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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受傷後多久做傷殘鑒定

發布時間: 2022-08-20 07:54:41

㈠ 受傷之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一般情況下,在造成損害之後的3個月就可以申請進行傷殘鑒定,但如果給傷者造成的損害比較嚴重的話,此時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可以適當的延長一些,所以還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傷殘鑒定時間。
傷、殘鑒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所需材料

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診斷證明書;

加蓋院章的出院小結、病歷;

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工傷的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 保險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鑒定部門; 涉及司法訴訟的在地市級公安局。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㈡ 受傷多久後可以做傷殘鑒定

一般要3-6個月。對於傷殘鑒定具體什麼時間可以做,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標准,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後就可以鑒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並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後3-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後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鑒定書由委託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後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但是大部分縣區等地方法醫人數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鑒定書。傷殘鑒定辦理程序:1、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2、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3、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4、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做傷殘鑒定的合適時間,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因為工作,只要有人受傷的,就要做傷殘等級鑒定,很多時候也都是為了案件的需要。和當事人賠償的需要,傷殘鑒定報告是有利的證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㈢ 一般在受傷後多久才能做傷殘鑒定

患者的肢體在受到傷害以後,
一般常見於工傷或者有第三方責任的外傷,從而導致肢體的功能障礙或者是殘疾,都涉及到傷殘鑒定的問題。經過傷殘鑒定可以對患者的傷情以及傷殘程度進行確認,從而對一系列問題的處理有了法律依據。傷殘鑒定一般建議在治療終止以後進行傷殘鑒定,也就是傷情再治療也不會有明顯的改觀,已經基本上就保持現有的狀態,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對於有些患者治療遲遲沒有結束,可以適當的延長,還是建議進行治療結束以後的傷殘鑒定。

㈣ 工傷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鑒定

在實踐中,一般是出院過後傷情穩定下來即可進行傷殘鑒定,時間大概可以是受傷後三個月內即可。工傷傷殘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所以如果是工傷,建議應當提前拿到認定工傷決定書。住院期間,務必保留好自己的住院單據、病歷、書面檢查報告等,這些是你的傷病情證據材料,對於鑒定是具有重要的意義的。申請工傷的傷殘鑒定時,一般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
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
3、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身份證明資料;
4、兩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5、醫院的首次診斷記錄和出院小結,如醫院首次診斷的病歷等相關資料。
在進行傷殘鑒定時,一般需要按以下流程進行: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後,可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至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資料應含《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傷殘職工身份證明資料、就醫病歷等一切相關資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若材料不全,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全。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後,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並作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申請工鑒定需要一定的費用,但現在各地的收費標准不同,大部分地區工傷殘鑒定費用約350元。一般情況下,工傷鑒定費由勞動部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進行傷殘鑒定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如果是因病或非因工傷殘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申請工傷鑒定後,一般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鑒定)之日起60日內,就可以收到鑒定結果,但如有特殊情況,可能需要延後30天才能收到鑒定結果。故在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後,最慢亦應當在90天後收到鑒定結果。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㈤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後多久才能做

三個月後可以做。受傷後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

1、發生人身傷害後,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生人身傷害後,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另行委託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製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㈥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後多久才能做

患者的肢體在受到傷害以後,一般常見於工傷或者有第三方責任的外傷,從而導致肢體的功能障礙或者是殘疾,都涉及到傷殘鑒定的問題。經過傷殘鑒定可以對患者的傷情以及傷殘程度進行確認,從而對一系列問題的處理有了法律依據。傷殘鑒定一般建議在治療終止以後進行傷殘鑒定,也就是傷情再治療也不會有明顯的改觀,已經基本上就保持現有的狀態,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對於有些患者治療遲遲沒有結束,可以適當的延長,還是建議進行治療結束以後的傷殘鑒定。

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