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廈門:不得擅自起降民用小型航空器,對違反者將如何處罰
首先是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起降小型民用航空器,起降、釋放漂浮物。因第22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因應急救援、氣象探測、人工影響天氣和宣傳等原因,確需起降小型民用航空器、吊放漂浮物的,應當向民航部門報告。廈門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及時處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審批。
要知道的是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吊放無人機等低速、小型航空器的,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採取應急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鼓勵社會公眾發現、勸導和舉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線索的,按規定給予獎勵。根據社會需要和安全條件,設置一定范圍的可飛行空域,及時發布,簡化航空愛好者發射無人機的申報程序。
❷ 廈門商品房預售管理新規
1月26日,澎湃新聞從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獲悉,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廈門市政府近日印發《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新規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對於此次《規定》的修改背景,廈門市政府解讀指出,2001年9月,廈門市政府出台了《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0號),2013年12月市政府第一次修改,以市政府令第155號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施行以來,在規范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市場發展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進一步推動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高效、科學、規范開展,有必要結合實際,以問題為導向,在預售條件、預售行為管理和預售資金監管等方面對該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同時,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廢止。
此次《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部門職責、預售管理、預售資金監管問題等方面,
具體而言,為了理順機構改革後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職責,《規定》一是明確廈門市住房管理部門作為預售主管部門,負責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二是將承擔預售管理具體事務的「登記機構」修改為「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既為目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接相關事務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也為下一步機構改革預留制度空間。
預售管理方面,為了進一步增強廈門市商品房預售政策的靈活性,《規定》授權預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裝配式建築業發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設以及特殊時期預售政策調整的需要,對作為預售條件之一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做更大幅度的調整,在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預購人知情權,《規定》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預售信息公開制度:一是明確預售項目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預購人;二是明確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售現場公開的具體規定,並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提供預售信息查詢服務。
此外,為了更好地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定》刪除了原規定中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例如預售人與預購人應當通過登記機構網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帶抵押的商品房轉讓合同備案應當取得抵押權人出具的放行證明或抵押權注銷證明等,並以完善備案制度為著力點,進一步加強預售合同的管理:一是明確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二是明確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簽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30日內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備案,合同解除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注銷備案;三是為增強備案制度的約束力,新增了對預售人未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進一步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是確保預售項目能夠順利竣工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原有的預售資金監管採用以工程造價的120%設定監管額度,並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確定可使用監管額度的「先用後留」模式。為了更好地促進開發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和推盤銷售,也更加便於監管,《規定》修改為「先留後用」的監管模式:一是明確預購人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為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二是明確在項目竣工前,預售資金應當優先支付項目建設所必要的費用;三是明確根據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核定預售資金監管的初始留存資金額度,並根據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後續留存資金額度;四是為增強監管政策的靈活性,授權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五是為了增強預售資金監管的剛性約束,新增了對違反規定未將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行為的行政處罰。
此外,為了進一步規范預售人的預售行為,《規定》還新增了對違反本規定禁止性行為的處罰條款。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記入信用檔案。
❸ 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指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和本規定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統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的組織、管理工作,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本規定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增強服務意識,秉公執法,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二章職權與職責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流動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機動車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歷史風貌建築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第六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規定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違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規定管轄跨區域、專業性強以及有重大影響的城市管理違法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劃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規、規章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權,必要時,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三章行政處罰程序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第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二)因辦案需要有權依法進入現場進行勘驗,並製作現場筆錄或者勘驗筆錄;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與檢查事項有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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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廈門市預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及其管理。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由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定金或預售款,出賣人按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土地房產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同安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市預售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市土地房產行政部門和同安區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預售主管部門)。
房地產交易機構受預售主管部門委託負責辦理商品房預售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預售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確定;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五)三層以下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基礎和結構工程;四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首層結構工程,無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四層結構工程;
(六)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條 出賣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三)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經核准免除監管的除外);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
(五)白蟻預防合同;
(六)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前款第(四)項的商品房預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幢號、房號的統一編排方案、經審核批準的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建築面積分戶計算書、項目開工和計劃竣工時間、房屋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事項、預售方式。
出賣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單項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
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已設定抵押權的,必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預售的書面證明。
第七條 預售主管部門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同意預售的,應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出賣人的名稱,許可證編號,許可證的有效期,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建築面積、用途,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或商品房預售款帳戶等內容。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其有效期限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計劃竣工時間加上一年。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失效。出賣人應在失效之日起15日內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繳預售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不能及時竣工驗收,出賣人可在預售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延期手續。
建設項目已竣工驗收的,出賣人應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手續。
第九條 商品房建設項目變更用途、增容以及轉讓的,當事人應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後,方可銷售。
第十條 出賣人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方可發布預售廣告。預售廣告必須真實、合法、准確,不得有誤導、欺詐和不符合預售商品房實際情況的內容,並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預售主管部門對新批、變更、延期以及失效的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實行定期公告制度。
第十二條 預售主管部門應對已核發的預售許可證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問題,應立即責令出賣人限期改正。預售主管部門應設立和公布商品房預售的查詢和投訴電話,對受理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予答復。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行為管理
第十三條 出賣人應根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準的用途和范圍等內容進行預售。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預售,不得簽訂預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費用。
❽ 新政|廈門修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11月17日,財經網從廈門市政府官網獲悉,廈門市司法局近日就《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增加內容包括,採用裝配式建築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後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證明,預售人可以向受託機構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以下是全文: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預售原則】 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住房管理部門(以下稱預售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工作。
預售主管部門委託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稱受託機構)承擔商品房預售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預售項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條件】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准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築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7層;
五已取得預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確需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調整的,由預售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採用裝配式建築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的申請】 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證明材料;
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方案內容】 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坐落、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周期、工程建設計劃及分期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設情況;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等公建配套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
四項目預售計劃,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
五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本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
七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九商品房裝修標准;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預售許可范圍】 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
第九條【預售申請受理意見】 預售主管部門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預售許可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售人的名稱;
二許可證編號;
三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包括銷售廣告名稱)、幢號、建築面積、用途;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五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預售許可變更】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委託原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並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人。
第十二條【預售方案的變更備案】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預售項目轉讓】 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應當持以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商品房項目的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受讓方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完畢後,方可預售商品房。
第十四條【商品房現售備案】 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後,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三章預售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預售行為】 預售人應當根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人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
預售人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第十六條【預售人違法行為】 預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
三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預售公開內容】 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開下列事項: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預售人的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房屋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商品房預售方案,其中項目總平面圖、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圖、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應當單獨公開;
四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預售情況表,內容包括:商品房戶型、面積、公攤面積、預售狀態、權利限制狀況等;
六明碼標價的情況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八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准;
九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收費標准;
十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國家、省、市有關商品房預售的規定。
商品房預售現場公示的具體規定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提供預購人查詢預售項目信息的服務。
第十八條【代理預售】 預售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商品房預售時,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代理預售公開內容】 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向預購人公開下列事項:
一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公開的事項;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執照;
三預售人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的委託書;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四章 預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實行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一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有認購、預訂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在3日內將認購、預訂信息錄入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統一編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人和預購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和補充。
預購人要求將預售人發布的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所明示、承諾的事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的,預售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預售人和預購人約定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可以同時合並申請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
第二十四條【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 預售人與預購人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十五條【合同備案條件】 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預售人應當在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向預購人提示交易風險後,方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第二十六條【抵押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 抵押預售商品房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十七條【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解除】 解除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五章預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預售資金】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購人向預售人支付的全部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在商品房竣工前,優先用於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
第二十九條【預售資金的監管】 受託機構承擔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條【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每個預售項目應當在銀行設立獨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與預售主管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預售項目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增加開戶銀行的,可以增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及初始留存額度】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後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第三十三條【後續留存資金額度的確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後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下列標准確定:
一完成主體結構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50%;
二主體結構封頂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25%;
三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15%;
四項目竣工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5%。
第三十四條【預售人信用檔案】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售人信用檔案,根據預售人的信用情況,降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留存資金額度。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變更預售資金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簽訂後,因下列事由,預售人可以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
二變更預售項目工程造價的;
三變更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
第三十六條【交付預售款】 預購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憑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向預售人換取售房發票。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同時附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憑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調整留存資金額度】 預售人向受託機構申請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留存資金額度的,應當提供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書面證明材料。
受託機構收到預售人的申請後,應當根據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在5日內出具核准意見。予以核準的,及時將核准意見通知開戶銀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預售資金的核查】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推進與銀行信息系統建立聯系。受託機構應當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收存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撤銷預售資金監管】 預售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售人可以向受託機構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取得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證明。
受託機構收到預售人的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予以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不予撤銷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預售投訴處理制度】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涉及商品房預售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預售行為監督檢查的措施】 預售主管部門依法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預售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就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商品房預售違法行為;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二條【暫停網簽】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照國家、福建省有關規定暫停該項目的網上簽約,並根據情況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一未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預售許可變更手續預售商品房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以及向預購人收取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的其他款項的;
四未按規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預售人及時改正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該項目的網上簽約。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 預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預售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價格的;
二預售人未按規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第四十四條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
一未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二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三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六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七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並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預售主管部門和受託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的調整】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模式。監管模式調整的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適時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