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鵪鶉福州哪裡有賣 2024-04-26 19:45:04

深圳什麼樣的樓是危樓

發布時間: 2023-02-04 16:26:09

❶ 被戲稱為「黃金爛尾樓」深圳的東門大廈,為啥一直堅持爛尾

隨著房地產的蓬勃發展,以及特殊的模式,在我國各地總有一些爛尾樓,有的後來被接手重新盤活,而有的則是被拆遷推倒,而有的則是一直矗立在那裡。但是沒想到在繁華的深圳市,也擁有不少的爛尾樓,其中位於羅湖區的東門大廈,更是已經爛尾了23年,如同城市的一道傷疤一直留在那。


這棟爛尾樓的最終結局也不知道到底會怎麼樣,也不知道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一直爛尾,而且接手的人都無法盤活?

❷ 危房級別中的ABCD各表示什麼意思

代表房子的危險級別啦
D級是最危險的!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危險房屋鑒定標准 (JGJ 125-99 )

危險房屋鑒定標准 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s Appraisal

JGJ 125-99

主編單位: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實施日期:2000年3月1日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 北京)

危險房屋鑒定標准

(JGJ 125-99 )

1 總則

1.0.1 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准。

1.0.2 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築和公共建築、保護建築和高層建築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本標准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符號、代號

2.1符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符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Lo—計算跨度;

h—計算高度;

n—構件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牆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次梁數;

nc—柱數;

nmb—主梁數;

nsb—次梁數;

nw—牆段數;

ns—板數;

nd—危險構件數;

nrt—屋架;

ndrt—危險物價構件榀;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R—結構構件抗力;

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γ—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

ρ—斜率。

2.2代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a、b、c、d—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等級;

A、B、C、D—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

Fd—非危險構件;

3 鑒定程序與評定方法

3.1鑒定程序

3.1.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受理委託:根據委託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並進行現場查勘;

3 檢測調查: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採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 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 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2 評定方法

3.2.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3.2.2 第一層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2.3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維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3.2.4 第三層次應范圍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為A、B、C、D四等級。

4 構件危險性鑒定

4.1一般規定

4.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4.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牆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檀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構件。

4.2 地基基礎

4.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4.2.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牆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4.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並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於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牆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於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於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於10mm,並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4.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於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並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4.3 砌體結構構件

4.3.1 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 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 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縱橫牆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牆體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布,並觀測其發展狀況。

4.3.4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受壓牆、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於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 受壓牆、柱表面風華、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牆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5 牆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於0.5mm;

6 牆、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於0.7%,或相鄰牆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7 牆、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 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 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 石砌牆(或土牆)高厚比:單層大於14,二層大於12,且牆體自由長度大於6cm。牆體的偏心距達牆厚的1/6。

4.4 木結構構件

4.4.1 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4.2 需對木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木材的力學性質、缺陷、腐朽、蟲蛀和鐵件的力學性能以及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木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4.3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蟲蛀、木材缺陷、構造缺陷、結構構件變形、失穩狀況,木屋架端節點受裁面裂縫狀況,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穩定狀況。

4.4.4 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木結構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0.90);

2 連接方式不當,改造有嚴重缺陷,已導致節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和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

3 主梁產生大於Lo/150的撓度,或受拉區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

4 屋架產生大於Lo/150的撓度,且頂部或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120;

5 檀條、擱柵產生大於Lo/120的撓度,入牆木質部位腐朽、蟲蛀或空鼓;

6 木柱側彎變形,其失高大於h/150,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其腐朽面積大於原截面1/5以上;

7 對受拉、受彎、偏心受壓和軸心受壓構件,其傾斜紋理和斜裂縫的斜率ρ分別大於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質構件。

4.5 混凝土結構構件

4.5.1 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5.2 需對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碳化和鋼筋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混凝土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5.3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銹蝕狀況,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屋架傾斜以及支撐系統穩定等。

4.5.4 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於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梁、板產生超過Lo/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3 簡支梁、連續梁跨中部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於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縫寬大於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縫寬大於1mm,板產生寬度大於0.4mm的受壓裂縫;

5 梁、板因主筋銹蝕,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縫寬大於1mm,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露筋;

6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7 預應力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鬆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直徑的100倍以上;

8 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主筋外露銹蝕;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於1mm,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銹蝕;

9 牆中間部位產生交叉裂縫,縫寬大於0.4mm;

10 柱、牆產生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 1%,其側向位移量大於h/500;

11 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大於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小;

12 柱、牆側向變形,其極限值大於h/1250,或大於30mm;

13 屋架產生大於Lo/20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縫寬大於1mm;

14 屋架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率大於屋架高度 的2%;

15 壓彎構件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端節點連接松動,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

16 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於規定值的70%。

4.6 鋼結構構件

4.6.1 鋼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和連接、變形等內容。

4.6.2 當需進行鋼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鋼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6.3 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接節點的焊縫、螺栓、鉚釘等情況、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支撐桿件、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鋼屋架桿件彎曲、截面扭曲、節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

4.6.4 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0.9);

2 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

3 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

4 受拉構件因銹蝕,截面減少大於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構件撓度大於Lo/250,或大於450mm;

6 實腹梁側彎矢高大於Lo/600,且有發展跡象;

7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大於現行國家標准《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中規定值的1.2倍;

8 鋼柱頂位移,平面內大於h/150,平面外大於h/500,或大於40mm;

9 屋架產生大於Lo/250或大於40mm的撓度;屋架支撐系統松動失穩,導致屋架傾斜,傾斜量超過h/150。

5 房屋危險性鑒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被鑒定房屋的構造特點和承重體系的種類,按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按照本標准鑒定。

5.1.3 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按建築面積進行計算。

5.2 等級劃分

5.2.1 房屋劃分成地基基礎、上部承重機構和護圍結構三個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無危險點;

2 b級:有危險點;

3 c級:局部危險;

4 d級:整體危險。

5.2.3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5.3 綜合評定原則

5.3.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5.3.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當構件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

5.3.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單位;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佔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5 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 結構破損厚的可修復性;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5.4 綜合評定方法

5.4.1 根據本標准劃分的房屋組成部分,確定構件的總量,並分別確定其危險構件的數量。

5.4.2 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3 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列計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牆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rt—危險屋架榀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板數;

nc—柱數;

nw—牆段數;

nmb—主梁數;

nrt—屋架榀數;

nsb—次梁數;

ns—板數。

5.4.4 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5 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6 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7 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8 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9 房屋A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5.4.10 房屋B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5.4.11 房屋C級的隸屬度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5.4.12 房屋D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隸屬度。

5.4.13 當隸屬度為下列值時:

1 μdf—1,則為D級(整幢危房)

2 μds—1,則為D級(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則綜合判斷結果為A級(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則綜合判斷結果為B級(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則綜合判斷結果為C級(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則綜合判斷結果為D級(非危房)。

5.4.14 其他簡易結構房屋可按本章第5.3節原則直接評定。

❸ 房子一般建了多少年算是危樓

房子算不算危房?與房屋建設年限沒有必然聯系。

有的房屋,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依然質量很好;有的房子,只建了十幾年,甚至幾年,就成了危房。判斷是不是危房(危樓),主要看房子質量怎麼樣,看結構是否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是否屬於危險構件,能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

危房,即危險房屋。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八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❹ 危樓的鑒定標准

危房的鑒定標准如下:
1、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法律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鑒定文書。

❺ 怎麼的樓房算是危樓怎麼界定

危樓 是危險樓房、危險建築物等。一幢物業變成危樓,會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業主有可能要承擔民事或刑事法律後果。

危樓的原因: 有鹹水樓、短樁、僭建、地震、危險山坡、戰爭、恐怖主義、樓房過早老化、危險外牆、欲墜的廣告招牌、違例建築工程等。

危樓情況輕微者,可以修葺補救,之後還可以使用或居住。不過,嚴重的危樓,維修之成本巨大,不合理,則只有拆卸,而物業的市場價值立刻折舊至零點。

是不是危樓應由建設管理部門來作出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