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法律規定病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生病每個人都會有,但是無論大病小病都會耽誤到自己的工作,如果是在上班期間的話,小感冒還好,碰上發燒之類的就比較麻煩了,這個時候就需要請假,但是請假有時候又不是那麼好請,特別是在 北京 這個快節奏的城市,請個假確實是個頭疼的事情,所以接下來我們來了解一下北京法律規定 病假 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最新北京 病假工資 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北京市 工資 支付規定》(2007年修改)第21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勞動合同 或 集體合同 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2008年6月30日發布的《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第一條的規定,北京市 最低工資 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的規定,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6.78元,其80%為29.42元即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於29.42元。 二、病假工資發放規定 病假是有工資的,按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 工齡 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北京市最低工資為640元。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資為30.59元,其80%為24.47元,因此,病假工資每日不得低於24.47元。 希望能夠為朋友們提供到幫助,同時現在也是高溫天氣,太陽很足,紫外線強度較大,在這里也提醒各位朋友們要注意好防曬工作和防中暑工作,多喝一些淡鹽水,補充水分,保重好身體才是工作的基礎。
B.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行政復議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具體執行《行政復議條例》(以下簡稱《復議條例》),依法實施行政復議制度,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進行行政復議工作,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復議條例》。《復議條例》規定不具體的,按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對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市人民政府職能相應的主管部門(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管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管轄:
一、市人民政府沒有相應主管部門的;
二、市人民政府有主管部門,但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區、縣人民政府的決定作出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區人民政府街道(包括區人民政府所屬特區)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管轄的。第四條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依照《復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管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管轄:
一、國務院沒有相應主管部門的;
二、不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受理,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作出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轄的。
市人民政府管轄的復議案件的審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指定委、辦等工作部門承辦,經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復核,報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審定。第五條主管部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應按部門的職責范圍受理復議申請。第六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管部門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有復議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部門管轄。但在作出復議決定前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七條復議機關因復議管轄權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下列行政機關確定:
一、隸屬市人民政府同一主管部門的,由該主管部門確定。
二、隸屬同一區、縣人民政府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不屬一、二款的情形,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八條依照《復議條例》規定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受理的案件,移送機關應向受移送機關發出通知,附送復議申請和有關材料,並將移送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移送通知應寫明移送的理由、法律依據和移送時間。
受移送的復議機關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按《復議條例》的規定進行審理;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不得自行再次移送。第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復議管轄權的工作部門的復議機構,一律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內。有復議管轄權的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本部門的復議機構或配備專職復議人員。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業務。
復議機關應保證復議機構的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第十條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或專職復議人員,必須在復議機關主管復議工作的行政首長領導下,認真履行《復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
一、對本機關的復議、應訴具體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二、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內的復議管轄爭議,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復議、應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組織復議、應訴人員的培訓。
五、對復議、應訴案件進行調查統計、分析研究,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復議參加人,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外,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參加復議的,經復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復議機關認為必要的,也可以直接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第十二條復議的被申請人,依照《復議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經法律、法規、規章或市人民政府授權能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第十三條復議申請人,必須按《復議條例》規定的申請復議的范圍、期限和條件申請復議,按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供申請書副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申請延長期限的,應提供有關證明。第十四條復議機關應對復議申請嚴格審核,決定受理或不受理。符合《復議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申請復議的范圍,符合《復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應予受理,不得拒絕;不符合《復議條例》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到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請復議。
二、不屬於申請復議范圍的,不予受理,並告知到有關機關申訴。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未決定是否受理的,不予受理。
四、已向其他有復議管轄權的機關申請復議的,不予受理。
五、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無延長期限理由的,不予受理。但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未告知其復議權利,致使超過申請期限的除外。
六、復議申請書不符合《復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限期補正或未按要求提供申請書副本的,視為未申請。
C. 北京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並且是遵守自願,平等等原則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第五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第六章法律責任。
D. 北京市信息公開有哪些規定
12項內容政府要主動公開 相比於《條例》,《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將食品安全、PM2.5等市民關注的12項社會熱點都納入到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而且要求得非常詳細。 具體包括:《規定》要求政府主動公開「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公布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環保方面,要公布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安全生產方面,要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信息。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招 投標 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 招標 的項目等信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徵收 集體土地 批准、 征地 公告、 征地補償 安置公示、 集體土地徵收 結案等信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准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范圍等信息;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市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都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 突發事件初核情況應及時公布 《規定》將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時限由《條例》規定的20個工作日減為15個工作日,並要求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這樣可以讓市民第一時間了解事件真相和情況進展,也能杜絕謠言產生。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這樣一來,網路上例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路推手專門組織策劃並製造炒作的謠言將無生存之地。 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將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秘密」定義 防止以此當「擋箭牌」 《條例》規定不可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規定》在徵求意見階段,就有人建議應明確「國家秘密」等不公開信息內容的定義,以免相關部門以此為借口,拒不公開信息。 《規定》正式出台後明確:國家秘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 法規 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部門不得自行「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是商業秘密;涉及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信息的屬於個人隱私。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規定》設置了「例外條款」: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書面告知第三方後公開。 遇多人申請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 除政府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規定》要求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未經匯總、加工、分析或者重新製作的政府信息,防止信息作假。 《規定》的一大亮點是個人申請內容可轉化為政府主動公開內容——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信息可以為公眾知曉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決定予以公開的,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 這一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范疇,更有利於行政透明,便於社會大眾了解相關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 公共圖書館應設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為便於市民獲取、了解政府信息,《規定》設置了多種信息公開渠道,包括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政務微博等網路平台等。此外,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則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並移送紙質文本。同時,行政機關應當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北京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是從什麼時候施使的?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經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監督和保障、附則5章45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息的公開也得到了許多群眾的支持,群眾也可以有參與權、監督權、參與權、讓公職人員不做違法事、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一定要清楚 北京市信息公開有哪些規定 ?這樣才能更好的約速自己不做違法事,遵守法律 。
E. 北京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有哪些
1、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2、安全生產會議制度3、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4、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整改制度7、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8、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0、特種設備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2、「三同時」審批制度13、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4、油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5、配電室安全管理制度16、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來源:博安網-安全生產雲培訓麻煩發一份《 北京市安全管理條例》,
2016《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下面,就和我一起來看一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督促 ***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的主要領導人和 *** 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 *** 的其他領導人和 *** 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 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煤炭、電力、國防科技工業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 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消防、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礦山、電力、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旅遊、交通、市政、農業、人民防空等 *** 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 ***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實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
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於4學時。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 *** 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 *** 有關部門審查。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專篇;
(三)安全評價報告;
(四)有關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以及設計單位資質證明。
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安全設施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綜合報告;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登建檔當包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 *** 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安全生產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 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以雙方簽字的形式予確認。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設備。
第三十五條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四)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五)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活動舉辦期間,舉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人員相對聚集時,舉辦單位應當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的 *** 及其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專題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市人民 *** 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 *** 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區、縣人民 *** 對所屬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作進行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
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正確答案:C解析:依據《北京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工作;(七)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其中,(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工作,是新增職責。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 *** 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因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P>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以貨幣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未執行專項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絕執行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經營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負責人違反規定,對產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或者拖延不報,導致對發生事故的過錯無法查明的,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市或者區、縣人民 ***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北京市(7)安全生產(5)
F. 北京市執行兵役法規規章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兵役執法工作,保障和促進本市各級兵役機關正確、全面地貫徹實施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使職權,確保本市兵役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兵役工作主要包括民兵、預備役,兵役登記和兵員徵集、動員等項工作。
本規定所稱兵役執法是指依照兵役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為的活動。
前款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兵役執法機關依照職權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第三條兵役執法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依法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對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予以說明或解釋,並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不得越權執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依法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查處違法行為,要堅持先取證後處罰。對依法作出的決定,不得隨意改變或撤銷。決定行政處罰前應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
三、收集證據要齊全、完整。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取得能夠准確證明事實的各種證據材料。
四、行政決定要合法、適當。不得濫施處罰,濫用行政措施,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五、嚴格執法,不得放棄法定職責。第四條本市實行兵役執法檢查證制度。兵役執法檢查證由北京衛戍區統一印製。第五條在市各級兵役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兵役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當場出示執法檢查證。查處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立案。兵役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依法追究的,必須登記立案。凡屬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要依照職權認真查處,不得移送其他機關處理;本機關無權處理,需要移送有關機關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二、調查取證。兵役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必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依法進行調查的人員必須出示兵役執法檢查證。調查中應做好查證案件所需要的詢問筆錄、證言筆錄、調查筆錄等記錄工作。
三、作出處罰決定。兵役機關調查取證後,應對調查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評議。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處理意見。處罰決定作出後,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的印章,並應載明: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
(四)處理結論或者處罰決定;
(五)處罰決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六)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的名稱。
四、送達處罰決定書。兵役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的7日內,必須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或者同住的成年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處理決定書,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兵役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必要時可以使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條依法收取強制金,必須向當事人開具法定票據,並全部上交當地財政。第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條當事人接到處罰決定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的,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民政府或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兵役執法事項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執法事項,先受理的兵役執法機關應主動同有關機關聯系。需要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協調一致後再辦理。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二、對違法行為,需要有關機關協同執法的,兵役執法機關應主動同有關機關聯系,取得有關機關的協助。
G.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6)
一、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嚴格控制徵收、佔用基本農田。除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點工程外,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徵收、佔用基本農田。」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徵收、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征地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刪去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中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四)刪去第二十九條。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若干規定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對方以正當理由和合法途徑要求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時,有關部門應當擬定提供方案,並經單位負責人和保密工作機構審查。屬於本機關、單位業務范圍內的事項,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二)刪去第十五條。
(三)刪去第十七條。
(四)刪去第十八條。
(五)刪去第二十四條
(六)刪去第二十九條。三、北京市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條例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設立企業的籌備工作結束後,由合作股東大會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報鄉鎮企業主管機關備案。」
(二)刪去第六十二條。四、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或者從事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方可上崗。」
(三)刪去第十五條。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安排未經健康檢查、未經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設施衛生維護工作的」。
(五)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拒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刪去第二十九條。五、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職業介紹機構組織各類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對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的招聘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並按照《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安全許可。」
(三)刪去第三十二條。
(四)刪去第三十七條。
(五)刪去第四十三條。六、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以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國有飲食、副食、食品經營網點,應當堅持其服務方向。」
(二)刪去第四十一條。七、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事跡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經區人民政府推薦,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本市相關規定,享有就業、入學、入伍等優先待遇。」八、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不少於90學時,可以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內累計計算。」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將第八條修改為:「礦長、礦山企業的負責人(以下統稱礦長),對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負責。
對任用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礦長的礦山企業,由區礦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區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復生產。」十、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學前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的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並獲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學前教育任職資格證書。」
(二)刪去第十九條。
H. 北京勞動法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1.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2.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I.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北京控煙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環境、室外排隊等場合禁止吸煙,違者將最高被罰200元。全市設立統一舉報電話12320。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該條例於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
(四)除前項以外的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
(五)會議室;
(六)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體育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室)、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
(七)商店、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廳;
(八)公共交通工具內及等候室、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本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第(八)項的等候室可以設定有明顯標志的吸煙室(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場所,並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五條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不得擺放煙具;
(三)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立檢查員。
第八條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並有權向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檢查員對本單位范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拒不改正者處以10元罰款。
檢查員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統一的證件;進行處罰時,必須開具統一印製的罰款單據。
第十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