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審大概多少錢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首先要明確,並不是交了保證金就一定可以取保候審,在案件承辦人通知可以繳納保證金取保候審時才涉及到保證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採取保釋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2.因為我國幅員遼闊,經濟水平不同,所以保證金沒有統一的標准,是需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基本上時遵循1、重罪高於輕罪原則2.高收益者高於低收益者原則3.健康者高於體弱者原則。新的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釋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採取保釋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新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釋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2. 取保候審一般需要多少錢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一般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三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八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3. 北京取保候審保證金一般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所有保證金數額幅度難以做到統一。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 取保候審金一般多少錢
一般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取保候審是3000~10000元左右,具體收費各個地區有所情況不同,根據律師的影響力、專業度的不同,收費也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5. 取保候審一般需要多少錢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第七條 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准。其中,結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