1. 杭州身份證補辦多久拿到
法律分析:身份證辦理期限 1、長期身份證辦理期限為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交通便利的一個月左右就可以領取,如果未到領取時間想急用身份證時可以電話詢問辦理派出所或通過公安機關網站查詢進度,確定辦好後再去領取; 2、臨時身份證辦理期限為3日內,但目前一般當天可以領取; 3、加急身份證辦理時間為7至1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2. 杭州異地辦理身份證
法律分析:凡是在杭州市域范圍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就讀的,且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條件的外地來杭人員,可以選擇全市任一戶籍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證受理點辦理異地身份證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3. 杭州外籍身份證補辦幾天
30天。
30天,辦下了加急! 身份證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周期。
依照國家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4. 杭州補辦身份證要多久時間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5. 杭州派出所辦身份證多久可以拿
規定期限: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承諾期限:省內戶籍快遞證件10工作日內投遞;非快遞證件3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可以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
6. 杭州補辦異地身份證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補辦異地身份證是60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7. 在異地補辦身份證要多久
法律分析:異地補辦身份證所需時間:60日內,交通不便地區可延長30日
註:各地區辦理時間可能有所不同,以所在地時間為准
部分參考如下:北京、重慶 20 個工作日;深圳、成都、杭州 、西安、沈陽 30 個工作日;廣州、鄭州 40 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8. 杭州辦身份證多久能拿到
法律分析:一般在六十日內可以拿到。若是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9. 杭州補辦身份證要多久,可加急嗎
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制證並發放至異地辦證受理點。
符合辦理身份證加急的,需要七個工作。
申請人本人或委託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委託人代領的,應告知要求申請人在30日內到異地辦證受理點核驗證件信息。
10. 杭州辦理身份證需幾天
法律分析:六十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