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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失業保險找到工作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8-10 19:09:05

『壹』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工作了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領取條件: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貳』 申領失業補助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失業金領取後找到工作了意味著用戶也實現了再就業,新單位一旦開始為你繳納社保之後,失業金的領取待遇就會被同步停止,用戶是屬於正常參保狀態。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失業金沒有領取完,都會停止失業金的正常發放。當然也不用擔心失業金停止領取後以後都無法領取的問題,對於失業金的待遇,每位參保人終身最多是可以領取三次失業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叄』 申請失業金後又找到工作了怎麼處理

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新工作,應及時主動告知經辦機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冒領失業金被發現的話,不但要退還已經領取的失業金,還要在原來的基礎上處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失業人員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的視同重新就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有哪些?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有: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4、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肆』 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了,相關部門就會停止失業金的發放。失業人員就業後,如果找到工作後,新工作單位社會為用戶繳納社保,那麼失業金就會停止發放。也就是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再就業不能領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戶在新就職的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話,也是無法在領取失業金的。

通常情況下,只要用戶簽訂了就業合同,則是無法再領取失業金的。社保局發現用戶的社會保障已經正常投保,那麼就無法領取失業金了。失業津貼只有處於失業狀態才能申請,如果有新的單位或者自己靈活就業等形式交了社保,就不能繼續領取失業津貼了。

總的來說,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是無法在領取失業金的。而且用戶需要了解的是,根據有關的規定,失業人員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領取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註: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准*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伍』 失業金領取後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一、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
領失業金期間你找到了工作,用人單位會給你重新申報繳納社保的。所以你已經再就業失業就不能再領取,去社保中心辦理下就可以了。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摺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
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三、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准*領取的月份數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陸』 領了失業金後找到工作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失業金領取後找到工作了意味著用戶也實現了再就業,新單位一旦開始為你繳納社保之後,失業金的領取待遇就會被同步停止,用戶是屬於正常參保狀態。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也夜景沒有領取完,都會停止失業金的正常發放。當然也不用擔心失業金停止領取後以後都無法領取的問題,對於失業金的待遇,每位參保人終身最多是可以領取三次失業金的。

『柒』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如果是按照相關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所在的單位按照規定已經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如果不是因為自身的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者不願意中斷就業,而是由於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也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救濟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已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如果累計繳費的時間超過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如果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已經超過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就是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捌』 領著失業金,找到新工作上班了,怎麼辦

  1.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之後,需要去當地社保辦辦理失業金中斷手續,不然沒有辦法在新單位重新繳納社保。不能正常辦理社保的話,用人單位就存在用人違規之處,面臨被勞動局觸犯的危險。

  2.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玖』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

法律分析: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重新就業的,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