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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稽核怎麼做

發布時間: 2022-09-09 00:48:05

A. 社會保險稽核怎麼辦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已於2003年2月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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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會保險稽核的程序是什麼

社會保險稽核的程序是什麼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下面是我分享的社會保險稽核的程序是什麼,希望能幫到大家。

社會保險稽核的程序是什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1、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4、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5、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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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北京市社會保險稽核實施細則

一、主辦單位: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綜合科
二、業務辦理依據:
1、《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
2、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細則》的通知(湘勞社發〔2003〕232號);
四、業務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稽核分為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兩種。
(一)書面稽核辦事流程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的內容、要求、需要報送的有關資料及資料報送時間。
2、稽核人員審核被稽核對象報送的資料、數據,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對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資料、數據,應要求被稽核對象補報或重新報送。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稽核人員根據筆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表》,並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註明拒簽原因。
4、稽核情況的處理:
書面稽核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問題的,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稽核單位其稽核結果,並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發現疑似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問題的,經辦機構對被稽核對象實施實地稽核。
5、稽核資料整理歸檔。
(二)實地稽核辦事流程
1、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對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告知稽核的內容、要求、方法、時間及需要准備的有關資料。特殊情況下的實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2、稽核人員(兩人以上)應主動出示公務證件,說明身份,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宣傳和稽核協調工作,取得稽核對象的支持和配合。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稽核人員根據筆錄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表》,並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及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的,稽核人員應註明拒簽原因。
4、稽核情況的處理:
實地稽核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稽核單位其稽核結果,並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實地稽核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稽核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定,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稽核單位送達《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備案,同時督促被稽核單位落實整改;被稽核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後超過30日未提出復查申請、對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拒不整改的,經辦機構填寫《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並移交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處理。
5、稽核資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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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北京社保日常稽查需准備什麼材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地社保部門的社保稽核要求不一樣。下面例舉某地區社保稽核要求的材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申報稽核需攜帶下列資料:
1、《2012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
2、《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匯總表》;
3、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
4、2011年度勞動情況年報,2011年度財務決算年報。
對於無法提供第四項的繳費單位請攜帶以下補充資料:與繳費基數有關的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會計總帳、明細賬等財務資料。

E.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有哪些內容呢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
益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
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原則 ,作風正派 ,公正廉潔;
(二)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 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 ,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
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 ,對被稽核對象
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 ,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 ,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
定前 ,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 ,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
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
象 ,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 ,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 ,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 ,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 ,存在違反法規行為 ,
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 ,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
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 ,發現社會保
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處理 ,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F. 社保稽核立案流程

法律分析:一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然後工作人員前往稽核對象處進行稽核即可。具體稽核內容、稽核對象、稽核時間由各地社保機構自行制定。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如下: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3、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4、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G. 社會保險稽核具體做什麼的

社會保險稽核具體做什麼的

社保稽核簡單來說就是社保機構檢查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其具有促進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進參保企業公平競爭、提高社保管理質量等作用。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社會保險稽核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社會保險稽核具體做什麼的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3、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4、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7)北京社保稽核怎麼做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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