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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積金交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4-28 08:55:09

㈠ 深圳公積金繳納標准

法律分析: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 深圳公積金繳納比例

深圳公積金繳納比例如下:
1、繳存比例為5%-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12%;
2、最低繳存基數為2130元,最高繳存基數為25044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130元;
3、自2018年8月1日起,職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免繳,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 深圳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公司繳納的比例各是多少啊

繳存比例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20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620元×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200元。
拓展資料:
相關法律: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圳住房公積金最低繳納比例為5%,最高繳納比例為20%。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第二十條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並根據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㈣ 請教一下深圳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繳存比例是多少

深圳公積金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34860元,下限不變,將於2021-07生效。

更前後基數比例對比如下:

變更後調整如下:

單位部分

險種 基數上限 基數下限 繳納比例

公積金 34860 2200 7%

個人部分

險種 基數上限 基數下限 繳納比例

公積金 34860 2200 7%



變更前比例:

單位部分

險種 基數上限 基數下限 繳納比例

公積金 31938 2200 7%

個人部分

險種 基數上限 基數下限 繳納比例

公積金 31938 2200 7%

㈤ 深圳公積金繳納標准

法律分析:(一)繳存基數

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2、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1938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200元。

3、2020年7月1日,我中心將對超過繳存基數上限(即31938元)的繳存基數予以規范調整,統一調整為31938元,請各單位予以留意。

(二)繳存比例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百分之五,上限各為百分之十二。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於百分之五)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公積金繳存計算方法

1、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繳存比例。

2、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法律依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㈥ 深圳公積金繳費基數是多少

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1938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200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㈦ 深圳市公積金繳納標准

深圳市公積金繳納標准如下:
一、繳存基數: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上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2、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4860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200元;
3、2021年7月1日,中心將對超過繳存基數上限(即34860元)的繳存基數予以規范調整,統一調整為34860元,請各單位予以留意。
二、繳存比例,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市相關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公積金繳存計算方法:
1、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2、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