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伍軍人待遇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享有以下待遇。軍人保衛國家,退伍後應當享受一定的待遇。具體如下:1、退伍軍人能獲得一次性退伍補助費;2、退伍軍人能享受就業安置待遇;3、退役軍人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4、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招聘,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軍人;5、退伍軍人享有的其他待遇。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Ⅱ 退伍軍人的福利待遇
退伍軍人享有以下待遇。軍人保衛國家,退伍後應當享受一定的待遇。具體如下:1、退伍軍人能獲得一次性退伍補助費;2、退伍軍人能享受就業安置待遇;3、退役軍人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4、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招聘,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軍人;5、退伍軍人享有的其他待遇。退伍軍人指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退伍後會有復員費,安家費等補助,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也有優待。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Ⅲ 退伍軍人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是什麼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僱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拓展資料:退伍軍人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Ⅳ 天津城市戶口退伍軍人應該應該開多少工資,什麼待遇
看你在部隊里是什麼級別了,如果你在部隊上是正處級轉地方工作,一個月一萬六七千元。
Ⅳ 退伍軍人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退伍後會有復員費,安家費等補助,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也有優待。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八、 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四)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五)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