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医保和社保怎么查询余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电话:021-12333
网址:
说明:"个人信息查询"给上网者提供了一个快速方便地查询自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信息的窗口。
你可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查询到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和记帐情况,或使用个人密码查询自己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便于你及时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你没有成功查询到自己的个人帐户,请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需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养老信息、协保信息,请到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联系;
2、如需查询失业保险信息,请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失保窗口)联系;
3、如需查询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请到您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
4、如需查询求职匹配信息,请到就近的区(县)职介中心联系;
5、如需查询非正规劳动组织信息,请到非正规劳动组织所在地的区(县)非正规劳动组织载体管理机构联系。
上海市社保电话查询
上海市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21-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上海市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上海市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邮编:200051
电话:86-21-62748577
劳保咨询:021-12333
医保咨询:021-962218
人事咨询:021-64378292
网址:
上海市社保查询网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上海医保卡怎么查询余额
1、拨打12333社保查询电话查询参保日期;
2、可以携带自己的社保卡和身份证等资料,到社保中心的窗口查询;
3、登陆社保查询的官方网址,输入社保卡密码即可查询;
4、电子社保卡查询。电子社保卡可通过经过授权的APP领取,比如人社部门APP、第三方支付APP等渠道查询。一般情况下,工资有专门的工资卡,工资不会发放到社保卡上,但是社保入账基本是与工资发放同步的,可以通过工资条确定相关具体情况。
有三种查询方法。1、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查询;2、登录官网查询,搜索查询自己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进行查询;3、带身份证到社保局业务办理大厅去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叁’ 上海医保怎么查询余额
一、电话查询: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查询。
二、社保中心查询: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单位社保办理人员;
三、网上查询:
1、搜索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进入官网后点击导航栏的“网上办事”;
3、上海工伤申报结果查询进入网上办事后,找到“便民查询”,点击下拉菜单,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并点击;
4、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电脑号,即可出来社保余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肆’ 上海医保余额在哪里查
法律分析:1、医保卡查询:一般情况下,缴纳医保之后是会有一张医保卡的,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医保卡的手机银行账户,就可以查询到个人医保账户的余额情况。2、第三方支付平台查询:可以登录微信或者支付宝,然后进入城市服务之后选择“电子社保卡—社保查询”;然后选择医保账户划拨,页面跳转之后就可以在最上方看到医保个人账户的当前余额情况了。3、电话查询:拨打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然后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就可以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信息了。4、官网查询:登录社保官网,选择个人账户查询,然后找到医保账户查询可以看到个人医保账户的余额信息。5、线下查询:一般情况下在药店或者医院刷医保卡消费之后是可以查询到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