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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房買斷補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6-30 21:34:34

1. 房管局的公房如何買斷

摘要 房管所公房買斷政策是積極鼓勵的,凡是有成套的公有住房都可以出售,除了政府規定的一些房子或者是一些危房還有具有歷史風貌的,這些是不可以出售的,公房產權的出售價格是可以結合建築本身的成本價、房屋的折損情況出售,我們可以參照天津、浙江等地區的政策加以實施,我們可以利用政策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的出售價格。其實公有住房的政策實施以後也有效的幫助政府調控了房地產市場!

2. 公房能補償嗎

公房拆遷政府是給補償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但具體應該怎麼補償,還是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怎麼要求和規定。

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給與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

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 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

  • 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 由此可見,公房拆遷也是有補償的,但是很多人對於公房拆遷補償的問題不是很明確。也因為這些問題產生過很多的糾紛,大家公房拆遷的時候,可以根據情況得到相應補償。

3. 福州房子 拆遷 補償

1、因為拆遷的話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或者產權調換協議,這兩種協議都只跟擁有房屋產權的人簽訂,你們沒有房屋產權證的話,是不會和你們簽訂的。除非你們住的房子是公房,你們擁有公房租賃證。否則拿不到多少補償,因為房子畢竟不是你們的。你們只能作為承租戶,拿到臨時安置補助費,這個費用要看你們簽訂房屋承租協議的時間,承租時間到了,臨時安置補助費也就終止了。如果是簽訂了長期承租的話,可以一直拿臨時安置補助費直到新的安置房建好為止,並且你們擁有新的安置房優先承租權。
2、你可以要求建安置小區的拆遷指揮部或拆遷部門賠償,就是看那個安置房是用來安置哪個拆遷項目的,找那個拆遷指揮部。要求他們將你們的房子納入拆遷范圍,一起拆掉,進行安置。具體的他們也要找相關領導協商的,不是說納入就納入的,但是你們自己要先打報告上去。

4. 房管所公房買斷政策

法律分析:房管所公房買斷政策參見《關於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的規定》 為加強我市直管公房租賃管理,保證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武漢市房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理直管公房承租人過戶、分戶、更名管理規定如下:

一、過戶

非住宅過戶是指承租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要求改由相關單位承租使用的行為; 民用住宅過戶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戶口已遷出本市、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並向管房單位申請改由其他近親屬承租使用的行為。

(一)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的條件

申請人因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申請過戶的,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申請過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請辦理過戶條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戶口已遷出本市,可申請辦理過戶。

(2)新的承租人原則上必須是原承租人的近親屬,擁有武漢市戶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選擇通過公證或訴訟等司法途徑確定,也可選擇通過近親屬達成書面協議的方式確定。

(4)協議確定中,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處無住房的近親屬優先,先後順序依次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親屬無法就承租人過戶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推舉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與其他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簽訂「承租人代表協議書」後,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承租人代表在處置房屋使用權,包括有償轉讓使用權、申請房改、徵收補償等,必須徵求其他符合條件的協議人的意見。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監護人代為臨時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義務、負責繳納租金等事項,並簽訂監護人承租保證書。待被監護人成年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辦理承租人過戶手續。

5. 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公房拆遷政府是給補償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但具體應該怎麼補償,還是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怎麼要求和規定。

公房拆遷,補償款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還有房產人公房所屬單位的補償部分。給與公房承租人的補償一般是由公房所屬單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給予補償款。具體補償款是多少,還要看公房所屬單位的決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條件。

公房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1. 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

  3. 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由此可見,公房拆遷也是有補償的,但是很多人對於公房拆遷補償的問題不是很明確。也因為這些問題產生過很多的糾紛,大家公房拆遷的時候,可以根據情況得到相應補償。

6. 國家對於公房的拆遷補償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3、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4、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6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公房拆遷一樣是可以獲得補償的,具體的補償多少就要看房屋面積多大了,法律上有相關的規定。以上這些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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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房拆遷如何補償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後,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准支付。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有、並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並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本條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本條還規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許可權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後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8. 公有住房辦理產權房的費用是多少

你好,不知道你說的公有
住房
是單位的
房子
還是
房管局

公房
,如果是單位的,那就參考
經濟適用房

標准
或是單位自己規定的標准購買,如果就可以辦理成百分之百的
產權房
了,如果是房管局的公房,要成為
全產權
的,那就是我們所說的買斷,830元/平米,如果折舊夫妻雙方的
工齡
,最後就是你要繳納的房款,這樣就是所說的
商品房
了,若單純是公房過戶,那就是45元/平米(使用面積)+37元的
工本費
,這是我這里的標准,不知道你那裡是怎麼規定的,也不知道你說的是不是這幾種情況里的一種,但願對你有所幫助。

9. 直管公房買斷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現在不能買斷公房了,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須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不得無償劃撥給任何使用單位。

法律依據:《建設部》最近,一些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反映: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城鎮國有糧油網點房產經營管理權的通知》[國辦發(1995)47號]發出後,有的城市的商業、供銷、文化等部門要求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房無償劃轉給他們,希望我部重申國家有關規定,並予以明確。

建國以來,國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權屬問題是明確的。同時,國務院、建設部、財政部都曾作出明確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的函》[國辦函(1993)33號)]中規定:「產權屬國家所有的城市商業網點用房,不得無償劃撥給使用單位」。建設部也曾多次發出通知,禁止將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經營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劃撥給使用單位。財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關於停止單位之間的固定資產無償劃撥;一律實行有償劃撥的規定。這些規定現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須遵照執行。因此,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須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不得無償劃撥給任何使用單位。

國辦發(1995)47號《通知》,僅限於城鎮國有糧油網點房產的劃轉,不適用於其它直管公房的劃轉。任何單位或部門都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其它公房無償劃撥給使用單位。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時,要在深化改革、轉變經營機制、盤活存量房地產等方面積極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