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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熱條例是由哪個部門發布

發布時間: 2022-06-22 04:36:03

Ⅰ 請問天津市法定供熱溫度和具體供熱時間謝謝!

第十九條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卧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

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Ⅱ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的概述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十七號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2月25日

Ⅲ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的決定(1998)

一、將第三條中的「對各區、縣、局的供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修改為:「對各區、縣、局的供熱工作進行業務領導」。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域集中供熱規劃以及年度供熱建設項目計劃,經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對申請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熱鍋爐房的,原則上不予審批。
暫不能按規劃實現集中供熱又確需建設小鍋爐房供熱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核准後,在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繳納供熱配套費後,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組織實施臨時供熱,待條件具備時,改為集中供熱。」四、在第十三條第(二)項增加第3目:「為加快原有住宅補建供熱設施的速度,可以採取引進外資、合資、向社會募集資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五、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對供熱經營單位不按期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的,視其情節和影響程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六、將第四十四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Ⅳ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發展本市供熱事業,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用熱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供熱用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市供熱辦公室負責本市供熱用熱的指導、協調和具體管理工作,分配調配熱源熱量,依法監管供熱市場。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供熱辦公室按照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水務、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供熱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新建房屋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同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既有房屋無供熱設施的,應當按照供熱規劃和計劃實施補建。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扶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用熱節能環保技術,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推進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鼓勵建設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熱項目,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對在供熱節能減排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供熱單位應當實行標准化管理,規范化服務,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熱。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補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市和區、縣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書面徵求市供熱辦公室的意見。第十條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泵站和管線的建設用地。第十一條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熱量分配和管網布局。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供熱辦公室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市供熱辦公室可以委託區、縣供熱辦公室受理用熱申請,確定供熱方案。第十三條新建住宅的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並按照分戶計量進行建設。既有住宅不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並按照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供熱設施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市地方標准。有關部門不得指定使用特定產品。供熱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范進行驗收,並提供有關供熱工程檔案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供熱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淘汰目錄並予以公布。第十五條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單戶分環改造時,應當將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的區、縣供熱辦公室備案。供熱設施單戶分環改造,應當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因實施單戶分環改造給用熱戶裝飾裝修造成損壞的,供熱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因違反施工規范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設施改造時,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第十六條新建房屋供熱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熱補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費。供熱工程建設費主要用於熱源廠、供熱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供熱工程建設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供熱與用熱第十七條供熱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或者營業執照,並取得市供熱辦公室核發的供熱許可證後,方可經營供熱。取得供熱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供熱要求的供熱設施;
(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有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供熱,不得轉讓供熱許可證。

Ⅳ 天津供熱室內溫度標准

天津供熱室內溫度標准不低於18攝氏度。按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的相關規定,用熱戶有以下情況時,不予退還供熱採暖費: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2、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
4、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
第二十條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卧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
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二十一條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採暖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Ⅵ 天津市供熱物價局怎樣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經營集中供熱的企事業單位和接受集中供熱的居民用戶(包括熱電、地熱、鍋爐供熱)均熱行本辦法。
第三條:凡接受集中供熱的居民用戶,必須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供熱合同,按規定的時間繳納採暖費,否則供熱單位有權不予供熱。
第四條: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採暖費,必須嚴格按物價部門規定的供熱價格和有關部門規定的供熱建築面積范圍計算採暖費。
第五條:供熱建築面積是指不包括公用樓梯間等公用建築面積和敞開式陽台的建築面積。原設計封閉式的陽台不計算供熱建築面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建築面積的計算可能採取實際測量的辦法確定。如發生爭議,可提請各區供熱辦公室直至市供熱辦公室協調、仲裁。
第六條:用戶當年不用熱,必須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暫停手續,由供熱單位採取措施停熱。未售出的空戶由產權單位繳納採暖費。
第七條:本市冬季採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熱辦公室根據氣候變化,作出提前或延長供暖期的決定,提前或延長期內不再加收採暖費。
第八條:採暖費包括室內採暖設施的維修費。
第九條:供熱單位依據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號文件,對特困戶居民採暖費可以適當減免。
第十條:供熱單位收取採暖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集中供熱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供熱單位對歷年欠交採暖費的單位和居民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原供熱採暖費價格收繳。
第十二條:熱用戶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納全部採暖費,對超過採暖費交費日期的要加收滯納金,對拒不按合同繳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以對期停止供熱或依法訴訟。
第十三條:供熱單位要提高供熱質量和服務水平,確保冬季持續穩定供熱,對供熱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私利和對用戶報修不積極處理造成損失的要依據《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對其當事人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原下發「關於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費標準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結算和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分別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供熱辦公室負責解釋。

Ⅶ 天津市冬季供暖溫度標準是多少

18攝氏度。

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住戶居室溫度應達到18℃(±2℃)標准,安裝供熱設施的方廳的溫度應達到16℃(±2℃)標准。

第二十七條 在居室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時, 供熱經營單位接到用戶報告後的24小時內,應查清原因,並予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市冬季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據氣溫實際情況,由市政府供熱辦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期的決定。

(7)天津市供熱條例是由哪個部門發布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供熱經營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對其供熱。

(一)擅自拆改、遷移供熱設施的;

(二)擅自接通熱管網、拆改換熱設備、增加暖氣片、擴大供熱面積的;

(三)擅自在採暖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

(四)對超過採暖費交費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拒不按規定繳納採暖費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供熱經營單位可以對其停止供熱。

Ⅷ 天津管供暖的地方叫什麼單位

天津市管理供暖的地方叫天津市供熱辦.

現在的供熱公司有國有的、私營的,還有政府的。國有的一般較多的是熱電聯產的,也就是說是網源合一的,多在大中城市,效益較差,核算方式不同,結果也不一樣。私營的一般相對來講企業規模較小,但營利空間較大,管理的較好。最好的是政府的供熱企業,指標比較差,但政府是用多少撥多少,不用擔心工資。供暖辦是行業管理部門,沒有什麼實質性權力。供熱公司供熱面積大,話語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