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志願者被打,反擊還手會怎麼樣
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㈡ 警方通報防疫志願者送葯被打這件事,打人者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打人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的責任,在這次事件中,防疫志願者送葯上門被毆打,警方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郝某利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叄佰元整。 希望他能夠在拘留所內好好反省,打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來以後從新做人。通過這次事件告訴我們,打人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動手打人造成輕傷以上,一般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提醒大家,在糾紛事件中,只要你先動手,那就是你的責任。
最後總結一句,打人是不對的,打人者需要承當相應的責任,嚴重者甚至會面臨坐牢的情況,希望大家做事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後果,不要頭腦發熱。
㈢ 志願者打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打人致人輕傷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沒有達到輕傷程度的,則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㈣ 廈門經濟特區志願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建設愛心廈門,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廈門經濟特區范圍內開展或者發起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第三條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和資源,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第五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督促檢查,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開展志願服務宣傳。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一開展志願者注冊管理、志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
二完善志願服務相關管理措施;
三開展志願服務統計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本市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狀況、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情況等信息;
四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在資金、場地等方面為本轄區內的志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第六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應當將志願服務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提供的志願服務,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鼓勵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本市制定的市民文明公約應當有志願服務的內容。鼓勵在村規民約、物業管理規約、行業規范、學生行為規范中體現志願服務精神。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宣傳,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鼓勵通信運營商、廣告運營商向社會免費發布志願服務公益宣傳信息。第八條每年3月5日為廈門市志願者日。第二章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第九條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的意願、時間和相應的服務能力。
未成年人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並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第十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自行或者通過志願服務組織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進行注冊。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提供注冊服務。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第十一條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自主選擇參與志願服務項目;
三獲得所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真實、准確、完整信息;
四獲得所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五獲得所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技能培訓和專業指導;
六向志願服務組織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途徑無償獲取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對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以及所參加的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並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接受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管理;
三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個人隱私;
五保守在志願服務中接觸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七法律、法規以及所參加的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㈤ 我是志願者,在采核算的時候被打了,說對方能被判刑嗎
對方能不能判刑,要看具體案情,尤其是要看你的傷情鑒定結論,你說至少要達到輕傷二級以上,對方才可以構成刑事犯罪,故意傷害罪,才可能被判刑。
問題是,你具體案情一字不提,你的傷情鑒定結論也一字不提,這個就難以判斷,只能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至於說什麼你是志願者,什麼採集核酸(不是核算)被打,這個沒有什麼太大的用處,頂多也就是從重處罰,但是只是量的問題,不是質的區別,不可能說原本是輕微傷治安違法行為應該行政處罰的,因為你是志願者,就加重處罰,變成刑事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這個基本上不可能。但是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情節的,可以從其他方面追究刑事責任。
打架斗毆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如構成聚眾斗毆罪的,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從犯,量刑幅度基礎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㈥ 志願者被打了怎麼辦
參與打架斗毆的一般會受《治安處罰條例》處罰,可能會被拘留等行政處罰方式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