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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多少人

發布時間: 2022-07-05 02:20:20

『壹』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的成員。它依法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其代表中選舉產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縣級以下不設)、委員若幹人組成。名額設區的市一般在35至45名,縣級一般在23至29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過八千萬的省不超過八十五人;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五十一人;

(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三十五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前款規定,按人口多少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按人口多少確定。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確定後,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內不再變動。

『貳』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如何組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2)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多少人擴展閱讀: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2、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副委員長:王晨、曹建明、張春賢、沈躍躍、吉炳軒、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武維華。秘書長:楊振武。

『叄』 縣級人大常委會由哪些人組成,有什麼規定

由「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人大常委會委員」組成。
每到換屆年,選民選出縣人大代表,縣人大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最後一天由他們選舉出「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人大常委會委員」

『肆』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履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規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推選代理、決定代理、通過人選、接受辭職以及撤銷職務等事項,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相應的素質和能力,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恪盡職守,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第二章任免范圍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列職務: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二)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主任;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的任免,並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市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八)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推選、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列代理職務: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

(二)市人民政府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決定一人代理市長的職務。代理市長的人選不是副市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命為副市長後,決定其代理市長的職務;

(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代理主任的人選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主任後,決定其代理主任的職務;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一人代理院長的職務。代理院長的人選不是副院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院長後,決定其代理院長的職務;

(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一人代理檢察長的職務。代理檢察長的人選不是副檢察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檢察長後,決定其代理檢察長的職務。決定的代理檢察長,必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依法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下列委員會人選:

(一)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二)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代表中提名。

『伍』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履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規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推選代理、決定代理、通過人選、接受辭職以及撤銷職務等事項,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相應的素質和能力,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恪盡職守,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第二章任免范圍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列職務: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二)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主任;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的任免,並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六)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市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任免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推選、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列代理職務: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

(二)市人民政府市長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市長中決定一人代理市長的職務。代理市長的人選不是副市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命為副市長後,決定其代理市長的職務;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決定一人代理院長的職務。代理院長的人選不是副院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院長後,決定其代理院長的職務;

(四)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一人代理檢察長的職務。代理檢察長的人選不是副檢察長的,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檢察長後,決定其代理檢察長的職務。決定的代理檢察長,必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八條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第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還必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所擔任的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的職務。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人員不得擔任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如果擔任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應當辭去或者免去所擔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陸』 人大常委一般有哪些人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柒』 縣級人大委員會下設哪些機構,有多少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捌』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玖』 地級市人大有多少個委員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按全地級市的總人口來分配名額

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於40人。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至一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拾』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多少人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屆、二屆是79人,三屆是115人,四屆是167人,五屆是196人,六屆至九屆是155人。為改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組成結構,從十屆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增加到175人。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通常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根據通過的選舉和決定任免辦法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交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選舉產生。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