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電動自行車車新規2020
2020年1月5日,深圳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和深圳市電動車安全技術管理委員會以「標准賦能安全出行」為主題,共同舉辦了「深圳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安全標准發布暨安全出行先行示範宣貫會」。
會議發布並宣介了《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技術要求及檢測規范》、《電動自行車用智能充電櫃技術要求及檢測規范》和《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技術要求及檢測規范》等三項團體標准。
會議主辦方還與標准監管部門、標准研製單位、生產企業、用戶團體代表和與會嘉賓一同啟動了「深圳市電動自行車行業安全標」。
(1)深圳電動車電單車怎麼管理擴展閱讀:
三項團體標准以國家標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為藍本,按照《團體標准管理規定》「團體標准高於推薦性標准」的原則和規范要求制訂。其中,電動自行車用智能充電櫃和乘員頭盔兩項標准填補了標准空白。
標準的制訂與發布,標志著作為電動自行車使用和管理的先行者和示範者,深圳已經成為全國首個具有相關電動自行車團體標準的城市,深圳打造「電動自行車安全標准先行示範城市」的行動進入到實施階段。
『貳』 深圳8月1日起電動車新規定
8月1日,《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將正式實施。
然而,深圳超400萬電動車主明白,即將實施的《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是有多麼得不易。
據了解,自2020年4月起,深圳交警便陸續在寶安、龍崗、龍華、坪山、光明、大鵬等六區進行備案試點,迄今已實現登記備案電動車二輪車235.8萬台。
今天,兄弟就帶各位一起圈一下重點。
1、上牌。條件或將放寬。
在六區試行備案時,上牌條件一直就是深圳電動車主關注的焦點,當時要給電動自行車上牌,必須要擁有深圳戶口或者居住證才可以。然而,想要辦理深圳居住證,不僅要連續居住滿12個月,還要滿足12個月連續繳納社保或者兩年內累計18個月社保繳納記錄。這也意味著,除非符合人才引進政策,否則剛到深圳的話第一年內都是無法為電動自行車備案上牌的。
然而,根據《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對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規定,申請人須提交的材料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及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等」,深圳戶口或者居住證等字眼不復存在。這是否意味著上牌條件或將放寬?
2、限行。限行路段將優化調整。
還記得去年5月,一則由外賣小哥因騎電動車被迫騎行機動車道被罰500元的視頻火爆網路,並被大學教授強力聲援,由此也引發了廣大車主對深圳電動自行車無路可走的聲討。
據「深圳交警」介紹,新規實施後,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四區將在現有的大面積限行基礎上進行優化調整,適當縮小限行范圍,同時在寶安、龍崗、龍華、坪山、光明、大鵬等六區進一步優化限行范圍。屆時,將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3、限速。最高時速不超過15公里。
第二十六條對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做了明確規定,即不得超過15公里。兄弟記得,曾經鄭州也出台了類似規定,但卻引來了廣大網友的瘋狂吐槽。後來鄭州市司法局公布《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電動車最高時速不超過15公里不合理」等意見和建議,均未被採納。
25km/h的車速是國家標准都認可的安全速度,深圳再次將最高時速限制在了15公里,兄弟也搞不清楚個中原由,只是希望已經承認電動自行車的深圳能夠充分考慮電動車主日常出行的必要。
4、頭盔。違規將處罰駕駛人200元。
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請注意,不論是駕駛人還是乘坐人,如果未佩戴頭盔,最終的受罰人都是駕駛人。與其罰款200元,還不如買頂頭盔,更何況對於自身安全還多了一道保障。
5、過渡期。非標車過渡期一年,2022年8月1日截止。
第四十五條規定,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
這也意味著,非標車最遲將在2022年8月1日徹底退出深圳。而據前期進行備案試點的統計數據顯示,已備案的車輛中近73%屬於非標車,按照這個比例推算,未來一年時間內深圳或將有近300萬台電動車被淘汰。
營商觀點:
對於曾經作為「禁摩限電」代表城市的深圳,出台相關管理規定已經是向前邁了一大步,畢竟正式承認了電動自行車的合法身份,至於諸如最高限速15公里等條款還是理性看待吧,如果還能有轉機,那就「來了就是深圳人"的驚喜了。與此同時,身為特區的深圳還是廣東省轄區副省級城市,深圳電動車管理政策的落地實施或將促進廣東又一波政策利好的加速到來,比如東莞、廣州等。
但,兄弟更想強調的是一組數字,已經備案的電動車73%屬於非標車,而這批車輛將在一年時間內被淘汰,深圳的換購期更加集中,這波換購潮或將來的更加猛烈。
『叄』 深圳地區騎電動車會不會被交警管制
深圳地區已經實行禁摩限電政策,騎的電動車超標上路行駛會被交警管制的,
2015年7月1日起,本身車重不超過40公斤、最高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電瓶最大電圧不超過48伏的電動車,凡上路者面臨200元的處罰,實行新的「限電令」。「禁電」范圍涉及深圳市9區近百個街道,禁行道路有城市快速幹道13條、主幹道10條、福田區100條、羅湖區77條、南山區84條、鹽田區36條、寶安區138條、龍崗區95條、光明新區16條、坪山新區27條、龍華新區68條,全市禁行馬路高達664條,占深圳市公路網90%以上。
『肆』 深圳和東莞禁那種電動車,哪種電動車不能上路
無牌照電動車禁止上路。
未佩戴頭盔罰200元;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罰500元;上機動車道罰2000元;一年內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將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對騎乘電動自行車未戴頭盔,故意污損、遮擋號牌,在室內場所、建築內公共區域充電等行為進行規范。違法行為將處50—5000元不等的罰款。該規定將於8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為3年。
地方條文:
《管理規定》明確,本市的電動自行車通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即可上路。同時,司機必須至少16歲,攜帶與汽車駕駛執照,不得故意破壞,阻止或沒有安裝車牌或過渡標志按照規定,不得喝酒後開車,開車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不得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
該條例規范了電動自行車的各種道路交通違規行為。未戴安全帽的司機或乘客將被罰款200元。在限制或禁區或一段時間內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被扣留,並處以2000元罰款。故意損毀、堵塞車牌上路行駛的,處以500元罰款,偽造、變造車牌損害車輛的,處以5000元罰款。
同時,《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家庭、辦公室等室內場所,建築共用走廊、樓梯、出入口等公共區域充電,並詢問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市場、工業園區、工業園區、企業和居民區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配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省人民政府-《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發布 8月1日起實施
『伍』 深圳禁電後,,市民電動車會怎麼處理
7月1日起交警將對沖禁令的電動車處以200元罰款。這是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在28日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的信息。
決定從今年6月6日起至12月5日,全天24小時,在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寶安區內所有道路以及龍崗區的平湖、布吉、坂田、南灣、橫崗、龍崗、龍城街道辦轄區內道路,禁止電動自行車及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
深圳市交警局表示,為讓市民有一個緩沖時間,深圳市交警局設定6月6日至6月底為「禁電」的宣傳引導期,公安機關對於違法違規上路的駕駛人側重以教育、引導、宣傳和勸阻為主。自7月份開始嚴格依法進行管理,違規者一律罰款200元,不交罰款者一律扣車。「禁電」將持續至12月5日,此後,深圳市交警局將根據第一期限行的情況,積極總結經驗,聽取市民意見,對限行措施進行調整完善。
『陸』 深圳電動車新規是哪些
深圳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專用標志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專用標志。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柒』 深圳電動車規定
法律分析:1、未戴頭盔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罰200元,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扣車且罰款5000元。2、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只有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上道路行駛。3、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5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法律依據:《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 未戴頭盔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罰200元,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扣車且罰款5000元,禁止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只有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只有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登記。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50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處2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500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200元罰款。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5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捌』 深圳電動車自行車管理規定是什麼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如下:(徵求意見稿)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行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集中充電場所的監督管理。市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經貿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電動自行車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規范要求:(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二)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第六條【禁止拼裝改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改裝、加裝行為。第七條【禁產禁售禁駛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備案管理】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上路行駛。市公安交管部門對予以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核發載有車輛和駕駛人員信息的二維碼作為備案憑證。特定行業的電動自行車備案後須安裝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車輛身份識別晶元。第九條【統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台,將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和對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的實時監管納入統一管理平台。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制定。第十條【劃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及公共交通覆蓋率,劃定電動自行車通行的禁行區、限行區、准行區。(一)禁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率較高、交通擁擠的區域,此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二)限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較高、交通比較擁擠的區域,此區域內部分道路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三)准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率相對較低、交通狀況相對較好的道路及區域,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該區域范圍內行駛。第十一條【劃區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門劃定電動自行車的禁行區、限行區、准行區時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10日。禁行區、限行區、准行區具體范圍報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後實施。第十二條【劃區調整】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率及交通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禁行區、限行區、准行區進行適時調整,調整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執行。第十三條【特定行業范圍】本規定第十條所稱的特定行業是指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一)郵政、快遞、報刊投遞;(二)公共設施搶修;(三)外賣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等;(四)其他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本市特定行業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確定。第十四條【總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對禁行區、限行區的公共交通覆蓋率和交通狀況、特定行業發展情況等進行評估和測算,確定禁行區、限行區內允許行駛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總量。第十五條【行業分配】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行業發展情況合理確定各特定行業車輛備案數量。第十六條【企業分配】特定行業協會應當綜合考慮企業的備案需求、經營規模、誠信檔案記錄等因素,在行業內合理分配各企業電動自行車備案數量。特定行業協會分配車輛備案數量時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制定具體分配辦法並報市公安交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程序】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由行業協會統一組織備案。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車輛備案材料,行業協會審驗合格後,通過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門審核合格後予以備案,並核發身份識別晶元和備案憑證。特定行業協會應當在經審核合格後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身上安裝車輛身份識別晶元,將其納入本行業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監管,並與市公安交管部門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台聯網。第十八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材料】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備案,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交驗車輛,提交備案材料。行業協會應當查驗車輛,審核並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車輛使用單位營業執照;(二)車輛駕駛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屬深圳戶籍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非深圳戶籍的應當提供居住證。如無居住證,應當由企業開具在職證明;(三)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四)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五)車輛參數和車輛照片;(六)投保憑證。每輛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最多可以備案兩名駕駛人。實際駕駛人與備案駕駛人應當一致。第十九條【特定行業變更備案】獲得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行業協會申請變更備案:(一)車輛使用單位變更名稱及住所的;(二)變更行駛區域的;(三)變更車輛駕駛人的;(四)變更企業賬戶的。第二十條【特定行業注銷備案】特定行業備案電動自行車需要注銷的,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申請。行業協會審核後,通過備案系統上傳相關資料。市公安交管部門網上審核確認後辦理注銷手續。第二十一條【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特定行業企業或者駕駛人員不得將電動自行車用於備案事項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業或者人員出租、出借、轉讓已備案的電動自行車。第二十二條【統一標識】規模較大的特定行業應當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並區別於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使用本企業專用標識和編號,並將其粘貼或噴塗在車身明顯的位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制定。第二十三條【非特定行業申請備案和變更備案】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經備案後可以在准行區通行。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三)車輛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經審核合格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予以備案並核發備案憑證。已備案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駕駛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原辦理備案的單位及時辦理變更備案。第二十四條【遵守交通規則】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遵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二十五條【電動自行車道路通行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逆向行駛;(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五)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後方正向騎坐;(六)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七)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八)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九)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十)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其他規定。第二十六條【停放安全】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機動車道或者消防通道內停放電動自行車。第二十七條【充電安全】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在室內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夜間充電的,應當有專人看管。禁止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可以結合實際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應當有專人看管,並對充電設備實行定期檢查。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制定有關電動自行車安全行駛的行為規范並向社會公布。市公安交管部門、教育部門、街道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駕駛知識和通行規則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鼓勵街道、社區等單位對電動車駕駛人組織開展駕駛技術和通行規則培訓。第三十條【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訓】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的管理,制定本行業或本企業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對其管理的電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予以懲處的制度,對有多次嚴重交通違法、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特定行業駕駛人進行分級停駛管理和下崗培訓並通報全行業。企業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培訓,提高駕駛人交通安全法制觀念和交通素質,對全部駕駛人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第三十一條【鼓勵投保】鼓勵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事故責任。實際駕駛人與備案駕駛人不一致的,由實際駕駛人承擔事故責任。備案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電動自行車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拼裝、改裝、加裝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罰款。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駕駛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一千元罰款。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駕駛未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兩千元罰款。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四】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不超過五萬元罰款,並列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非特定行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五百元罰款。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五】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備案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一千元罰款,並列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非特定行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依法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統一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至第八項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第四十條【法律責任八】相關行業協會、企業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懲處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責令改正,納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上崗前培訓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兩千元罰款。第四十一條【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除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經備案後可在本市劃定的准行區內行駛外,全市范圍內禁止任何電動三輪車上路行駛。本市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活動參照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深圳電動車管理
2013年深圳發布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通告
2013年3月,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公安廳等部門《關於加強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13〕4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已經進入流通和使用環節,不具有人力騎行功能或者相關技術參數超出《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包括最高車速超過20km/h、整車質量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超過240w或者蓄電池標稱電壓大於48v等)的電驅動兩輪車輛。
二、即日起禁止深圳市任何企業或者個人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者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自2013年6月10日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經舉報或檢查發現仍銷售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依法處罰。
四、自2013年9月10日起,超標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即日起至8月31日為使用過渡期。我市自2012年4月1日起已對電動自行車實施限行,過渡期間內,超標電動自行車仍按既有規定進行管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