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1、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時間一般是兩個月。由於某些原因期限屆滿也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比如由於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立案偵查的原則有哪些
立案偵查的原則如下:
1、迅速及時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採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
2、客觀全面原則。客觀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並如實反映;
3、深入細致原則。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復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准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致的原則;
4、依靠群眾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於依靠群眾的力量;
5、遵守法制原則。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
6、保守秘密原則。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銳而復雜的斗爭。
『貳』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叄』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一般是多久呢
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且一直未歸案的,公安機關的偵查破案期限一般會很長,幾個月到幾年不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肆』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久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期限視以下情況而定: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其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伍』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兩個月期滿後仍未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後,偵查期限可延長1個月。延長後總共期限為3個月。如果存在特殊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在三個月內偵查終結,則經過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偵查期限可以再延長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陸』 刑事案件一般偵查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但如果案情復雜,兩個月期滿後仍未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後,偵查期限可延長1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柒』 一般的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