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小產權房和商品房的比例是多少
全國小產權房和商品房的比例基本處於2:1,有些地方甚至更高,還有一些地方沒有商品房,都是小產權房。
『貳』 小產權房全拆
小產權一般是佔用集體用地、佔用耕地進行違法建設,將村民的集體用地使用權進行轉變,用於商品住宅變相開發的違法建築。沒有真正的產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叄』 全國小產權房有多少
呵呵,上面的仁兄說的在理啊
提問者如果現在想購買的話,我覺得很難,因為現在已經對現有的在建和未建的小產權房實施禁止開發政策,而且也不會有合法保障;如果你購買了小產權房的話,國家現在為了民生最為關注的房子的問題,也會拿出相應的相關政策來應對。本人的看法是:國家可能會對其所有的房產土地進行土地交納使用費用,進行合法合理化布局,因為全國的小產權房現在已經佔到了全國的近三分之一量很大,也不要太擔心,希望能夠你幫助,謝謝
『肆』 全國小產權房存量有多少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並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並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小產權房佔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伍』 關於小產權房你需要了解的都在這里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一、房產定義
所謂房產,指有牆面和立體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活、學習、工作、娛樂或貯藏物資的場所。它是以居住為目的,包括地權和房權。地權就是土地使用權。房權就是房屋所有權。
這樣大小產權就沒有質的差別。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和國外比中國房產擁有的只是房產,不擁有土地終身使用權。價值差在土地所在位置的價值,比如在天安門停一輛大客車一天多少錢,在農村場地停一輛大客車一天多少錢,70年下來差價是多少?這樣就知道他們的差距了。
二、解釋
對小產權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3種解釋,2012年面臨整治的小產權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種。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三、房屋產權定義
(一)小產權房定義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准價出售。職工購房後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從這里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小產權房是一個狹義概念,通過政府批准有正規建設手續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長久擁有居住。對沒有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不要去買這個才是真正的小產權,它不合法隨時會被強制拆除。
(二)商品房產權定義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者能夠擁有全部產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在這里,房屋的全部產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等同的,只不過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對於「部分產權」而言,「全部產權」才有存在的意義。
四、概念分類
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五、性質介紹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說明一開始相當多的農民本身自己沒有建設能力為了盡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產權的房子賣出去。差不多以集資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來。雖然暫時沒有權證,還是有相當多城鎮居民和外來人員購買了小產權房。既購買了相當便宜的房子自己居住,同時也是很大程度上幫助了農民解決了的建房資金難題。
六、產權認可
有不少人認為隨著《物權法》的出台,公民的財產權利全面被肯定,鄉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最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那鄉產權房屋究竟能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房嗎?從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鄉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還缺乏法律依據。而從我國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因此,鄉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後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
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明確表示,小產權房違法,絕對不允許再建設。對於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七、購買風險
(一)法律風險
鄉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鄉產權房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鄉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同時,由於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據已有的案例來看如果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是鄉產權房仍然購買的,由於己方有過錯,可能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而且即使開發商違約,由於合同無效,購買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由於鄉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就非常有限。
最典型的案子就是1994年全國各地的畫家入駐通州宋庄,逐漸形成全國最大的畫家聚集地。但由於房價飛漲等多方面原因,陸續發生賣房農民因反悔賣房起訴畫家的案件,至今已經形成13起討房訴訟。
2007年7月,畫家李玉蘭第一個接到了一審敗訴判決書,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評估價給李玉蘭9.3萬元補償款,李玉蘭於判決生效90日內騰房。李玉蘭遂向市二中院上訴。
2007年12月,二中院終審首次認定「畫家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判決中指出合同無效主要責任在於農民反悔,李玉蘭可就賠償問題另行主張。
(二)政策風險
在購買的是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麼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另外,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三)監管缺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9-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陸』 什麼叫做小產權房, 如果有的人買了房子的一部分產權,比如百分之三十的產權,是不是也屬於小產權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如果某人買了房子的部分產權,如果這房子是屬於正規商品房或者四方,有正式產權,即使只佔1%,也不能算是小產權房,是正規房產,是兩個不同概念。 其實很好理解,看房屋性質,主要看土地性質,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就是小產權房,如果是國有土地,就是正規產權。
『柒』 小產權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①小產權房的房產證由鄉鎮政府頒發,職工並沒有實際的產權;大產權房的房產證由國家頒發,被國家認可和接受。 ②職工想要轉讓小產權房的話,必須在購買五年之後才能夠進行;職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轉讓大產權房,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③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鄉政府集體所有,並且這類房產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大產權房的用地是由國家(也就是當地政府)劃撥或者轉讓的,銷售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④購買小產權房之後,若要再轉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便不能夠上市交易;購買大產權房之後,購買者可以自由進行使用、出售或轉讓,不用補繳任何費用。
『捌』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2021小產權目前可以買嗎
摘要 2021年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玖』 小產權房的定義、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准價出售。職工購房後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從這里可以看出部分產權和全部產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概念分類
小產權房
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編輯本段性質明確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說明一開始相當多的農民本身自己沒有建設能力為了盡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產權的房子賣出去。差不多以集資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來。雖然暫時沒有權證,還是有相當多城鎮居民和外來人員購買了小產權房。既購買了相當便宜的房子自己居住,同時也是很大程度上幫助了農民解決了的建房資金難題。小產權房根本分別在土地證上,如是集體土地性質系小產權房,並該房是該所屬集體外居民購買,居住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