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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區中心規劃標準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3-22 08:31:26

㈠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2015年,上海GDP居中國城市第一位,亞洲城市第二位,僅次於日本東京。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這么發達的經濟肯定是與其城市規劃有關,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實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科學、有序的城市更新實施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作原則)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規劃引領,有序推進。落實區域評估、整體更新的要求,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依法推進試點,實現動態、可持續的有機更新。

注重品質,公共優先。堅持以人悉旦為本,激發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質和功能,優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魅力。

多方參與,共建共享。搭建實施平台,創新規劃土地政策,使多元主體、社會公眾、多領域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實現多方共贏。

第三條 (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

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組成,

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負責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術規范、管理規程,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導城市更新的實施,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襲陸祥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指定相應部門作為專門的組織實施機構,協調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評估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情況,督促更新項目依法合規並按計劃落實。

第二章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

第六條 (區域評估的工作要求)

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區縣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組織開展區域評估,確定地區更新需求,進行地區公共要素評估,劃定城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明確適用更新政策的范圍和要求,形成區域評估報告報審稿。

區域評估工作包括基礎准備、編制區域評估報告、審批三個階段。

(一)基礎准備: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規劃編制單位,啟動開展區域評估工作,依據上位規劃,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基礎,研究區域發展背景和趨勢,確定評估范圍、完成資料整理和匯總工作。

(二)編制區域評估報告: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意見征詢,就評估區域的發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設需求等,征詢各方意見,形成區域評估報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就區域評估報告初稿出具意見,編制單位據此完善區域評估報告,形成報審稿。

(三)審批:由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將區域評估報告報審稿報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拍搏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送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區域評估的范圍)

根據更新區域的類型和發展目標確定區域評估的范圍。應按照系統性、整體性的要求開展區域評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是開展區域評估的基本范圍。

對於實施條件成熟、更新規模較小、更新訴求明確的零星城市更新項目,也可以以該項目所在地塊為核心,適當擴大到周邊區域開展局部評估。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應形成區域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開展公共要素的評估。應按照公共要素的評估方法,對城市功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歷史風貌保護、生態環境、慢行系統、公共開放空間、基礎設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進行重點評估。

(二)劃定更新單元范圍。將現狀情況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條件實施建設的地區,劃為更新單元。更新單元一般最小由一個街坊構成,是編制城市更新實施計劃的基本單位,更新單元內的更新項目可按本細則相關規定適用規劃土地政策。

(三)明確各更新單元的公共要素清單。結合區域評估中對各公共要素的建設要求,以及相關規劃土地政策,明確各更新單元內應落實的公共要素的類型、規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條 (公共要素的評估方法)

根據地區發展的目標定位,從四個方面對地區的公共要素開展評估:

(一)評估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情況。比對更新區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摸清公共要素的規劃和建設實施情況。對規劃未實施的公共要素應進一步評估其在更新單元內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評估相關標準的實施。比對《上海市控制性詳細

規劃技術准則》(以下簡稱“技術准則”)中的標准要求,或者已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等部門認定但尚未納入技術准則的新標准、新要求,對現狀公共要素的達標情況進行評估,確定需補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

(三)調研地區發展的實際訴求。應廣泛徵集公眾意見,對當地居民、主要企業、相關政府部門等展開更新需求調研,將有必要、可實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納入公共要素清單;

(四)研究地區發展的趨勢和需求。城市發展目標較高的區域,建議對標國際案例,結合地區發展趨勢,對地區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斷,提出需進一步優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條 (公共要素的重點評估內容)

應依據上位規劃確定的地區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系統性地提出該地區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類型和規劃要求,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全球城市的發展目標,針對公共活動中心、居住社區、產業社區等不同功能區域,評估地區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區域發展的導向和目標;評估業態的適宜性、多元性和復合性,提升區域活力,創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按上位規劃確定的市級、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要求,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完善和落實的要求;按技術准則或相關行業標准,以慢行為導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產、生活需求,評估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布局和規模等要求;通過居民、企業等需求調研,

評估社區以下級配套服務設施的類型、布局和規模等要求。

(三)加強歷史風貌保護。評估本區域的城市空間景觀特徵和風貌特色;結合地區人文歷史特點,評估區域內值得保護、保留、修繕的文化風貌要素,包括體現人文特色的建築、城市雕塑、城市傢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圍的市民活動空間。

(四)改善生態環境。評估生態街區建設的水平,包括各類綠地的布局、規模和覆蓋率等;提出綠色建築的建設要求;評估區域內的土壤、水環境等是否符合環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統。針對不同類型的區域,根據技術准則的要求評估慢行系統的網路化程度和便捷度;評估慢行通道是否與公交站點、軌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聯系緊密及其舒適程度;結合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統。

(六)增加公共開放空間。按照不同類型區域內人群的活動特徵,評估公共空間體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適度,完善場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間的品質,包括空間氛圍、建築界面、視覺變化、環境設計等。

(七)改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城市安全。評估區域交通服務水平,完善道路系統,改善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完善防災避難場所、無障礙設計等。

第十二條 (更新單元的劃定原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劃定為更新單元:

(一)地區發展能級亟待提升、現狀公共空間環境較差、建築質量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區域;

(二)根據區域評估結論,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較為集中的區域;

(三)近期有條件實施建設的區域,即物業權利主體、市場主體有改造意願,或政府有投資意向,利益相關人認同度較高,近期可實施性較高的區域;

第十三條 (區域評估階段的公眾參與)

區域評估階段應當就本地區發展目標、發展需求和民生訴求等廣泛徵集公眾意見。

公眾參與的對象應當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鎮政府以及利益相關人。當評估區域的區位重要或實際情況較復雜時,可進一步征詢市更新辦公室、政府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專家學者的意見。

公眾參與方式可為問卷調查、訪談、座談、意見征詢會、網上征詢等。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匯總並處理公眾意見,形成專題材料納入區域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區域評估與控詳規劃的關系)

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由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區域評估報告明確的規劃調整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任務書,同步上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區域評估報告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復並送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通過的,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步完成規劃設計任務書審核或備案,啟動控規調整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實施計劃的工作要求)

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組織實施機構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更新單元內的各更新主體編制城市更新實施計劃(以下簡稱“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實施計劃的編制方法)

實施計劃應以更新單元為編制范圍,明確單元內的城市更新項目和更新項目主體。按照本細則適用更新規劃土地政策,編制形成各更新項目的意向性方案。組織實施機構匯總各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經統籌優化後編制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與更新項目主體簽訂項目協議,一並納入實施計劃報批。

第十七條 (明確更新項目和更新項目主體)

組織實施機構應組織更新單元內有意願參與城市更新的現有物業權利人進行協商,明確更新項目和更新項目主體,統籌考慮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現有物業權利人的更新需求,確定各項目內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應的更新政策應用等。

一個更新單元內可以有一個或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更新項目主體可以由現有物業權利人或現有物業權利人組成聯合體擔任,現有物業權利人可以委託或引入其他符合規定的單位作為建設投資主體或物業經營者,共同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編制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

單元內各更新項目主體應根據協商確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應的更新政策應用,委託專業機構編制建設項目意向性方案,落實公共要素,經現有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後,提交組織實施機構。

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的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現狀分析、更新目標、項目設計方案、公共要素的規模和布局、資金來源與安排、實施推進計劃等。

第十九條 (編制更新單元建設方案)

組織實施機構牽頭匯總各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統籌優化並與各更新項目主體協商後,形成更新單元的初步建設方案,開展公眾意見征詢,修改完善後形成更新單元建設方案。

更新單元建設方案的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先保障公共要素。按區域評估報告的要求,落實各更新單元范圍內的公共要素類型、規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現有物業權利人合法權益。通過建設方案統籌協調現有物業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其他主體、社會公眾、利益相關人等的意見,在更新單元范圍內平衡各方利益。

(三)協調更新單元內各地塊的相鄰關系。應系統安排跨項目的公共通道、連廊、綠化空間等公共要素,重點處理相互銜接關系。

第二十條 (實施計劃階段的公眾參與)

通過更新項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單元建設方案的編制,實現現有物業權利人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商,提高更新實施計劃的合理性和可實施性。鼓勵規劃、建築、交通、環境、社會、經濟、文化等多領域專業人士和市民共同參與方案制定,必要時可開展方案徵集。

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草案完成後,組織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現有物業權利人、相關政府部門、專業人士、利益相關人等,就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草案確定的公共要素、規劃相鄰關系等征詢公眾意見。意見征詢的方式可為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組織實施機構應及時組織匯總並處理公眾意見,形成專題材料納入實施計劃。

實施計劃若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應按控規編製程序開展規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簽訂項目協議)

組織實施機構應按照確定的更新單元建設方案與各更新項目主體簽訂項目協議。

項目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明晰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明確該項目承擔的公共要素等建設義務,以及相應的規劃土地政策適用條款;明確更新項目的建設規模、改造方式;規定更新項目的完成時限;如有國資參與的更新項目,應在協議內明確資金安排計劃,設立資金監管賬戶或其他監管措施;對於跨項目的公共通道、連廊等公共要素,應協商明確

設施權屬、建設、運營管理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審批實施計劃)

組織實施機構匯總更新單元建設方案、各更新項目協議等各方面成果,形成實施計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實施計劃與控詳規劃的關系)

實施計劃若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同步組織修編、增補或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普適圖則和附加圖則。實施計劃上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之前,應先將修編、增補或調整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原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部門批准。

已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區域評估報告如未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實施計劃階段提出控規調整需求的,必要時應重新開展區域評估。

第二十四條 (更新項目的實施)

市、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提更新項目的規劃設計要求,並按照實施計劃,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更新項目的規劃設計要求整體報送更新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並一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已批準的更新實施計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實施,經審核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設且符合更新要求的,取得

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四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項目實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區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產業投資、社會服務、公共事業、建設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綜合產業功能、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等因素,研究確定項目的功能實現、運營管理、物業持有比例、持有年限和節能環保等要求,以及項目開發時序和進度安排,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內容)

城市更新項目應按照本市有關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質,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

(一)明確物業持有要求。規劃用途為商務辦公用地,由現有物業權利人聯合開發的,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50%以上物業產權;由現有物業權利人獨立開發的,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60%以上的物業產權。

規劃用途為營利性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的,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全部物業產權。

位於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特定區域的城市更新項目,現有物業權利人應當持有全部物業產權。

(二)允許在跨項目的建築物之間建設用於公共用途的

廊道,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廊道的建設、運營、管理和權屬等要求,經現有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後,應納入出讓合同管理。

(三)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土地受讓人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出讓合同對土地使用權人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變化等有約定的,需事先徵得出讓人同意。

(四)加強與房地產登記工作銜接。房地產登記機構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將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對土地使用權人處置土地的限制性條款在房地產登記簿中予以注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銜接。

第五章 規劃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條 (規劃政策應用的要求)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各項規劃控制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區域發展導向和更新目標,以增加公共要素為前提,適用本細則明確的規劃政策,包括用地性質、建築容量、建築高度、地塊邊界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 (用地性質的改變)

用地性質混合、兼容和轉換包括以下情形:

(一)增加公共設施的,可按《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准則》規定的混合用地引導表,與各類用地兼容或混合設置,鼓勵公共設施合理混合設置。

(二)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租賃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三)在滿足地區規劃導向的前提下,辦公用地與商業用地可以相互轉換。

(四)非住宅用地原則上不得調整為住宅用地。

(五)根據風貌保護要求確認的保護、保留歷史建築,因功能優化再次利用的,其用地性質可依據實際情況通過相應論證程序進行轉換。

第二十九條 (建築高度調整)

更新街坊規劃保留用地內的建築高度應當符合高度分區的要求。在城市重點地區的建築高度調整應結合城市設計確定。有風貌保護、凈空控制的地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用地邊界調整)

同一街坊內的地塊可以在相關利益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地塊邊界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地塊與周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無法單獨使用的土地合並,所引起的地塊擴大;

(二)相鄰地塊合並為一幅地塊;

(三)一幅地塊拆分為多幅地塊;

(四)在保證公共要素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對規劃各級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和廣場用地的位置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建築容量調整)

(一)評估區域總量平衡。在區域評估階段,以評估范圍總量平衡為前提,經論證分析後明確各城市更新單元的建築總量。

(二)更新單元總量平衡和地塊容積率獎勵。實施計劃階段,增加各地塊建築面積必須以增加公共設施或公共開放空間為前提,各種情形對應的建築面積調整一般不超過本規定設定的上限值。各更新單元內部,可在現有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各地塊建築面積的轉移補償。

(三)公共設施容量調整。規劃保留用地內根據評估要求新增公共設施的,可在原認定建築總量的基礎上,額外增加相應的公共設施建築面積。

(四)更新單元內符合風貌保護需要的更新項目,經過歷史文化風貌區規劃管理特別論證,新增要求保護保留的建構築物,可全部或部分不計入容積率。不計入容積率的新增保護保留對象,應當優先作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進行保護再利用。

(五)商業商辦建築容量調整。在建設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規劃保留用地內的商業商辦建築可適度增加面積,增加的商業商辦建築面積按所提供各類公共要素麵積的規定倍數計算,按表1、表2執行。能同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和公共設施的,按上述分類測算方法的疊加值給予建築面積獎勵。

表1符合相關標准規范要求時的商業商辦建築額外增加的面積上限

註:①以上倍數為外環線內,外環外相對應的商業商辦建築額外增加倍數的折減系數為0.8。②提供地下公共設施的,增加倍數的折減系數為0.8。

表2 超出相關標准規范要求時的增加倍數的折減系數

第三十二條 (其他規定)

因確有實施困難,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規定征詢相關利益人意見後,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同意,部分地塊的建築密度、建築退界和間距等可以按不低於現狀水平控制。

第三十三條 (土地政策的實施機制)

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後,可以採取存量補

地價的方式,由現有物業權利人或者現有物業權利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項目周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可以採取擴大用地的方式結合城市更新項目整體開發。

第三十四條 (土地出讓年期)

(編審中心草擬的)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項目更新的具體情況,按相應程序予以重新約定。其中,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使用性質的土地出讓年期為相應用途國家規定最高出讓年期和扣除原土地使用性質已使用的年期;不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出讓合同規定保持一致;重新約定的出讓年期不得超過相應用途國家規定的最高出讓年期。

(土地處原文)城市更新項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可以重新設定出讓年期;以改建擴建方式實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出讓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變的,用途改變部分的出讓年期不得超過相應用途國家規定的最高出讓年期。

第三十五條 (土地出讓價款)

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土地評估機構,按照批准存量房補地價的時點進行市場評估,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後,按照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

差額,補繳出讓價款,按規劃用途取得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商務辦公等經營性用地的市場評估地價,不得低於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準地價。

對於按合同無償提供的公益設施用地,或按合同約定承擔公共設施、公共開放空間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建設的用地,可以按照劃撥用地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存量補地價的土地出讓收入返還) 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補地價方式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市、區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在計提國家和本市有關專項資金後,剩餘部分由各區統籌安排,用於城市更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三十七條 (有關風貌保護項目的更新政策)

具有保留、保護價值的風貌保護項目,可作為一種特定類型,適用《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中有關舊區改造的相關條款,以及房屋徵收、土地出讓、財稅減免等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風貌保護項目,其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儲備時的投資比例予以分配。

(二)經認定的風貌保護項目,在市層面統一安排動遷(徵收)安置房,專項用於風貌區和保護、保留歷史建築的保護性開發。同時鼓勵各區縣就近安排配套安置房源。

第三十八條 (其他優惠政策)

對納入城市更新的地塊,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收費,電力、通信、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適當降低經營性收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動態更新)

在城市更新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試點實際情況,在本細則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規劃土地政策,經相關程序認定後指導試點項目實施,並適時組織開展評估,納入細則並予發布。

第四十條 (解釋條款)

本細則由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生效日期)

本細則自2015年__月__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㈡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衛星城、郊縣城鎮、獨立工業區和城市發展控制用地。郊縣村鎮建設除另有規定外,可參照執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區劃分類第三條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區劃分類如下:
(一)綠地、曠地、城市發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綠地、風景區用地、城市隔離綠地、苗圃、果園、林地、其他綠地以及城市發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
第一類居住用地,指環境和建築質量較好的低層、低滾物凳密度的居住用地;
第二類居住用地,指多層住宅為主的居住用地;
第三類居住用地,指高層住宅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動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區中心、地區中心及市級專業中心(不含居住區中心)的行政辦公、金融貿易、商業服務、文化娛樂等綜合建築用地。
(四)工業用地:
第一類工業用地,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的環境有干擾、有污染的工業用地;
第二類工業用地,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的環境基本無干擾、無污染的工業用地。
(五)倉儲用地:
普通倉庫用地,指普通庫房建築為主的倉庫用地;
危險品倉庫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螞喊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六)大專、科研、設計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指城市供應設施(水、電、熱、燃氣等)、市內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車、貨運交通、輪渡、交通管理設施和停車場等)、通信設施(電訊、電話、郵政等)、市政環衛設施(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糞便垃圾集運處理設施等)、消防設施、各種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第四條各項建設用地應符合批準的詳細規劃的規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城市土地使用適建范圍表》(詳見表一)的規定執行。第三章建築密度建築面積密度第五條新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的建築密度、建築面積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建築密度與建築面積密度控制指標表》(詳見表二)的規定,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第六條中心城舊區的建築工程能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者,在符合消防、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在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按下表規定增加建築面積:

─────┬─────────────┬───────────────────
等│允許建築面積密度│ 每提供一平方米開放空間有效面積允許
││增加的建築面積(平方米)
級│ (萬平方米/公頃) │
─────┼─────────────┼───────────────────
1│2及2以下│1.0
─────┼─────────────┼───────────────────
2│2.1-4│1.5
─────┼─────────────┼───────────────────
3│4.1-6│2.0
─────┼─────────────┼───────────────────
4│6以上│2.5
─────┴─────────────┴───────────────────第四章建築間距第七條居住建築的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防疫和建築保護等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實際情況,居住建築的間距規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朝向為南北向或南偏東(西)的,在中心城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在衛星城及郊縣城鎮不小於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在中心城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9倍,在衛星城及郊縣城鎮不小於1.0倍。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在中心城不大旅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在衛星城及郊縣城鎮不小於0.8倍。
(二)在中心城舊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建築間距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在保證原來的居住環境確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適當縮小,但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朝向為南北向或南偏東(西)的,改建後的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朝向為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其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與基地外的居住建築的間距,仍須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多層居住建築有底層商店的,其建築間距不得縮小。在中心城舊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執行本條第(一)項規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其與南側建築的間距,可扣除底層商店的高度(只限一層,自室內地面至樓板面),但不得同時執行本條第(二)項規定。
(四)高層建築(含高層建築群)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按下列規定確定:
1.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包括高層、多層、低層)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2.居住建築的朝向為南北向的,高層建築與其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於24米;
3.居住建築的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其東(西)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於13米;
4.在中心城舊區建築密集地段進行改建,執行本項第2、3目規定確有困難的,在符合本項第1目規定的前提下,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小於最小值。
5.凡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項間距規定的前提下,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不小於8米;多層、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不小於13米。
(六)在第一類居住用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時,應保持該地區原有的良好環境,其最小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
(七)多層居住建築的兩個山牆的端距不小於較高建築物高度的0.4~0.5倍;如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或居住區內部通道的要求,應按消防或居住區內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體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築,均應按前款規定的間距,通過改進規劃布置和建築設計,積極改善居室日照條件和自然通風條件。

㈢ 上海規劃中心鎮和地區中心的區別

上海規劃中心鎮和地區中心的區別:1.上段前海的城市規劃中共定義了13個中心鎮,按照上海城市規劃的等級,依次為:主城區五大新城(松江、嘉定、青浦、奉賢南橋、浦東臨港)核心鎮(金山濱海、崇明城橋)中心鎮普通鎮因此,在上海郊區的范圍內,中心鎮是僅次於五大新城、兩大核心的郊區城市化節點。
2.按照上海城市規劃的建設思想,現在的指導思想:中心鎮將拉大與普通鎮的區別,類似傳統城鄉二元制的定義,中心鎮屬於城市,而普通鎮屬於農村為主的地區。換句話說,上海城市格局中的握陸清中心鎮和普通鎮的定悉含位不同:中心鎮是較小的城市,而普通鎮是農村中的城鎮。

㈣ 上海2035規劃重點區域

法律分析:2035規劃在於優化本市空間格局,構建由「主城區-新城-新市鎮-鄉村」組成的城鄉體系和「一主、兩軸、四翼;多廊、多核、多圈」的空間結構。「一主、兩軸、四翼」,即:主城區以中心城為主體,沿黃浦江、延安路-世紀大道兩條發展軸引導核心功能集聚,並強化以虹橋、川沙、寶山、閔行為「四翼」的主城片區的支撐,提升主城區功能能級,打造全球城市核心區。「多廊、多核、多圈」,即強化沿江、滬寧、滬湖、滬杭、沿灣等重點發展廊道,完善嘉定、松江、青浦、奉賢、南匯等5個新城綜合性節點城市服務功能,培育功能集聚的重點新市鎮,構建公共服務設施共享的城鎮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現區域協同、城鄉統籌和空間優化。結合城鄉體系和市域空間布局,完善由城市主中心(中央活動區)、城市副中心、地區中心和社區中心四個層次組成的公共活動中心體系。中央活動區包括小陸家嘴、外灘、人民廣場、徐家匯等區域。城市副中心共16個,包括9個主城副中心(五角場、真如、花木、寶山、虹橋、莘庄、川沙、金橋、張江)、5個新城中心和金山濱海地區、崇明城橋地區2個核心鎮中心。

法律依據:《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 四、城鄉體系

形成「主城區-新城-新市鎮-鄉村」的市域城鄉體系。

1.主城區

主城區包括中心城、主城片區,以及高橋鎮和高東鎮緊鄰中心城的地區,范圍面積約 1161 平方公里,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約 1400 萬人。

中心城:為外環線以內區域,范圍面積約 664 平方公里,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約 1100 萬人。強化上海全球城市功能能級,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增加公共空間和公共綠地,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地區就業水平和城市空間品質。

主城片區:規劃虹橋、川沙、寶山、閔行等 4 個主城片區,范圍面積約 466 平方公里,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約 300 萬人。主城片區與中29 心城共同發揮全球城市功能作用,以強化生態安全、促進組團發展為空間優化的基本導向,圍繞軌道交通樞紐促進空間緊湊發展,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加快產業轉型和空間調整,適當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產城融合。

2.新城

重點建設嘉定、松江、青浦、奉賢、南匯等新城,培育成為在長三角城市群中具有輻射帶動能力的綜合性節點城市,按照大城市標准進行設施建設和服務配置,規劃常住人口約 385 萬人。

㈤ 上海的中心區,近郊區,遠郊區是怎麼劃分的

最早的「市中心區」就是指浦西中山環路和大連路圍合起來的區域;一部分與內環高架重疊。
隨著市區人口的遷移和規劃的變更,現在中心城區也包括五角場、陸家嘴、
東楊浦等等區域,但一般以中環為限。黃埔、盧灣、閘北、靜安、虹口是典型的中心城區;

近郊區是指中外環之間區域;典型區域有寶山、嘉定、浦東、閔行等;

遠郊區是指外環以外區域。基本以外環高架為界。典型區域有崇明、奉賢、金山、松江和青浦。

㈥ 上海的市中心在哪裡

在上海官方語境中,上海中心城區指的是上海外環線以內的區域,面積約660平方公里。上海中心城區的核心區域包括:黃浦區(黃浦區加原南市區加原盧灣區)、徐匯區、長寧區、楊浦區、虹口區、普陀區、靜安區(原靜安區加閘北區)以及浦東新區的外環內城區(浦東外環線以內的城區)。其中浦西七區為傳統意義上的上海中心城區。 根據上海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上海市中心城范圍由總體規劃確定,中心城范圍以外為郊區。而現行城市總體規劃規定了中心城范圍為外環線以內。

地理位置的市中心是人民廣場、南京路一帶;商業概念的市中心是徐家匯;金融概念的市中心是陸家嘴、外灘。最繁華區域:盧灣的淮海路、靜安的南京西路、靜安寺商圈、徐匯的徐家匯商圈、浦東新區的陸家嘴都。

㈦ 上海閔行區主城區南部板塊規劃

6月8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於上海市閔行主城區南部板塊單元規劃(含重點公共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草案公示》,該規劃期限為2020-2035年,近期至2025年。

閔行主畝畢手城片區劃分為三個單元,分別為虹橋主城片區單元(閔行部分)、閔行主城片區中部單元、閔行主城片區南部單元。

其中,閔行主城片區南部單元規劃范圍東至黃浦江,南至黃浦江,西至閔行區界,北至吳涇鎮、顓橋鎮、莘庄工業區行政邊界,規劃范圍總面積138.4平方公里,包括顓橋鎮、馬橋鎮、吳涇鎮、江川路街道、莘庄工業區。

涉及居住方面的規劃包括,嚴格控制新增住宅總量,嚴格控制住宅開發容量,優化住宅結構,提高租賃性住房比例,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住房比例。形成馬橋旗忠生態居住組團、顓橋居住組團、江川居住組團和紫竹居住組團。為匹配產業創新功能的配套需求,適度增加租賃住宅。

新增住宅提升區主要為馬橋、顓橋、吳涇等地區,規劃進一步提升居住環境和住宅品質,塑造高品質的居住社區。優化住宅供給,適應各類人才不同需求,供應特色化國際社區、創業社區等多樣化住宅產品,完善中小套型住宅比例,並圍繞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重點提供多元特色的人才公寓、租賃住房等。

存量住宅更新區主要為江川路街道、吳涇鎮區、顓橋鎮區等地區為老舊住宅集中區域,有序推進老舊住區綜合整治和有機更新,提升環境品質,提高居住安全,完善使用功能,實現老舊住區品質提升和社區文脈有序傳承。

整體看,未來至2035年,閔行主城片區南部單元將高度聚焦「科創賦能閔南,深度產城融合」,目標建設成為「產業創新、活力人文、品質生態的上海南部科創中心核心承載區」。

一是,打造創新引領的高端智造核心,構建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上海高端智造核心區,完善創新鏈、產業鏈、價值鏈的多鏈重構。強化高端智造引領,促進科技創新策源,強化資源優化配置,構建多元創新空間。

二是,成為幸福溫暖的科創人文城區,深度產城融合,促進生產與生活無界互動。重點圍繞職住平衡、公共服務、民生保障等方面補短板,提品質,強內涵,成為高品質有溫度的科創人文城區。

三是,建設綠色韌性的南部科技智灣,以郊野生態為本底、以多元文化為主題、以科技賦能為抓手,全面提升濱江腹地空間品質,成為展現城市科創文化特質和開放包容未來感的上海南部科技智灣。

開發容量方面,規劃強調,重點增加公共服務設施規模,著重補充養老福利、文化設施、醫療設施及各類社區服務設施和基礎教育設施等建築規模。結合總體空間布局優化,引導開發容量向地區中心、TOD社區、創新功能集聚區等特定政策區進行集聚,強化地區功能,優化產城融合。在保障先進製造業規模前提下,推動傳統工業地塊向科技研發等功能轉型,提升產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

該規劃提出「兩核多心、一廊一軸、一帶一環、四區相融」的空間結構。 「兩核」指兩處地區中心,即元江地區-劍川路兩側地區中心、馬橋地區中心。

元江地區-劍川路兩側地區中心圍繞三區聯動,重點培育科技創新、商業、文化等功能,形成服務閔行南部本地為主的特色服務中心;馬橋地區中心依託人工智慧產業和科創特色,提供科創、文化、商務、辦公與交往空間,同時為本地提供高品質配套服務功能。

「多心」指多處創新服務中心,即莘庄工業區產業服務中心、馬橋人工智慧應用綜合實踐中心、閔開發產業服務中心、零號灣創新孵化中心、紫竹科技金融中心等多處創新服務中心。

一廊一軸:「一廊」指南部科技創新走廊,促進科創資源迅嫌的集聚升級,串聯多個創新園區、校區、社區,導入新興創新單元。「一軸」指滬閔路綜合服務軸,形成以綜合服務功能為主的主要聯系軸。

一帶一環:「一帶」指濱江活力帶,以生態先行、兩岸聯動、交通支撐、活力開放為原則,推動濱江地區功能提升和空間開放;「一環」指生態休閑環,藉助地區內主要道路串聯各類型生態空間,形成南部單元環狀生態休閑體系,服務城市其他功能。

四區相融:「四區」指四個主要產城融合地區,即莘數蔽顓產城融合社區、江川產城融合社區、紫竹產城融合社區、向陽產城融合社區。明確為本地居民、尤其是創新人群提供品質化的居住及公共服務等。

㈧ 上海「四個中心」是指那四個啊

是指國際經濟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

上海建設「四個中心」的定位,最早是在2001年國務院批復「上海城市總體規劃」時得以明確的。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上海「四個中心」的建設已初具規模,集聚和輻射功能有了明顯提升。現在,距離到達最後目標只剩下五年,國家「十三五」規劃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上海「四個中心」的戰略,這對上海來說將是極為重要的鼓勵與支持。

同時,上海「四個中心」出現在規劃的「長江經濟帶章」中,規劃提出,要發揮上海「四個中心的引領作用」。這一提法,意味著「四個中心」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不僅確立了上海的定位目標,而且推動了建設長江經濟帶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

(8)上海地區中心規劃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家「十三五」規劃中「提高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質量」的提法,其實也是對上海提出更高要求。在這條總述之後,還有包括深化服務業開放、提高貿易便利化程度、推動金融開放創新等具體闡述。

在「交通運輸章」和「能源體系章」中,「建設上海等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基本貫通沿海高速鐵路」「基本貫通沿海高速公路」「基本貫通沿江高速鐵路」「建設長三角世界級機場群」「實施部分繁忙干線機場新建、遷建和擴能改造工程」「優化提升長三角港口群」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均與上海有關。

涉及上海和長三角的這些網線布局建設,既為上海「四個中心」建設提供支撐,也將使上海「四個中心」的引領作用更好發揮。

㈨ 上海要建成五大中心

是的。

上海加快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五個中心」,要在新起點上「再出發」,更好聚焦發力,2018年3月3日下午舉行的上海團代表與網友互動活動上,殷一璀、陳靖、杭迎偉、王建宇、杲雲、許立榮、朱建弟等7位代表積極建言。

「建設上海自貿區的初衷,就是對照國際最高標准、最好水平,以開放為引領,深化改革,強化制度創新。」

浦東新區區長杭迎偉代表表示,上海自貿區「再出發」,需要著重在「三區一堡」上創造新作為。「浦東新區也將聚焦開放引領和價值鏈的再提升,促進『五個中心』的融合發展、協同發展,實現高質量發展。」

(9)上海地區中心規劃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金融中心是「五個中心」建設核心 :

上海市委副書記、市長應勇2018年3月22日下午主持召開金融工作調研座談會,與中央在滬金融管理部門、部分金融市場、功能性機構負責人共同分析金融運行情況,研究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應勇指出,金融是上海城市的核心功能,金融中心建設是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的核心。構築上海發展的戰略優勢,打響上海「四個品牌」,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至關重要。

要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不斷把金融中心建設向縱深推進;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進一步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創新發展,同時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到2020年把上海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邁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

㈩ 上海城市總體規劃亮點解讀

上海城市2040年總體規劃亮點解讀

據上海政府網22日消息,「開門做規劃」,在全過程公眾參與中,「以人民為中心」的《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40)(草案)》(以下簡稱「上海2040」)於8月22日面世。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上海城市2040年總體規劃亮點解讀,歡迎大家分享。

昨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局長庄少勤介紹了「上海2040」草案主要內容。其中提出上海將在2040年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成為令人嚮往的創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態之城,並對人口、建設用地等指標進行進一步約束。規劃提出,堅守土地、人口、環境和安全四大底線。此前上海提出到2020年將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萬以內,此次規劃進一步提出,到2040年,也要將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萬左右。

另外,上海的發展將與周邊區域實現融合發展。根據規劃草案,未來將構建上海與蘇州、無錫、南通、寧波、嘉興、舟山等地區協同發展的上海大都市圈,形成90分鍾交通出行圈,突出同城效應。

1、到204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萬人左右

「上海2040」提到,上海將以成為高密度超大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典範城市為目標,積極探索超大城市睿智發展的轉型路徑。探索超大城市「底線約束、內涵發展、彈性適應」的創新發展模式。

規劃將嚴格落實中央嚴控超大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緩解人口快速增長與資源環境緊約束之間的矛盾,至2020年,將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萬人以內,至2040年控制在2500萬人左右。

2、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內

按照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負增長」要求,全市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內。

一是優化用地結構,確保生態用地(含綠化廣場用地)占市域陸域面積比例在60%以上,增加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比例,堅持農村居民點用地優化與拆並並重,積極推進存量用地二次開發和低效工業用地減量。

二是實現廣域空間統籌,注重陸海統籌開發,積極開發低空空域,充分利用地下空間,構建陸海空開放型國土開發格局。

三是促進空間復合利用,探索商業、辦公、居住、公共設施與市政基礎設施等用地的復合開發,推進軌道交通場站的綜合開發利用。

3、城市副中心均有至少2條軌交線路直接服務

規劃提出,要完善「中央活動區-城市副中心-地區中心-社區中心」的公共活動中心體系,強化城市副中心功能。包括9個主城副中心、5個新城中心和2個核心鎮中心。規劃還提到,至2040年,基本實現10萬人以上新市鎮軌道交通站點全覆蓋。

提高中心城軌道交通服務水平,加密中心城北部、東部地區的軌道交通網路,在中環附近形成城市軌道環線,增強沿黃浦江等主要客運走廊的服務功能,確保城市副中心均有至少2條軌道交通線路直接服務。

至2040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佔全出行方式比重的50%以上,綠色交通出行比重達到85%,軌道交通站點600米面積覆蓋率達到60%以上。

4、與江浙打造90分鍾都市圈

來上海將構建與蘇州、無錫、南通、寧波、嘉興、舟山等地區協同發展的「上海大都市圈」,形成90分鍾交通出行圈,突出同城效應。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的飛機場和火車站基礎上,上海還將再新建一座機場和一個火車站。建成後,新建的上海東站將和已有的上海浦東機場一起成為繼虹橋樞紐外上海的的第二個交通樞紐。

通過15分鍾步行解決市民基本生活

「上海2040」指出,4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和廣場,5分鍾步行可達率90%;包括社區公園、小廣場、街角綠地等,實現人均4平方米的規劃目標;生活性平均出行距離控制在2.5公里以內;社區公共服務設施15分鍾可達覆蓋率達到100%。

打造15分鍾社區生活圈:一是通過15分鍾的步行距離,就能夠解決市民在社區里基本生活,乃至工作、休閑、學習等需求。二是傳統社區以生活為主,面向未來的社區把工作、休閑包括學習、創新需求都包括在裡面,意味著土地利用方式也要相應的轉變,是一個復合社區。三是未來這座城市人口結構或者說城市功能會發生改變,這個社區也是一個不斷成長或者說有機更新的社區。四是社區是一個開放的共享社區,不是封閉的`,空間是按照上海已有的優勢,構建一個小的公共空間,不僅服務社區居民也對市民開放,這樣使社區成為改善城市生活,提升這個城市競爭力的基本載體。

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庄少勤指出:「15分鍾社區生活圈是這次規劃的亮點,社區是城市基本單元,可以說是城市的細胞,城市生活方式的改變乃至於城市發展方式的改變,都可以從這里開始。在互聯網背景下,社區作用不光是生活場景,也可以作為工作場所,這次規劃當中從改變社區開始對外來城市持續發展產生新的動力。」

5、PM2.5濃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

在「上海2040」中,提出主動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提升城市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全市碳排放總量與人均碳排放於2025年達到峰值,至2040年碳排放總量較峰值減少15%左右。加強「海綿城市」建設,提高水系連通性,市域河面率提高至10.5%左右,提高城市防汛除澇能力;增強地面沉降監測與防治能力。緩解城市熱島效應和極端氣候影響。

按照「上海2040」的規劃,未來上海將顯著改善環境質量。力爭2040年PM2.5濃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高度聚焦水環境改善,2030年前實現水功能區全面達標。

6、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

規劃提出構建「雙環、九廊、十區」多層次、成網路、功能復合的市域生態空間體系,建設崇明世界級生態島。

至2040年,全市森林覆蓋率達到2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在生態空間格局上,郊區以10片生態保育區和9條生態廊道等生態戰略保障空間為基底,推進生態林屏障建設,保護濱江沿海生態岸線和灘塗,推進國家公園以及郊野公園建設;中心城周邊地區以外環綠帶、近郊綠環和16條生態間隔帶為錨固,防止主城區進一步蔓延;中心城內加快實施10片楔形綠地,結合重要轉型地區新增若干100公頃以上大型公園,加強13條濱河綠帶建設。

據悉,本次規劃將形成「1+3+1」的規劃成果,其中「1」是城市總體規劃報告,「3」是報告附件,包括專項規劃大綱、分區規劃指引和行動規劃大綱;同時,在「1+3」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了1份規劃文本圖集。按照《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要求,此次公示內容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報告和規劃文本圖集全文,公示時間為一個月,從8月22日到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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