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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徵收後沒有簽約的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5-30 04:17:01

㈠ 對公賬戶辦完了沒有在15天內到稅務局簽約怎麼辦

包括第十五天,從新賬戶開立日起十五日內去稅務局備案。
如果納稅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將對公賬戶報告給稅局,是有可能會受到處罰的。但如果只是沒有簽約,一般不會處罰的,畢竟簽約事宜是由稅局通知才辦理的。
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但是情節不算嚴重,應處2000以下罰款。
《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絕茄蘆,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並帶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納純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㈡ 動遷戶中有一人不簽字怎麼辦

征地拆遷拒絕簽字拆遷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後被拆遷人仍不滿桐櫻意拒絕修路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拆遷補償的原則是什麼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顫輪返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茄飢行政訴訟。

㈢ 上海動遷房交易新規

法律分析:1.配套房、中低價房此類房屋的過戶時間由五年變更為三年,並且變更了滿三年的起算時間,由以前的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日期改為簽訂動遷協議或開發商取得大產證的日期,一般來講,簽訂動遷協議在先,開發商取得大產證在後,所以基本是以開發商取得大產證的日期為准,只要開發商的大產證滿三年,此類房屋就可以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2.上海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碼讓緩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

3.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滑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遲模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㈣ 徵收方把未簽約人房屋周圍的房子拆了影響居住怎麼辦

1、首先就施工單激閉沖位在被徵收人房屋周邊實施的危險施工行為及施工現場進行多角度、多內容的拍照拍攝視頻,並進行存證。
2、其次與施工單位施工負責明殲人進行溝通,反映目前施工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及不良影響。溝通過程中可以錄制錄音或視頻文件,留作後續走法律程序備用。
3、最後若當地住建局未及時處理或拒絕處理的,被徵收人應及時委託律師向當地住建局提起查處違法施工行為的書面申請,並請當地住建態斗局對查處結果進行書面答復。

㈤ 上海房屋徵收空掛戶口怎麼處理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絕脊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於2011年10月19日公布。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本細則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2011年新的拆遷條例實施(俗稱「拆遷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積(俗稱「數磚頭」)進行補償,如果不能被認定為同住人,法院一般會對有戶口的人進行酌定補償,而不同法院酌定補償款的金額也各不相同。

法院往往考慮到拆遷地段(不同地段評估均價和評估單價不同)、戶口遷入的原因和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原被告的年齡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

如果拆遷房屋面積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享受託底保障,則被核定在內的有戶口的人都能取得相應的補償款。

(5)上海徵收後沒有簽約的怎麼辦擴展閱讀

戶口空掛是指只有戶口落入的地址,人實際不居住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方式)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櫻虧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頌滲。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並按照房地產市場價結清差價。

就近地段的范圍,具體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過程中確定。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准、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佔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㈥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徵收決定

第八條(確需徵收房屋的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規劃和計劃)
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房屋徵收范圍的確定)
符合本爛慧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范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實施的行為)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舊城區改建的意願征詢)
因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願;有90%以上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調查登記)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飢御答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條(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徵收補償方案的擬訂和論證)
房屋徵收部門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 房屋徵收的目的;
(三) 房拆亮屋徵收的范圍;
(四) 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 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標准和計算方法;
(六) 補貼和獎勵標准;
(七)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八)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九) 房屋徵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十) 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一) 受委託的房屋徵收事務所名稱;
(十二) 其他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六條(方案修改和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徵收補償費用)
徵收補償費用包括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要求,並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九條(房屋徵收決定)
房屋徵收決定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徵收決定的公告)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建徵收決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後,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徵收決定終止執行。簽約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於80%。
第二十二條(徵收決定的復議和訴訟)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㈦ 上海動遷款領款委託書有人不簽字怎麼辦能否起訴

被拆遷人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超過規定期限後,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襪斗裂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銷御,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告閉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㈧ 動遷款遲遲不給怎麼辦 上海

政府徵收拆遷房屋的,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後,拖欠補償款不給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支付徵收補償。當然雖然已經簽署補償協議,但是可以在補償款未到賬的情況下拒絕搬離房屋。
拆遷款遲遲不下來的處理方法為,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拆遷補償款一般不需要交稅。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但因政府城市規劃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取得搬遷補償收入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拆遷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以下情況討論:
1.若拆遷房是一方婚前的房屋,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整個拆遷發生在婚前,配偶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過程,該拆遷款不是共同財產;
2.若是一方婚前的房屋,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內,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此時配偶作為家庭成員,可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殲並運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氏梁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蔽喊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㈨ 上海浦東如果小區有50家不同意動遷也就是不簽字還能動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枯李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政府有權對符合條件的房屋進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但是,在徵收房屋時,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有償補償的原則,並且必須經過徵收決定、公告、聽證、徵收協議簽訂、補償款支付等程序。

如果在徵收協議簽訂環節,50家業主中有一部分不同意簽字,那麼政府不能單方面強制動遷,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調解、仲茄坦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如果最終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政府可能會採取強制徵收的措施。

但是,強制徵收是極其嚴格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否則可能會導致政府違法徵收,給業主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政府應該盡可能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合法性和顫敗桐公正性。

㈩ 上海房子拆遷拿了現房一年了都沒拿到

提起訴訟。
簽訂了拆敬陵遷補償協議後,房屋徵收部門遲遲未交付安置房的,鋒仿被拆遷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
如銀稿纖果徵收部門沒有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房屋拆遷後長時間未得到安置補償,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