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天津高溫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一)特高溫補貼:標准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溫補貼:標准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溫崗位作業時間超過日出勤時間的50%以上。
(四)補貼金額在員工月度工資中體現。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的。
② 天津市防暑降溫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2021年天津市防暑降溫補貼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約為防189.7元/月。
法律依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18〕13號》第四條規定:高溫津貼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
③ 天津市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天津市的高溫補貼發放標准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2%。
法律依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簡稱「高溫天氣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准。
四、 高溫津貼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
④ 國家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1
1、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准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
2、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准為每月200元。
3、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6、廣東:廣東省高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溫期間(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在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超過35℃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防暑補貼標准原則上不低於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溫作業人員225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45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10、江西: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240元/月;非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120元/月。
11、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含40℃)以上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12、陝西:每天10元。
13、海南: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每人每天10元的標准發放高溫津貼。
14、湖北:6、7、8、9月,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准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15、福建:5-9月,按每人200/月標准發放。
16、山東:6月、7月、8月、9月,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17、青島: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18、四川: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19、新疆:6-8月,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標准發放。
20、貴州:6-9月,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標准發放。部分地區高溫補貼發放標准。
21、寧夏:每年6月、7月、8月、9月,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
22、安徽:每年的6月至8月,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
23、吉林:每人每日10元以上。
24、雲南:6月至9月發放標准:每人每天10元。
25、甘肅:6-9月,高溫室外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8元/天。
26、廣西:每年6月至10月,高溫津貼標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
27、內蒙古: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月。
28、遼寧:6月份至9月份,按每天200元/月。
29、山西:6月份至8月份,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30、河北:6月-9月份,發放標准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⑤ 天津防暑降溫費發放標准與規定
法律分析:防暑降溫費發放標准為:189.7元/月
按照本市規定,每年6、7、8、9這四個月,用人單位要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對於所有在崗工作的職工,按本市規定的標准,可以一次性發放。
注意: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
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35元/天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按照通知要求,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後發放,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准。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於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用人單位無法准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⑥ 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1多少度
一、28省份補貼標准一覽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28省份公布了高溫津貼標准。這28個省份中,高溫津貼分為按月、按天和按小時發放三類。從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其中海南省的發放時間最長,為4月1日-10月31日,時間跨度長達7個月。
從發放金額來看,按月計算,上海、江蘇、浙江、江西這4省份的津貼最高。上海、江蘇兩省份高溫津貼標准均為300元/月,浙江和江西則有「室外」「室內」之分。浙江現行的高溫津貼標准為室外作業人員300元/月,室內作業人員200元/月;江西則規定,從事室外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不低於300元/月,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不低於200元/月。
按天計算,陝西和江西分別排名第一、二,陝西的津貼標准為每人25元/天,江西為每人不低於20元/天。
同樣按天發放高溫津貼的天津,發放標准與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鉤,計算方法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75×12%。例如,按照2018年度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5871元計算,天津2019年的高溫津貼標准為32元/天。
另外,上述28省份中,河北省是按小時發放高溫津貼,室外作業工人2元/小時,室內工人1.5元/小時。
二、部分地區延續歷年標准
截至2020年5月30日,28省份中僅陝西發布了2020年版的夏季防暑降溫通知,其餘27省份仍在延用去年甚至更早之前的政策,其中部分地區的高溫津貼標准多年未變。
例如,河南省的高溫津貼標准從2008年延用至今,未曾變過。2008年,河南省公布高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准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准低於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准執行。
2012年施行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因此,多年未上調高溫津貼標準的省份或可能對標准進行調整。
三、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2012年6月,人社部等4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拓展資料】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如果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辦法》指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⑦ 防暑降溫費2021標准天津市
法律分析:天津防暑降溫費2020年的標准: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准為189.7元/月
按照本市規定,每年6、7、8、9這四個月,用人單位要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對於所有在崗工作的職工,按本市規定的標准,可以一次性發放。
注意: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
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35元/天
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後發放,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准。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於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用人單位無法准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不能代替防暑降溫費,必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代替。發放方式為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⑧ 天津高溫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天津高溫津貼標准 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 (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不含33℃)的 (以下簡稱「高溫天氣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准。 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於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 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後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