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市零就業申請條件
一個家庭只限一人申請、收入低等。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詢可知,天津市零就業申請條件是同一城鎮居民家庭內一個家庭只限一人申請,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
❷ 天津市零就業申請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
2、持有效《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家庭成員無一人就業的困難家庭。
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人員且失業1年以上、就業確有困難的人員。
4、殘疾人員,軍隊退役人員,烈士家屬。
5、家庭成員均為城鎮戶口。
6、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未退休的特困家庭人員。
❸ 天津4050社保申請條件
天津4050社保申請條件主要包括年齡、戶籍、就業狀態以及社保繳納情況等方面的要求。具體來說,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年齡需在40周歲以上至50周歲以下;其次,必須為天津市戶籍;再次,申請人需處於就業困難狀態,如失業、下崗或靈活就業等;最後,申請人需已參加社會保險,並有一定的社保繳納記錄。
一、年齡條件
天津4050社保申請的首要條件是年齡要求。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申請人必須年滿40周歲,但不得超過50周歲。這一年齡段的人群通常面臨著較大的就業壓力和生活困難,因此政策給予他們一定的社保補貼,以減輕生活負擔。
二、戶籍條件
申請天津4050社保還需滿足戶籍要求。申請人必須為天津市戶籍,以確保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這一規定有助於將有限的社保資源用於真正需要的人群,提高政策的使用效率。
三、就業狀態條件
除了年齡和戶籍要求外,申請人的就業狀態也是申請天津4050社保的重要條件。政策主要針對就業困難人群,如失業、下崗或靈活就業等人員。這些人群往往難以通過常規途徑獲得穩定收入,因此政策給予他們一定的社保補貼,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社保繳納條件
最後,申請人還需具備一定的社保繳納記錄。這意味著申請人需已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一定期限的社保費用。這一要求旨在確保申請人已經享受到一定的社保待遇,同時也是對申請人繳費意識的考察。
綜上所述:
天津4050社保申請條件包括年齡、戶籍、就業狀態以及社保繳納情況等方面的要求。申請人需年滿40周歲至50周歲,具有天津市戶籍,處於就業困難狀態,並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具備一定的繳納記錄。符合這些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享受政策帶來的社保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天津市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可以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一)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
(二)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進行了失業登記的下列人員:
1、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家庭人員;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員;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
……
❹ 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天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凡具有天津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且無農村承包土地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倍的人員。家庭成員指父母、未婚子女及離婚、喪偶子女(本人無未婚子女的)。每個零就業家庭只限一人申請認定。
3.長期失業者: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內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業服務,但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4.刑滿釋放、戒毒康復人員:刑滿釋放、戒毒康復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二)凡具有天津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未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低保家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員。
2.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直系親屬患有嚴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並發症、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血友病、人體器臟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的人員(具體重大疾病范圍和標准見附件1)。申請人已婚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人未婚、離婚、喪偶的,其直系親屬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個被贍養(撫養)人,只能有一名直系親屬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3.單親家庭人員:處於未婚、離婚、喪偶狀態,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在學子女的人員。
4.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5.退役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退出現役後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6.畢業一年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具有全日制專科(高職)及以上學歷,畢業時間超過一年且一直未就業的人員。
7.按照國家及天津市有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就業困難的其他人員。
(三)申請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
2.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其他單位,並已領取營業執照或辦理法定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或負責人的;
3.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4.未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已辦理失業登記但連續6個月未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服務的;
6.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招用,但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上崗的;
7.不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