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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拆遷產權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 2023-04-17 17:23:33

❶ 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歸屬

法律分析:置房歸誰所有和是不是戶主沒有關系。戶主指的是戶口本上的家庭主要負責人,而安置房歸誰所有主要看拆遷散碧合同上約定產權人是誰。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補償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家庭成員也享有拆遷安置的利益,因此拆遷安置房是歸家陵喊庭共有,需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沖汪舉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❷ 拆遷新建房,產權年限怎麼計算

房子產權年限取決的條件是土地,土地的年限是取決於,出讓的時間是哪一年,一般的情況下,土地出讓的時候就開始計算上了房子的產權,時間。

比如說某開發商拿到地是在三年前,三年後開始開發土地,蓋房子,蓋起一棟高層樓房,從建設規劃到房子被購買人買到,可能需要三年到五年的時間,那麼房子真正到你手裡的時候產權已經剩下六十五年,或者更低的時間,產權取決土地的時間。

棚戶區改造,這樣的房子要看土地的性質,如何去劃分了,銀慎一般的情況下會按照 新房 的標准開始。

比如說有一些拆遷房,土地規劃出來整體出讓,之後開發商從拿到土地開始,去計算房子的產權時間,也就是說,從土地局掛牌的那時候缺搏亂開始。

棚戶區的統一改造,一定會按照審批土地掛牌的那一天開始,這么去計算的,也就是說,按照70年產權開始,當然建房子還需要時間,可能剩下60幾年,為什麼這么說呢?

因為這涉及到拆遷,拆遷的時候每一個主體的房子都是不一樣的,每個小區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統一規劃之後,那一定是統一的時間,按照新房批建設的那一天開始計算,完全屬於70年大產權。

有一些老舊城區的拆遷,房子有時候都在50年以上,如果按照續簽的時間,多數都不到20年,所以說,拆遷後的房子是按照70年產權,來伏檔重新計算。

有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嗎?

房子產權年限到期之後,可以無限期的續期,只要不買賣,沒有金融的功能,其他的戶口都會具備,所以只要不買賣沒有任何的區別。

如果到期之後想買賣,必須交納土地出讓金,才會重新具備金融功能和買賣功能,就這么簡單。

阿永哥點評:

一是房屋拆遷的時候,所有的土地會進行上市,土地聚會掛牌出讓,從出生的那一刻起,重新計算房屋產權的年限,拆遷房也是如此計算。

二是房子產權年限是以土地為主,房子上面的建築都屬於個人私有,可以無限制續期,只不過沒有土地的性質,房子不能買賣,也不具備金融功能。

❸ 拆遷安置房怎麼確認產權人

法律分析:以房本登記或在拆遷協議約定的所有權人為准。

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野搏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並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孫信才能取得房產證。

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部門所有。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然後辦理產權證。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則脊輪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❹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禾路改造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廈禾路改造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廈禾路改造規劃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條款及本若干規定進行,實行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簡化拆遷手續,加快辦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易地安置,系指安置房(永久性住房,下同)地點距動遷地點8公里以上(不含8公里),或遷往曾厝安、西林、江頭、烏石埔、西郭、湖裡等村落地帶的。
本規定所稱就近安置,系指安置地點距動遷地點4至8公里(不含4公里)。
本規定所稱就地安置,系指安置房地點距動遷地點4公里以下(含4公里)。
本規定所稱過渡房,系指遷入安置房之前,由拆遷人提供或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的臨時性住房。第四條廈禾路改造區域內的拆遷、補償、安置,除按照《條例》第三章、第四章,《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理外,可按照以下規定給予適當的鼓勵:
(一)易地安置,過渡房由拆遷人提供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被拆遷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使用人,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搬遷協議的,安置房標准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7平方米-22平方米計算(比《辦法》規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使用人在規定期限或達成協議期限之前搬遷完畢的(以下簡稱提前搬遷),拆遷人給予一次性獎勵每人每天人民幣30元。
(2)被拆遷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屬一人,私房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拆遷人提前15天以上搬遷完畢的,其一次性補交產權調換同等面積差價款,給予優惠減交70%;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超建築面積的部分應補差價。
(3)被拆遷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屬兩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全部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仍保持租賃關系,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拆遷人提前15天以上搬遷完畢的,其一次性補交產權調換同等面積差價款,給予優惠全部免交;調換產權安置房超建築面積的部門應補交差價;使用人提前搬遷完畢的,拆遷人給予每人每天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元。
(4)被拆遷私房所有人放棄產權,要求拆遷人安置,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安置房標准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7平方米-22平方米計算(比《辦法》規定的上、下限增加2平方米);若被拆遷人提前15天以上搬遷完畢的,拆遷人按原房作價補償款總額提高30%計算補償。
(二)就近安置或就地安置,過渡房由拆遷人提供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被拆遷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的使用人,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搬遷協議,安置房標准按人均建築面積15-20平方米計算;凡提前5天以上搬遷完畢的,按照協議胡爛書簽字的流水號,可優先選擇安置房的地點、樓層、朝向;並由拆遷人一次性獎勵每人人民幣100元。
(2)被拆遷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同屬一人,實行產權調換,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提前5天以上搬進臨時過渡房的,按協議簽字的流水號,可優先選擇安置房的地點、樓層、朝向。若一次性補交產權調換等面積部分差價款和超面積部分價款總額,優惠減交25%絕仔。
(3)被拆遷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屬兩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和出租部分的全部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又繼續保持租賃關系,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提前5天以上搬進臨時過渡房的,其一次性補交產權調換同等面積部分差價款與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價款總額,優惠減交30%。
(三)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在拆遷公告期限內,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並提前5天以上搬遷完畢的,屬易地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屬就地就近安置的,再一次性每人獎勵人民幣600元。
(四)被拆遷私房系僑房的,除按拆遷私房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僑房業主要求就地安置的,原則上給予滿足。
(2)凡符合中發辦〔1984〕44號文和閩政〔1988〕157號文規定應清退使用權的僑房,其租戶一律由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凡按閩政〔1988〕157號文規定,屬「一般不清退使用權」的僑房,若業主要求拆遷安置後不帶租戶的,政府或拆遷人可提供房源安置其租戶,但業主必須承擔褲宏漏安置其租房的住房的部分造價,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人民幣540元計收。

❺ 廈門房屋征遷補償標准

廈門房屋征遷補償標准根據《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商品房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可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於40%。

法律依據:《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鼓勵被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拆遷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確定。

被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區位房屋補償價+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補貼金額)+紅線內空地面積×區位土地使用權補償價。

補貼金額的計算辦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該計算辦法時,應當舉行 聽證會。

區位土地使用權補償價按區位房屋補償價的百分之三十計算。

實行貨幣補償的, 拆遷人不再給予 被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

❻ 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規劃范圍內,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取得批准,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妥善安置、相應補償和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按期搬遷。第五條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審核城市房屋拆遷申請,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三)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查,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拆遷工作人員證件;(四)負責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五)對城市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爭議進行調解和仲裁;(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協調重要市政建設工程的拆遷安置工作。第六條城市規劃、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稅務、民政、城建等各有關部門和區、街道(鎮)、居委會(村),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證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後,應通知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拆卸等工程,並通知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第八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接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做好下列工作:(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典當、抵押、借用、租賃、調配等;(二)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拆遷范圍內營業執照。第九條在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准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和申報出生入戶手續:(一)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二)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分配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四)公派或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七)幹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八)歸國華僑、港澳台胞返回拆遷范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管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它情況。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須向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和用地紅線圖及《建設用地許可證》;(二)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三)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資料。第十一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接到申請後,應驗證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作出發放或不予發放《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決定。第十二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在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在拆遷區域范圍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三條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為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前二十天內向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在期滿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超過十二個月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條拆遷人實施拆遷應當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無《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必須委託有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核發的拆遷工作證件,對未持有拆遷工作證件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商議有關拆遷事宜。第十五條拆遷人為實施拆遷而成立的拆遷組織,不得行使拆遷行政管理職權,拆遷組織不得使用具有拆遷行政性質的名稱。第十六條拆遷人在實施拆遷前,必須根據房屋拆遷公告,將拆遷安置有關事宜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做好拆遷區域內的房屋狀況、居住情況的丈量評估、調查登記工作。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照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應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積、地點、層次、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內容。第十八條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後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備案。第十九條拆遷私有房屋,拆遷人應在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書面通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徵求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意見,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互換房屋的地點和價格,私房所有人應在接到書面通知的三十日內,向拆遷人交驗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件,提出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作放棄保留房屋產權處理。第二十條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代理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徵求對私房產權是否保留的意見;無代理人的,由使用人負責通知私房所有人徵求意見,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或無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經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審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後,可先行拆遷騰地,對使用人給予臨時安置,補償款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被先行拆遷騰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答復期限可延長到六個月。若有特殊原因,超過六個月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作保留產權的處理。前款規定的被拆遷私房的有關資料,由拆遷人移送市征地拆遷辦公室保存備查。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因特殊情況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應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批准手續後,重新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二十二條已批准列入計劃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公廁、煤氣、供熱、供電、通訊、公交的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視、公園、公共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第二十三條凡經批准列入成片改造的區域,其內部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氣、供電、通訊的地下管網和輸變電站、電話亭、市政公用設施的泵站,公共停車場、站,環衛、消防、人防設施、公共綠地及其相關的拆遷用房等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進行拆遷的,各單位應積極配合。第二十四條公安、財貿、工商、教育、郵電、環境衛生、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對被拆遷人的戶口、糧食及付食品遷移供應、轉學、轉托、通訊投遞、廢棄物清運、水電和煤氣供應等問題有責任給予解決。第二十五條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有關規定費用繳交工作的管理。第三章拆遷補償第二十六條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計算方法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拆遷補償價格標准按房屋及其附屬物類別、等級、項目和標准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製定。第二十七條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第二十八條拆遷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新建或調換安置房屋的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新建或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補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第二十九條拆遷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給所有人的,不另行補償,新建安置房屋擴大建築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經協商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不交給所有人的,拆遷人應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給所有人。第三十條拆遷公有非住宅房屋,需移地遷建的還應補償下列費用:(一)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二)遷建用地的徵用或調撥原面積土地所需費用;(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補償和其他合理的費用。第三十一條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產權的,拆遷人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用新建房或其它住房互換產權。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應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結算差額價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差額價款應一次付清。拆遷當事人須結清產權調換房差額價款方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向房產登記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登記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第三十二條拆遷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與原房建築面積等量的,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改優惠價房價格計價。安置房建築面積少於原房建築面積的,少於部分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再加價2.5倍補償。安置房建築面積多於原房建築面積且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人均居住標準的,多於部分按工程造價加征地費用計價;超過市政府規定的人均居住標準的,多於部分按商品房價計價。第三十三條被拆遷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要求拆遷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標准給予補償;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也不要求拆遷人安置的,按原房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再加2.5倍補償。第三十四條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應補償給所有人。所有人應將被拆遷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移送原發證部門予以注銷,土地使用證移送土地管理部門注銷。第三十五條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該償還房屋建築安裝造價的3.5倍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價再加價2.5倍結算。第三十六條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理經租的房屋和落實政策需發還房主的私人房屋,以及其他按國家規定應補償的房屋,參照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執行。第三十七條因市政建設拆遷機關、企事業單位部分非住宅房屋、附屬設施,不需移地遷建且對生產無直接影響的,補償被拆遷房屋、附屬設施的費用,不補償縮小用地面積的費用,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對生產有直接影響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部分調整用地,並按規定給予補償。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委託拆遷人代建的,補償費不再支付給被拆遷人,擴大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和提高房屋結構質量而增加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拆遷人。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接到有關部門暫停建設通知後,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裝飾,不予補償。第四十條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並由違章建築者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原則上不予安置。第四十一條拆除宗教團體的房產,拆遷人應事先徵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並與宗教團體協商簽訂拆遷補償或安置協議。已開展宗教活動、對外開放的宗教團體的教堂、寺廟、道觀等房屋,原則上不宜拆除。計劃、規劃需要拆遷、改造的除外。第四十二條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或經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裁決生效後,被拆遷人拒絕受領補償費的,拆遷人可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第四十三條被拆遷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會議或搬遷,所在單位憑拆遷人證明,應給予3-5天假期,按正常出勤對待。第四章拆遷安置第四十四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規定給予安置。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第四十五條拆遷居住房屋應安置人口,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拆遷范圍內常住戶口為計算標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計入:(一)戶口在拆遷區域內,他處另有住房或空掛戶口的;(二)房屋長期空閑或非法出租公房的;(三)借拆遷之機,為索要住房或多要住房而亂遷戶口的;(四)強占、借住房屋的和凍結之後購買私有房屋的;(五)為了就學、入托以及其它原因在拆遷范圍親屬家寄居的;(六)租、借拆遷范圍內私有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的。第四十六條拆遷范圍內有下列非常住戶口的居民應予計入安置人數,但不分戶安置:(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二)被組織派遣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報在本市工作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四)未在當地結婚的農村插隊和市郊農場的知識青年;(五)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六)出國留學在簽證期內的(包括自費留學,但不包括在國外定居的);(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父母或監護人處的;(八)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拆遷范圍外且居住有困難的;(九)市人民政府規定應予計入安置人數的其它情況。第四十七條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安置用房的,可用周轉房過渡或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屬商品住宅建設而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定居安置。就地安置戶,自行解決過渡房。臨時過渡周轉房應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第四十八條被拆遷人自行過渡,在議定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人每月50元。被拆遷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遷人應付給搬家補助費,4人以下每戶250元;5人以下每戶350元;臨時安置的,加倍發給搬家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四十九條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標准,平均人口以建築面積15-20平方米計算。根據其原居住條件和家庭人口結構情況進行安置,但在舊城區就地安置的,原則上按原建築面積安置。若被拆遷人要求按原建築面積安置的,應當允許。第五十條被拆遷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屬二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應按實際居住狀況和規定標准分別對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安置;(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關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的出租部分予以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產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應繼續保持原租賃關系,並重新協商簽訂租賃合同;(四)全部出租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按規定安置房屋使用人,對私房所有人僅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不再安置。第五十一條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經批准改作營業用房的公有住宅,可以按照規定用適宜於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安置,也可以按照規定用其他住房安置,其營業場所由人民政府酌情統一安排。出租、出借私房用作個體工商經營的,以及未經批准將非營業性公房改作營業性用房的,均不予安置營業用房。第五十二條拆遷華僑、港澳、台胞和外籍華人有合法產權的團體、私人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可在安置地段、層次、朝向方面給予照顧。第五十三條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對自行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准: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的增加10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2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購置商品房給予安置。第五十四條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人每月10元;逾期一年以內的增加付給25%;逾期一年到二年以內增加付給50%;逾期二年以上的增加付給75%;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應購置商品房予以安置。第五十五條拆除城郊結合地和規劃近期開發范圍內的少部分農民住宅,可採取按照規劃安排自拆自建的辦法。遷建用地的征地和「三通一平」費用由拆遷人支付,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按本實施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處理,拆除農村村民附屬建築,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補償。第五十六條拆除非住宅用房,由拆遷人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給予安置,並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重建。拆除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衛生院、糧油和燃料商店、農貿市場、郵電局所(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二)拆除商業、服務業經營性用房,除專項市政建設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項目以外應予就地、就近安置。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就地、就近安置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合理布局、方便營業」的原則審查批准,可以易地安置。拆除非住宅用房,符合城市規劃,能夠節約資金的,可以由拆遷人提供相應的基建指標、土地、資金,由被拆遷人自拆自建。第五十七條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建築、綠地、管道等其他公共設施,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根據市政建設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予以復建、自拆自建或資金補償。第五章糾紛處理和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五十九條在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或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已簽訂協議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屬市政建設項目,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報請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非市政建設項目,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六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根據情節予以處罰:(一)未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並對拆遷人按造成損失的二至五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二)委託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託人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對被委託人按其非法所得處予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並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對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分別處以罰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超過或不足補償、安置標准費用一至二倍的罰款。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四)拒不按照規定報送拆遷安置報表或拆遷資料檔案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一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對拆遷人予以警告,並可處以罰款。第六十二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獲取建築材料,或者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建築材料或周轉房,並可處以罰款。第六十三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十四條擾亂拆遷工作秩序,煽動鬧事,損壞或哄搶財物,強占房屋、阻礙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拆遷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六十六條同安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廈門市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廈門市建設用地拆遷暫行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❼ 廈門拆遷依據紅本還是藍本

(1996年8月8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遵循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廈門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使用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或藍印戶口並實際居住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辦公、生產、營業用房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持有營業執照。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完善城市綜合功能和調整產業結構,有利於新舊市區的協調發展,有利於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和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以下簡稱市拆遷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區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業務上受市拆遷主管部門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密切配 合,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孝碰物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獲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立項批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文及紅線圖);
(二)具有拆遷補償資金:
(三)有合法產權、建築質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周轉用房;(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並提交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市拆遷主管部門應在受理拆遷申請時一次戚慎沖性告知所應具備的條件,並在收齊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核發或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區拆遷管理部門也可以受理拆遷申請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市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規劃用途、安置房地點、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 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應停止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等工程建設,不得進行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典當、抵押、借用、租賃、調配等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拆遷范圍內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藍印戶口。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拆遷期限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第十三條 搬遷期限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2個月。需要延長搬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前20日內向市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市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期滿前10日內發出延長房屋搬遷期限的通知。搬遷期限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搬遷期限屆滿,不按規定申請延長搬遷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必須停止一切拆遷行為。拆遷人應按規定重新辦理拆遷手續後,方可繼續拆遷。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經市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也可由拆遷人自行負責組織拆遷,並對安全生產負責。
接受拆遷委託的單位必須取得市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市拆遷主管部門和區拆遷管理部門均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五條 拆遷人委託拆高殲遷的,應當出具委託書,與受委託的實施拆遷單位簽訂委託拆遷合同,並報市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實施房屋拆遷的人員應是實施拆遷單位的在冊職工,持有市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工作證》,並佩證上崗。對未佩帶《房屋拆遷工作證》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議拆遷事宜。
第十六條 拆遷人或實施拆遷單位應做好被拆除房屋的丈量、評估及其權 屬、使用情況的調查,核實被拆遷人實際居住情況等有關資料。向被拆遷人分發房屋拆遷安置意向表,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地點、面積、幢號、樓層,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周轉房地點,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事項。
拆遷人應在搬遷期限內將拆遷安置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後,必須報送市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經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土地房產主管部門或區拆遷管理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代管、信託、典當或設有抵押權等的房屋,拆遷人應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方可拆除。在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無法解決產權糾紛等問題的,拆遷人必須將應償還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條 拆除私有房屋,拆遷人應書面徵求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對產權處置的意見。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內的,應在書面徵求意見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答復;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應在書面徵求意見書發出之日起90日內答復。逾期未予答復或無法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的,經市拆遷主管部門核實,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對使用人參照第五十二條給予安置後,可先行拆遷騰地。被先行拆遷騰地的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對產權處置意見的答復期限可延長至6個月。超過期限未答復的,拆遷人應按本規定的安置辦法,將應償還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一條 批准用於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屬物,在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市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在拆遷人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為被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用房後,可先拆遷騰地、後處理糾紛。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必須保持原房屋的完整性。
房屋的拆除工作,必須由取得相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實施拆除。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批準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因特殊情況需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應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重新辦理拆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履行完畢之日起3個月內,持經市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除房屋契證等資料,向土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並為被拆遷人申領償還安置房屋的土地房屋權證。
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地整理被拆除房屋和拆遷補償安置資料檔案,填報拆遷補償安置報表。在安置工作結束後6個月內,拆遷人應將拆 遷補償安置資料檔案報送市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❽ 2022廈門翔安拆遷政策如何

法律解析:

近些年隨著 成都 的經濟發展,許多外地人來到成都打拚、定居,因此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其中成都 拆遷 是如何給予補償的就是人們的重點關注問題, 小編整理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希望這些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房務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租殲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准,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檔型洞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 安置房 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二、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三、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築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准,一次性發放5年。 四、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頻、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 城區 「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 拆遷補償 標准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見》。 五、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 平均工資 收入為准,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行枯准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綜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成都拆遷是如何給予補償的的解答,總的來說,對於成都拆遷是如何給予補償的在我國現有的政策規定中就是這樣了,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網站或者部門。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進行在線咨詢,這里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

❾ 買的二手房拆遷了產權怎麼算

拆遷一般是以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寬褲等價置換。面積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二、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派巧敗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塵顫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二手房拆遷也是有補償的,可以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產權置換,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這些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❿ 拆遷的房子的產權歸屬

安置房所有權的劃分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
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
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磨握陸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皮首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置業者來說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後才能合法化的使用所購買房瞎頃屋,但是購買安置房並不需要兩證齊全。這主要是因為農村拆遷安置房所有權屬於不完全產權的類型,但是各位置業者大可放心,如有需要進行安置房轉讓的只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