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司法解釋由誰解釋
司法解釋由有權仔游機關作出。辦案單位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相關的司法問題,可以向其罩李上級部門報告,由其上級部門向有解釋權的部門申請司法解釋物戚遲。
Ⅱ 司法解釋由誰作出
所謂的司法解釋是最高司法機關作出的正式的法律解釋:最高院和最高檢。
實際上,兩院其實有不同標準的文件性質,註明【法釋】的一般才能認為是最權威的司法解釋,有些兩院的解釋註明。
規范性司法解釋的分類,從主體上看,可以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前者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釋,後者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解釋。從形式上看,可以分為「解釋」、「規定」、「批復」三種。(這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作的分類,其第9條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三種。)將前兩者歸入規范性司法解釋,沒有異議,關於批復,檔宏有的認為應屬於個別性解釋(具體解釋),但筆者認為,批復雖然起因於個案,但並非僅就案論案,而是從個案中歸納出某些普遍性的原則和規則,並對各級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因此也應屬於規范性司法解釋。(參見孫國華主編:《法的頃蠢敏形成與運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9頁。)
規范性司法解釋的根據主要是1979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和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該《決議》只宜看作是對規范性司法解釋的授權,而不宜看作是對包括個別性司雀枝法解釋在內的廣義的司法解釋的授權,這一點將在後文論述。這也正是問題的實質所在。正因為1981年《決議》應當看成且只應看成是對規范性司法解釋的授權,所以在我國司法解釋通常就是規范性司法解釋的代名詞,「所謂司法解釋,是指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 周道鸞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Ⅲ 天津市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天津市司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和市委關於全面依法治市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二)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立法協調。
(三)承辦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承辦申請市政府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
(五)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統籌協調監督指導調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所建設。
(六)指導監督全市監獄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3)天津司法解釋找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治部黨建工作處
(三)政治部幹部管理和監督處
(四)政治部人事警務處
(五)政治部宣傳教育處
(六)綜合處
(七)法律法規研究處
(八)立法一處
(九)立法二處
(十)立法三處
Ⅳ 司法解釋是由哪個部門推出的
司法解釋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橋裂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根據《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喚或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和消伍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Ⅳ 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機關是
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機關是最高人民雹族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吵肆李決議》
第二條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升遲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Ⅵ 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機關是
法律分析: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行使司法解釋權。不中弊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陵拍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尺培羨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