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廈門市人民政府第五辦公室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應該是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
『貳』 廈門市鼔浪嶼管委會是什麼級別
廈門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副廳級),作為廈門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工作。管委會內設6個職能部門:辦公室、市場處、規劃處、管理處、財務處、監察室;有9個直屬單位,其中,機關單位1個:鼓浪嶼房屋管理所;參公事業單位2個:鼓浪嶼行政綜合執法大隊、鼓浪嶼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事業單位3個:鼓浪嶼游覽區管理處、鼓浪嶼市政環境衛生管理處、鼓浪嶼風景區信息中心;企業3個:廈門輪渡公司、鼓浪嶼風景區建設開發公司、鼓浪嶼景區龍珠建設有限公司。
『叄』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文秘、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答復。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組織局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普法及相關法律咨詢工作;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組織行政權力的定期梳理、動態調整和公開工作。扎口組織辦理本局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項目,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下屬單位的行政服務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和對外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管理和重點任務考核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管理及本局門戶網站、電子政務和社會保障卡等系統建設的規劃、規范、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負責本局部門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與其合署)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相關信息統計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隨調隨遷及現役軍官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激勵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綜合管理教育教學、招生、教師職稱評審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政策;指導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和繼續教育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推行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參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引進和培養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市級拔尖人才等選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管理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錄用、登記、職務任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分類、競爭上崗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科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科級職數使用、職務晉升資格條件的審核;負責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流動和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按規定程序進行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的指導檢查;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辦法;協同負責全市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檢查,督促考核結果的運用;落實政府績效考核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相關責任;擬訂全市公務員在職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參與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擔國家、省、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並指導轄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有關人員政策性安置;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人才引進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信息統計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幹部身份的認定和恢復工作、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配製度改革的辦法和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駐常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和人員工資、津貼及退休(退職)費的核准;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劃;組織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活動;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勞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核准工作;負責市區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人事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標准;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按上級規定,指導企業年金工作。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准和調整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辦法、行業差別費率標准、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的葯品、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准;承擔市本級工傷認定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貫徹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准,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鑒定機構管理規則;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殊工時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貫徹實施最低工資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依法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情況,綜合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等信息統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實體機構、基層工作網路建設和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人事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招錄聘用、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出國(境)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計劃生育工作。規劃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的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肆』 省政府辦公廳秘書六處處長是什麼級別
在一次辯論中,瓦特激動的說:「我觀察了很長時間,發現在盆底加熱會使水沸騰而沸騰的水會產生水蒸氣。這個水蒸氣的力量非常的大!甚至可以推動上面的……」「我沒問你這個!」法官打斷了瓦特,「我是問,你當時真沒發現你爸在澡盆里嗎?
『伍』 廈門市財政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處理局日常工作;對局重點工作開展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綜治、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組織局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應急事項處理和綜合性接待等工作;指導市財政學會的業務。
(二)綜合處
參與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負責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政策的研究;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核及收費減免的審批事務,參與審批收費標准;統一管理全市財政票據;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審批事務,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法規稅政處
起草地方性財稅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審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提出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承擔局機關行政應訴及規范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等工作;參與局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協調辦理法律顧問工作具體事務;組織全市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
(四)預算處
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財政中長期規劃的建議;負責預算編制、執行情況分析和區級財政體制的管理;分析預測財政經濟運行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等財政措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議;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工作建議,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全市財政預算;審核、辦理市本級預算調整事項;負責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定額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牽頭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辦理上下級財政結算;負責象嶼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預算財務管理;指導區級財政工作。
(五)國庫處
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收入繳納、財政收支和其他相關財政資金撥付的管理;負責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負責財政決算編審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本級和區級財政銀行賬戶管理;指導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擬訂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行政性經費開支標准和定額;牽頭擬訂駐外機構的生活待遇標准、費用開支標准以及非在編僱用人員經費標准;牽頭擬訂因公出國(境)經費財政先行審查政策;牽頭擬訂辦公用房物業費管理相關政策;擬訂旅遊、人才等方面的財政扶持政策;擬訂公務員津貼補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公務車輛編制管理審核。
(七)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廣新、宣傳、市政園林、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教育、文化、體育等行業的財務制度和經費開支標准;擬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方案,參與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負責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預算財務管理。
(八)基本建設與債務處
參與研究財政性投融資政策和編制財政性投融資計劃;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及基本建設、城市維護項目及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提出基本建設和城市維護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和年度預算執行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金審核撥款工作;承擔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性債務計劃及償債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的匯總、統計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農業處
承擔農辦、農業與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支農專項資金、對口幫扶資金以及糧食等專項儲備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牽頭起草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組織全市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一事一議」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擬訂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醫療經費管理和政策;擬訂負責離退休以及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有關財政社會保障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處
承擔經濟、信息、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相關企業會計制度;承擔市屬國有工業交通、市政和房地產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統企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擬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編制上述系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二)外經金融處
承擔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外貿、對外經濟合作、旅遊、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監督,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監督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參與上述系統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編制上述系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交國有資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統企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並負責管理和監督;參與研究設立基金公司相關事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屬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的管理,對其變動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全市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審批管理。
(十三)會計處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擬訂會計管理具體辦法;承擔對台會計合作與交流基地相關管理工作,開展海峽兩岸之間在會計領域的教育培訓、資格考試、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條件及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管理和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代理記賬監督管理;管理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誠信檔案,負責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誠信信息的發布;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注冊會計師協會、總會計師協會、會計行業協會、會計學會、珠算學會等的業務;承擔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業務的工作。
(十四)公共資源監管處
研究全市公共資源配置相關問題,擬訂公共資源配置相關管理制度,負責推進、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工作,審核公共資源非市場配置方式;負責編制公共資源配置目錄,按規定審核公共資源配置目錄的調整;負責市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方案的備案與審查,監督配置方案執行情況;負責對市級公共資源配置服務機構的監管;負責受理市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過程中利害關系人的各類投訴,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牽頭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負責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事務,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事務;按規定許可權承辦審批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務;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評價;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承擔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處
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局機關其他處室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監督檢查市級財政用於補助區、鎮政府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七)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組織貫徹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擬訂政府采購的政策規定,編制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監督和管理政府采購活動;受理市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政府項目采購方式;指導區、鎮政府采購工作;指導政府采購協會的業務,承擔指導和監督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業務的工作。
(十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陸』 廈門市市政府人事處
廈門市政府人事處是,落實執行廈門市政府幹部人事制度與人事政策,管理市政府幹部人事。
『柒』 公安機關說的六處是什麼
公安機關六處是出入境管理處。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等,而其中的出入境管理處被稱為公安機關六處。
出入境管理是公安機關的一項專門業務,一方面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在出入境管理中打擊出入境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要保護中外公民的合法權益,適應國家對外開放形勢。根據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對出入境管理的任務。
(7)廈門政府六處是什麼單位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通常下分:
若干機關業務處(如政治處、法制處、裝備財務處、信通處等等)、派出所(按職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戶政、特業)、若干工作隊(如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公安局的級別不同,具體稱呼有別,如××總隊、××支隊、××大隊等)、現役機構(具體有邊防、消防部門、警衛局)等。
參考資料
網路 公安局
網路 出入境管理
『捌』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擬訂並協調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政務信息、信訪、接待、保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局政務網站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和固定資產購置、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派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系統年度經費預決算和匯總統計上報工作,組織編制國土、房產、地質礦產、測繪的年度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負責系統預算資金的調整使用和申報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非稅收入的收繳工作;負責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費的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分局和事業單位等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與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預算經費支出的內部審計。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編制局年度立法計劃;組織擬訂有關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性文件;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清理、匯編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和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階段性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審核、修改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格式合同文本和示範合同文本;組織、參與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的行政、民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協調工作;組織對涉及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重大疑難事項進行政策法律論證、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事項聽證工作。
(四)規劃保護處
組織編制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並協調實施,指導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區、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參與城市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的占補平衡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及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土地集約節約評價工作;指導各區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相關政策的研究、擬訂和實施;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計劃編制,建設用地預審、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嚴格按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政策供地;負責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等有關土地費用的計收工作;負責土地供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組織編制和定期更新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指導開展地價動態監測工作;負責企業改制中劃撥和限制性出讓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指導土地儲備工作;負責指導各分局徵收土地收益金工作。
(六)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處(市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負責宣傳土地房屋徵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對全市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擬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並依法定程序報請批准;負責依法審核、批准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由市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受市政府委託依法發布集體土地徵收預告公告;負責擬訂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負責發布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征詢意見通告,受市政府委託批准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審核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費用,負責拆遷安置房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和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從業人員培訓;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投訴,調解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爭議;受市政府委託受理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糾紛裁決申請並依法作出裁決,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承擔市土地房屋徵收協調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土地房屋徵收評估行業動態管理。
(七)房地產權籍管理處(市地籍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土地房屋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地籍、房籍權屬調查的規程、規范、標准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承擔土地勘測、房產測量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地籍測量、房產測量成果備案和土地調查成果審核以及專業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工作;組織調處重大城鄉房屋土地權屬爭議;負責指導私房改造及房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處理土地房屋權屬遺留問題;負責組織土地調查、房屋調查及其變更工作。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調研;負責房地產市場的預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等市場行為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房地產評估、經紀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相關土地、房地產評估報告的確認;負責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開發項目實施跟蹤檢查。
(九)房政管理處(市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直管公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直管公房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原有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房改、售房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租金、轉租收益金的征管工作;負責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自管房產清理移交和處置工作;指導按規定應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代管或納入管理房屋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使用計劃和資源配置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直管公房起租、注銷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代管房、信託房的退管工作,負責已退僑房、代管信託房原承租住戶安置工作;指導房屋白蟻防治工作;協調指導房屋搶險救災工作;負責解危安置房的出售和解危周轉房的配租工作,負責政府墊資改造私危房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監督指導直管公房維修資金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與綜合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研究分析住房重大問題,擬訂相關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和政策性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負責局各類統計、匯編和發布工作。
(十一)地質礦產管理處(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編制礦產資源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進行采礦權登記、發證和采礦權出讓、轉讓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管;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徵收;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管理;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依法協同水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十二)科技測繪與信息化處(市測繪地理信息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基礎測繪、工程測繪管理辦法、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量標志移動和佔用的審批工作;負責地圖的編制、出版審核;負責全市申報乙、丙、丁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初審工作;負責丙、丁級單位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審核、注冊等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負責為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區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繪應急保障工作;負責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全局信息化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的規劃及年度計劃等。
(十三)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用地審批、土地房產與礦產資源登記發證、土地有償使用與土地資產處置、土地房產與礦權交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使用、測繪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審批前的聯合現場勘查;對擾亂國土資源與房產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的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指導、監督局屬單位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十四)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系統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建設和黨務日常工作;負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培訓教育、獎懲等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工人等級評定審核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新聞報道工作;負責系統工青婦、計生、外事、統戰、維穩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離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擬訂局離退休人員工作計劃和有關制度;做好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局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玖』 廈門 行政級別
什麼副省會啊?省會又不是什麼級別,省會就是省政府的駐地而已!
一樓不懂不要誤導樓主!
言歸正傳:廈門市是國家計劃單列市,計劃單列領域為升級許可權;
廈門市副省級城市,行政級別副省級。
副省級城市目前有十五個: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濟南、青島、南京、杭州、寧波、廈門、廣州、深圳、武漢、成都、西安。
副省級城市兼省會: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
即是副省級城市也是計劃單列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副省級城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之一,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均為副部級<副省級>幹部,副職<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人大副主任、政協副主席、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為正廳級幹部,市政府部門和市轄區是副廳級(如西安市財政局、西安市長安區),市政府部門內設處室和市轄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廈門市商務局財務處<正處級>、深圳市鹽田區教育局<正處級>)。
根據1、 中編發[1995]5號文
中編委關於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各地普遍認為,將這些城市定為副省級市,不僅有利於加快這些城市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而且有利於更好的發揮這些中心城市的幅射作用。同時,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和意見,經研究,現予以明確。
二、關於市直機關、市轄區和縣的級別問題。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系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計劃單列市的計劃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劃指標等。
計劃單列市的收支直接與中央掛鉤,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兩分,而無須上繳省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