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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天津後怎麼投靠

發布時間: 2023-03-12 15:28:49

Ⅰ 天津戶口夫妻投靠落戶政策2022

受理條件
外省市戶籍公民與我市戶籍公民登記結婚滿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
應提交的材料
1、到場填寫《戶口遷移申請書》;
2、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
3、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4、《結婚證》;
5、房屋產權證明;
6房主、戶主同意落戶聲明;
7、能夠證實房主與落戶人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能夠系統查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外省市戶籍公民與我市戶籍公民登記結婚後我市戶籍公民死亡,自登記結婚之日起滿3年,且外省市戶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申請本人在我市落戶。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證》、個人未再婚承諾書,以及配偶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死亡注銷戶口證明》(能夠系統查詢的免予提交)。
2、18周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應當提供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法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隨遷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登記證》,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排除。
天津落戶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天津落戶辦理人才引進的時候,需要的時間也是存在著很大的差距,一般需要1~6個月,這時候需要准備很多的證明材料,在提交之後就等待著准遷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Ⅱ 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條件
1.外省市戶籍公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或已辦理退休手續;
2.來津居住滿6個月;
3.成年子女均為京津冀常住戶口(已注銷戶口的現役軍人、出國定居人員除外)且至少一人為天津市常住戶口;
4.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產權住房的,可以申請在津落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材料
1.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男性不滿60周歲、女性不滿55周歲的,還須提供退休手續);
3.能夠證明申請人全部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個人檔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證(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銷戶口的現役軍人和出國定居人員系統內部查詢確認);
4.申請人《天津市居住證》;
5.落戶地居民戶口簿;
6.房屋產權證明;
7.房主、戶主同意落戶聲明;
8.能夠證實房主與落戶人親屬關系證明材料(能夠系統查詢的免予提交);
9、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該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申請落戶人員子女中有符合國家規定家屬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或者已出國定居注銷戶口的,不受子女戶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軍官證》或者《出國定居注銷戶口證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戶條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戶籍所在地申報。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戶可單獨辦理,不要求夫妻同時申報。
法律依據: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領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居住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Ⅲ 天津投靠落戶政策2022

投配偶戶口外地或本市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我市居民結婚,年齡在35周歲以上,並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員,可准予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隨遷。對其中外地或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與我市患嚴重疾病或殘疾的居民結婚,年齡在30周歲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顧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子女可以隨遷。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因病殘投配偶還要提交指定醫院證明和殘疾程度照片,離婚再婚的還要提交離婚證件復印件。外地農村婦女與我市農業人口結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區、寶坻區以及到縣、寧河縣和靜海縣(以下簡稱"兩區三縣)農村婦女與其它13個區農業人口結婚的。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和村、鄉(鎮)接收證明,離婚再婚的還要提交離婚證復印件,18周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一、人才落戶的條件:
1、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
2、取得三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
3、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4、留學歸國的畢業生;
二、人才落戶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專及以上的學歷證書;
2、在當地就業的勞動合同;
3、三個月的當地社保證明;
4、由當地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