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地址
一、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位於福建省福州市閩江大道256號
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附近公交站
燎原途徑公交有43路;79路;85路;121路;151路;152路;162路;167路;313路;902路
橫江支路途徑公交有42路
鳳崗路途徑公交有902路
橫江渡途徑公交有43路;79路;85路;121路;152路;162路;167路;313路;902路
❷ 福州晉安法院副院長判刑了嗎今年
福州一法院副院長以身試法受賄循私被判無期
新華社福州7月28日電(杜斌 陳雲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犯受賄罪判處原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吳錦堂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未到案的贓款105萬元人民幣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21日,福州安盾貿易有限公司以江西南方工業公司廈門公司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3500噸角鋼的義務為由,向馬尾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廈門公司停泊在馬尾碼頭某貨輪上的3500噸角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吳錦堂在雙方合同期尚未屆滿、安盾公司提供的擔保價值與案值相比嚴重不足以及角鋼權屬不清的情況下,於當日批准安盾公司訴前保全申請,並查封了3500噸角鋼。
同月24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訴前保全提出異議,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調不成,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期間,安盾公司正式提出訴訟,馬尾法院於1994年底及1995年初變賣了查封的3500噸角鋼,得款共計624.6467萬元。1995年4月17日,吳錦堂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明令角鋼賣出款須匯往最高人民法院賬戶。
1995年4月24日,安盾公司提出撤訴申請。同月28日,吳錦堂簽發了准許安盾公司撤訴裁定書,並擅自決定將角鋼變賣款發還給廈門公司。事後,廈門公司張開梓、王秀傑將113萬元人民幣賄送給吳錦堂。為防被人查出,張開梓還寫了一張現金收條來充抵法院轉出的角鋼款。吳錦堂收受後從中取出8萬元作為訴訟費,得利105萬元。
1995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知情變賣角鋼後,要求馬尾法院追回全部款項,但經多方追款,仍有160餘萬元角鋼變賣款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00餘萬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錦堂在擔任馬尾區法院副院長和主審案件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紀律,擅自批准案件當事人訴前保全申請和變賣產權有爭議的被保全標的物;並違抗上級決定,擅自將變賣款發還給案件當事人,造成160餘萬人民幣的巨額變賣款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500餘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且收受案件當事人105萬元人民幣的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
❸ 市法院院長是什麼級別
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相當於同級人民政府的副職配置。相當於副市長級別吧
檢、法兩院屬於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向所設立地方的人大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不隸屬於同級黨委或政府,行政級別按所在地同級政府機關的副職對待。最高院為副國家級,高院為副省部級,中院為副廳局級,基層院為副縣處級,基層庭為正科或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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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職能
刑事審判一庭1956年4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審批組取代,1978年8月復設,負責審查一審反革命和重大刑事案件、涉外案件。
刑事審判二庭1978年8月成立時負責審理復查和申訴案件。1980年起,負責審理二審刑事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刑事審判三庭1985年1月成立,負責審理刑事申訴和復查案件。
民事審判庭1956年4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民事組取代,1978年8月復設,負責審理依法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一審民事案件、涉外案件和二審民事上訴案件。
經濟審判庭1980年初成立,負責審理依法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經濟糾紛案件,以及二審經濟糾紛上訴案件。
行政審判庭1987年2月成立,負責審理不服行政機關處理的訴訟案件。
林業審判庭1983年12月成立,負責審理有關林業刑事、民事、經濟糾紛一審、二審案件。
告訴審判庭1988年6月成立,由原信訪處(科)和審判監督庭民事部分合並組成,負責受理和審理民事的告訴與申訴案件,以及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執行庭1984年8月成立,負責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林業等案件的執行工作。
辦公室1956年6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撤銷,1972年復設,1989年8月曾設立研究室,後並入辦公室。負責撰寫各類工作報告,開展政策法律的調查研究,總結審判經驗,掌管文印、檔案、統計等工作。
政治處1984年成立,由原司法行政科、人事科發展組建而成,負責幹警的任免、調動、考核、培訓、政治思想和黨務工作。
監察室1989年7月成立,負責對幹警的紀律檢查工作。
行政處1984年8月成立,負責掌管財務、總務、車輛、裝備、基建等後勤保障工作。
法警大隊1982年9月成立,由原屬辦公室的法警班、執行庭的法警隊組建而成,負責法庭執勤、案件執行等工作。
法律業余大學分部1985年3月成立,負責有關法律業余大學的組織和教學等工作。
法醫室1984年9月成立,負責有關司法檢驗和技術鑒定等工作。
❺ 福州市中院院長 什麼級別
福州市:正廳級
兩院級別:副廳級
如果沒有高配的話,院長副廳級。
❻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介紹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13個縣(市)、區基層人民法院,39個人民法庭。全市法院政法專項編制1494人,現有人員1345人,其中中院現有人員(行政編制)292人。中院現有院領導13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5名,政治部主任、紀檢組長、執行局局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黨組成員)各1名,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3名。正、副處級幹部31名(不包括院領導);中層領導68名。審判員126名,助理審判員64名,執行員6名,書記員39名,司法警察29名。中院幹警本科以上學歷245人,佔中院幹部總人數83.90%;研究生學歷和法律碩士38名,占幹部總人數的13.01%;在讀博士、研究生、法律碩士28名,占幹部總人數的9.66%。
❼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歷史沿革
1956年4月1日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示,經批准,撤銷福州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院長、副院長各1人,1957年又增副院長1人,院址仍舊。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人事科。
1957年1月,成立以院長王志潔等7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同年7月,人事科並入辦公室。另設立司法行政科。
1958年3月,任命院長1人、副院長2人。
同年6月,司法行政科並入辦公室。遵照上級指示,1959年6月將原省司法廳管轄的福州市法律顧問處劃歸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9月,將原屬省司法廳管轄的福州市公證處並入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對外仍保持福州市公證處名稱。
1960年1月,任命代院長、副院長各1人。2月,復設司法行政科。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編制58人,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實有30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組織沖擊。
1967年1月24日,在上海「一月風暴」的影響下,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權被院內的「造反派」聯合組織非法奪去。
1968年3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並派出軍管小組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實行軍事管制,取代法院的全面工作。
同年11月,福州市革委會人民保衛組(後改為市革委會政治處人民保衛組)成立,下設辦案組(後改為審批組),接替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民事訴訟工作劃歸市革委會政治處民事組負責。
1970年2月,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職30名幹警參加市公檢法學習班學習後,下放24人,調外單位2人,退休1人,留在市公檢法軍管會的僅書記員1人、通訊員1人、炊事員1人。
1972年10月15日,復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員編制29人。
1973年11月,任命院長、副院長各1人。至1976年底,全院在編人員32人。初期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室。院址初設在鼓樓區津門路21號,1974年5月遷往市革委會招待所,1976年2月又遷至鼓屏路13號。1977年7月,增配副院長1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逐步健全,人員不斷增加。
1980年6月,成立由院長阮秀中等7人組成的審判委員會。
1981年8月,增配副院長1人。
1983年4月,任命院長1人、副院長2人,1985年10月,任命代院長1人、副院長2人。
1988年6月,任命院長1人、副院長2人,1991年10月,增配副院長1人。
至1994年底,院內設9庭2處3室1隊1部。全院共有幹警229人,其中院長1人、副院長3人、審判員93人、助理審判員75人、法警10人、其他行政人員47人。
❽ 福清紀委爆炸案的案件介紹
陳科雲:時任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經理;
吳昌龍: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聘用司機;
杜捷生:福建福州市人,系吳昌龍的原姐夫,事發前已與吳昌龍的姐姐吳英華離婚;
談敏華:江西人,來福建福州打工者;
王小剛:四川人,來福建福州打工者;
謝青:福建福清市人,系陳科雲的妻子 2001年7月27日夜9點,中福公司司機吳昌龍被「6.24」專案組密捕。
2001年8月23日,專案組傳喚了中福公司秘書鄧峰,二十天後放回。
2001年9月13日,專案組抓捕了中福公司經理陳科雲及妻子謝清
2001年9月18日,吳昌龍做了第一份有罪供述。
2001年9月21日,專案組抓捕了吳昌龍的原姐夫杜捷生。
2001年9月27日,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向福清市檢察長反映吳昌龍遭受刑訊逼供,
2001年10月22日,警方帶走江西來福建打工的談敏華。
2001年11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作出《關於福清市紀委「6.24」爆炸案件破案報告書》。
2001年11月27日,福清市政法委召開公檢法緊急會議,作出「該案件重大,建議檢察院作批捕」的會議紀要。
2001年11月30日,福清市公安對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王小剛(未到案)、謝清等人發出逮捕證。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峽都市報》通版報道成功告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12月27日,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陳科雲的哥哥陳科斌和陳科雲的兒子等3人到北京,向公安部、最高檢反映刑訊逼供造假問題,開具了回執單。
2002年1月1日,吳英華和陳科斌持最高檢的回執單向福建省反映刑訊逼供。
2002年1月7日,福清公安局將「6.24」福清紀委爆炸案移交福清市檢察院起訴。
2002年1月29日,福清市檢察院對偵查卷宗,提出存在5個問題的《起訴意見書》,把案件移交給福州市檢察院。
2002年3月,因證據不足,福州市檢察院兩次將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2002年7月22日,福州市檢察院將「6.24」爆炸案審查起訴到福州中級人民法院。
2002年9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一次通知開庭沒開成,後又延期。
2002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6.24」爆炸案。
2003年1月初,福州中院開庭後遲遲不判,
2003年3月25日,王小剛被福清警方捉獲。
2003年7月22日,由省、市兩級法院委託福建省工程爆破協會對福清紀委爆炸案現場進行鑒定,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破壞情況,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葯,與吳昌龍有罪供述中半桶炸葯75克相差近十倍。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院長發表超期羈押處理的時間限定,定當年(2003)11月份底都要解決,有罪則判,無罪則放的指令。
2003年,福州中院把案卷退到福州市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
2003年9月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6.24爆炸案」經審判委員討論,得不出一個確切的結論,把案卷撤回中院。
2003年12月1日,福州市檢察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對王小剛提起公訴。
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4年12月01日,一審判處陳科雲、吳昌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杜捷生、談敏華也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各判有期徒刑10年,謝清被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4年一審宣判後,陳科雲、吳昌龍等5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4年12月10日,指控王小剛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其無罪。
2005年1月到2005年7月各大報紙媒體紛紛做了專題報道。稱此案為冤案。
2005年11月下旬,在福建省高院院長和福建省檢察長參與下,召開了「6.24福清爆炸案」的專題審議會議,達成所有被告人均不構成犯罪的審議結論。
2006年四月中旬,全國人大僑務委員韓啟德委員長率領組到福建省檢查工作, 2001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就是全國人大此行涉僑督辦案件之一。此前,在日本的親屬,不斷向時任駐日使館呈狀,王毅大使多次批示,將狀件材料轉中央各個部門,引起全國人17大華僑委重視,並轉最高法督辦之,最高法亦有(2006)169號督辦行文。
2006年5月19日,陳科雲的委託律師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剝奪了辯護資格。
2006年6月1日,「6.24福清爆炸案」一審重審在福州中院開庭。
2006年8月18日,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否定了法院委託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協會的鑒定結論。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福清爆炸案,維持陳科雲和吳昌龍的死緩判決。但對杜捷生和談敏華的刑期由10年分別減為7年和6年,謝清的偽證罪仍然成立,由3年有期徒刑判為2年。法院判決下達後,5人仍然不服判決。2006年10月再次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7年8月8日,福建省檢察院到羅源縣、永泰縣、閩清縣看守所提審在押人員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
2007年10月4日,被以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入獄的福州杜捷生七年刑滿以「取保候審」方式走出閩清縣看守所。
2008年9月23日、24日、25日,福建省高院啟動審理程序,到羅源縣、永泰縣和閩清縣看守所提審上訴近兩年的在押人員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
2009年正月十六(2月10日),福建省司法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再一次到永泰縣看守所提取吳昌龍筆跡。
2011年4月26日,經四年半漫長上訴,福建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2001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
❾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名單怎麼查
1、打開網路,在網路搜索框輸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❿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
中院現有內設機構21個,即:
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08年10月成立)、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林業庭、執行局、辦公室、研究室、行裝處、幹部處、幹部教育處、法官培訓處、機關黨委、監察室、司法警察支隊。此外還有市紀委駐市中院紀檢組、法官協會辦公室、機關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