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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重組怎麼少繳稅

發布時間: 2022-09-21 01:53:30

❶ 資產重組的相關稅務怎麼合理避稅

你好!

從上市審核角度,證監會對於同業競爭一致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對於關聯交易,證監會也重點關注其必要性,並鼓勵擬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

因此,對於很多擬上市公司,在准備上市過程中的一件重要的事項,就是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相關企業進行重組整合。

而實踐中,採取不同的方式對所控制的企業實施重組,將產生不同的稅負。

換股方式的重組

此種方式下,股東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擬上市公司,增加其持有的擬上市公司的股本,並將該公司變為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在2009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後,該方式得到普遍認可。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下稱「59號《通知》」)的規定,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重組被界定為59號《通知》中的股權收購,即一家企業(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2、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3、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5、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滿足上述條件的「換股方式的重組」,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則均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

按照59號《通知》的規定,若不能達到上述條件,則重組過程中需要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例如股東以持有的被收購企業40%的股權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增資,股權重組完成後,擬上市公司只能持有被收購企業40%的股權;亦或者本次增資過程中不僅僅是「換股方式的重組」,而是作為換股對價,擬上市公司支付的對價中現金部分的比例超過15%。此等情形下,造成增資行為不符合59號《通知》中的股權收購,則不能使用特殊稅務處理,而僅能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也就是說,按照《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因增資行為轉讓了股權,應當一次性確認收入並交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收購的方式相比較其他方式而言,被收購企業的資產不發生轉移,仍在被收購企業名下,因此,不存在契稅等稅收負擔的問題。

合並方式的重組

我國未明文限制母公司不能對全資子公司實施吸收合並,因此,在公司欲注銷其下屬全資子公司時,為降低稅收負擔,往往不再採取直接注銷的方式,而是吸收合並的方式進行。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

59號《通知》中對於合並方式重組的特殊性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同樣的,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1、重組被界定為59號《通知》中的合並,即「一家或多家企業(被合並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股東換取合並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並。」該定義與《公司法》中的合並無實質性差異。

2、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滿足上述條件的合並,可以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即合並企業與被合並企業均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

由於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有「捆綁上市,拼湊業績」的嫌疑,因此,證監會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並審核相當嚴格。

根據保薦代表人培訓中的精神,非同一控制下合並,如果是相同、相似產品或者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的企業,則資產、收入、利潤三項指標:

(1)任何一個超過100%,則需要運營36個月方可申報;

(2)任何一個指標在50??100%之間,則需要運營24個月方可申報;

(3)任何一個在20??50%之間,則需要運營1個會計年度方可申報;

(4)均小於20%,申報上市方不受影響。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合並是非相關行業企業,則資產、收入、利潤三項指標:

(1)任何一個超過50%,則需要運營36個月方可申報;

(2)任何一個在20??50%之間,則需要運營24個月方可申報;

(3)均小於20%,則申報上市不受影響。

因此,通常情況下,擬上市公司為了爭取上市時間,在上市前實施的合並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並。

(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由於企業合並中,被合並企業需要辦理注銷,因此,存在資產權屬變更轉移稅收問題,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台了相關政策:

1、營業稅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企業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可見,通過合並方式實施重組不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直接銷售方式的重組

該種方式的重組非常少見,除非不得已,且涉及的資產價值較少。

例如,輝煌科技採用設立新公司,然後購入原有公司主要經營資產(包括存貨、土地、房產、技術、商標等總價值僅為1793.64萬元)的方式的原因為:

1、鄭州輝煌完成的增資擴股存在瑕疵。該瑕疵形成了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進行股票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2、股東們對於實現股票發行上市在認識上出現了分歧。

總之,在准備上市過程中進行的相應重組在所難免,但公司設立的目的是為股東賺取利潤,如果企業為此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則無疑影響了上市的積極性。

合理避稅的途徑是有很多種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做相應的稅務籌劃,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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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企業重組如何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一、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 12 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股權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②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凈值確定;

③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5)上述所稱「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是指: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②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④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三、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上述特殊稅務處理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4)財政部、國稅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條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四、在企業吸收合並中,合並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並前該企業剩餘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並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餘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離後存續企業資產佔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❸ 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企業並購重組的稅收政策豐富且復雜,包括股權(資產)劃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技術入股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資產重組中的增值稅政策,改制重組中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政策等,這些稅收政策中大部分是以遞延納稅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❹ 企業重組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的一般稅務是怎麼處理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

(一)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四)企業合並,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❺ 企業所得稅實務難點(續)——企業重組、股權轉讓相關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實務難點(續)——企業重組、股權轉讓相關所得稅處理

(吳基清)

中國稅務報的這篇文章,混淆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被投資企業(B公司)與原投資轉讓方(甲公司)在納稅主體上的差異,導致案例表述不嚴謹(如收購甲公司土地使用權),政策分析各稅種處理更是顯得生拉硬拽。深層次原因,可能是沒能准確理解會計上報表主體與所得稅上納稅人的辯證關系。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在所得稅上只能有兩個直接參與方,即投資方A公司和被投資方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投入非貨幣性資產(減少投出的非貨幣性資產同時增加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自身企業股權(增加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同時增加所有者權益)。

根據本文案例描述推敲,相關方是不能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的,而可以考慮申報適用企業重組(資產收購)特殊性所得稅處理,所得稅上可以有多個參與方——甲公司主導收購A公司資產,以子公司B公司股權做為交易對價。

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的異同點:

1.特殊性稅務處理在所得稅上可以有多個參與方,而一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在所得稅上只考慮兩個參與方;

2.特殊性稅務處理有的類型要計算收購資產(或股權)和股權支付兩項佔比,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無比例要求;

3.特殊性稅務處理中相關資產計稅基礎不變,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中被投資方接收非貨幣性資產以評估公允價值做為計稅基礎;

4.盡量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一般100%以股權為對價,但如果特殊情況產生非股權支付額,則要與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樣,都應計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資產轉讓所得。

原文:

(本文刊載於中國稅務報2018年07月20日星期五B4版)

例解遞延納稅處理的關鍵點

劉玉章

  近幾年,國家為了鼓勵企業資產重組,出台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就是重要舉措之一。

    案例

    A公司於2018年5月30日收購B公司80%的股權。B公司全部股權原價16900萬元,80%股權的原值13500萬元,經過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為15000萬元。合並中,A公司向B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購買的土地使用權原值為12000萬元,累計攤銷1200萬元,凈值10800萬元,評估價15000萬元。A公司由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評估增值,當年實現利潤總額4200萬元,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分析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A公司非貨幣性資產轉讓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處理

    一、A公司賬務處理

    無形資產評估增值=15000-(12000-1200)=4200(萬元),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B公司)

    15000

    累計攤銷 1200

    貸:無形資產 12000

    資產處置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 4200

    借:資產處置收益 4200

    貸:本年利潤 4200

    當年應納稅所得4200萬元,無其他調整因素,稅率25%,應繳企業所得稅1050萬元。但是,A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沒有現金流量對納稅做保障,應當尋求稅收優惠政策。

    二、A公司遞延納稅的財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投資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以公式表示:

    股權的計稅基礎=非貨幣性資產原計稅成本+已確認的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

    2.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遞延納稅的納稅調整如下:會計確認的股權投資成本為15000萬元,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4200萬元一次計入當期損益;稅法允許將利得分5年均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年均所得840萬元(4200÷5)。財稅差異3360萬元(4200-840),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表A105100)第13行「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做納稅調減處理,將840萬元(3360×25%)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05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84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10

    第一年股權的計稅基礎=非貨幣性資產原計稅成本+已確認的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10800+840 =11640(萬元)。

    第二年,對非貨幣轉讓會計不做賬務處理,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額為0;稅收遞延確認非貨幣資產轉讓利得840萬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A105100明細表第12行「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做納稅調增處理。賬務處理時將210萬元(840×25%)從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轉回。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10

    第二年股權的計稅基礎=10800+840+840 =12480(萬元)。

    3.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收回投資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收回投資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假設,A公司在第三年年末將B公司的股權轉讓,轉讓收入為17000萬元,計算股權轉讓所得如下: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剩餘的遞延收益1680萬元(840×2),在A105100明細表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將「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轉回。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420

    (168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20

    股權計稅基礎15000萬元一次性調整到位。

    (2)股權轉讓所得=17000-15000=2000(萬元)。

    4.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將剩餘的遞延收益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把「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25%)貸方轉回。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股權的計稅基礎調整到位,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甲公司的財稅處理

    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定,轉讓方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賬務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5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3500

    投資收益 1500

    應當注意的是,財稅〔2014〕116號文件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作者單位:北京劉玉章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❻ 公司如何合理少交稅

想要少繳稅,需要納稅籌劃,多了解稅法,合理避稅;

企業要想降低納稅成本,除了降低企業的稅款成本以外,還應設法降低企業的辦稅成本和風險成

本。

避稅的種類按其特徵和內容分為國內避稅、國際避稅和稅負轉移三種形式。從實用角度來看,

國內的避稅就是指企業通過各種方法、途徑和手段避開國內納稅義務。方法如下:

1、換成「洋」企業

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傾斜政策,因此由內資企業向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等經營模

式過渡,不失為一種獲取享受更多減稅、免稅或緩稅的好辦法。

2、避稅綠洲

凡是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以及國家認

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區、保稅區設立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企業,都可享

受較大程度的稅收優惠。

3、特殊行業

比如對服務業的免稅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免繳

營業稅。

4、管理費用

企業可提高壞帳准備的提取比率,壞帳准備金是要進管理費用的,這樣就減少了當年的利潤,

就可以少交所得稅。

企業可以盡量縮短折舊年限,這樣折舊金額增加,利潤減少,所得稅少交。另外,採用的折舊

方法不同,計提的折舊額相差很大,最終也會影響到所得稅額。

5、職工福利

中小企業私營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考慮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

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教育基金等統籌基金,進行企業財

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等等。這些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時也能夠幫助私營業主調動員工積極性,

減少稅負,降低經營風險和福利負擔。企業能以較低的成本支出贏得良好的綜合效益。

❼ 企業合並重組不交企業所得稅需滿足哪五個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5.重組交易各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❽ 企業所得稅怎麼能少繳

稅收籌劃,合理避稅方案 頭像!

企業如何避繳所得稅
公司如何才能少交企業所得稅
企業要繳企業所得稅,個人要交個人所得稅,無論哪種稅款都是國家規定的,每個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的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
但企業繳稅多,又是不可忽略的現實,一大群中小企業更是苦不堪言,員工的社保公積金要交,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要按時申報,用人成本變大,企業納稅額多,運營生存太難了。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這個問題。

想要少交企業所得稅可以合理利用

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稅收優惠獎勵返還政策。

現目前全國很多地區都通過總部經濟稅收政策的形式進行招商引資。

企業只需要將企業注冊在當地,即可享受當地政府稅收上的財政扶持。

1.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財政扶持比例:根據年納稅額,企業可獲得扶持獎勵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75%-90%

兌現時間:納稅次月可兌現扶持獎勵。

入駐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和稅收區域的要求,可以採用設立分公司、新公司,或是注冊地遷移等方式入駐。

2.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

資金安全,風險較低

申請「核定徵收」,後整體稅負降低

個人獨資企業所涉各項稅種完稅後可直接公轉私

無企業所得稅,按個體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可以用業務分流的方式,將業務外包給「工作室」,負責人在稅收窪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即可合法開票結算費用。完稅後就可以自由提現,自由分配。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綜合稅率低至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