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廠拆遷該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工廠廠房拆遷賠償標准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標准、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的數額要根據綜合判斷之後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㈡ 工廠拆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工廠拆遷補償工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㈢ 杭州市企業拆遷員工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杭州市企業拆遷後,企業對員工的補償一般是按勞動者的工齡來補償的。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來算。不滿六個月的,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工廠拆遷的補償款,通常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當事人應按具體的情況,並且結合實際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㈣ 杭州企業拆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杭州市企業有兩種拆遷補償的標准:
1、產權交換式補償。交換式補償通常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標准、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拆遷補助和獎勵、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2、貨幣補償方式。一般包含了:房屋價值補償、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㈤ 廠房拆遷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廠房拆遷補償標準是:1、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2、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3、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㈥ 拆遷工廠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工廠拆遷主要有這些賠償:
1、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補償價。
2、廠房重置成新價。
3、停產停業損失費。
4、裝修附屬物。
5、機器設備。
6、搬遷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㈦ 拆遷工廠應該怎麼補償
一是拆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
二是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三是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關於工廠拆遷的補償標准:
1、工廠經營用房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對象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那麼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工廠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的補償對象是土地使用權人,補償依據以證書或租賃合同為准。
3、不可移動設備的損失補償。對其補償的標准應按照設備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或重置市場價格計算。
4、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安裝費的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按照當地搬遷費標准或實際發生額計算,安裝調試費應當由設備供應商出具報價和證明。
5、人員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費用補償。異地遷建廠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社保費;對於停止經營的,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6、停產停業造成的訂單違約損失補償。訂單損失應當出具正式法律文書證明,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解約損失證明效力最高,被拆遷企業不能隨便與客戶約定中止訂單的賠償協議,否則拆遷人或徵收人不予認可。
7、停產停產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補償。被拆遷企業應當證明投資數額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潤,以證明合理的投資收益回報,結合剩餘經營期限,計算預期的利潤損失。
8、其它與拆遷有關的損失補償。如實驗室、無菌車間、包裝車間等特殊廠房的驗證費,廣告投入後尚未回收成本的損失,駐外機構停產期間的必須開支等等。
工廠搬遷員工有補償嗎?
工廠搬遷,說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時候工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工廠搬遷如果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要辭退的就要補償員工一定的費用,補償標準是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
1、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3、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具體來講,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准為工齡乘以上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㈧ 杭州餘杭區拆遷能賠多少
法律分析:(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新農村規模也正在形成,無論是杭州餘杭區,還是其他地區,政府對保護人民利益還是很重視的。通過餘杭區對農村拆遷補償規定的了解,我們知道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賠償標准,對於房屋來說,政府一般會提供安置房給被拆遷者,以保障被拆遷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㈨ 杭州最新的拆遷賠償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09〕12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為規范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評估行為,合理確定各類房屋的補償價格,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房屋拆遷補償總金額由房屋補償金額、房屋裝修補償金額和附屬物補償金額等組成。
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積,按照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為准。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未記載相關面積的,或者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其他機關依法認定。
三、房屋補償金額為房屋補償總分與分值之積。房屋補償總分由房屋分項補償基準分經房屋主體分項調整後結合房屋補償面積和成新計算。
房屋補償金額除以房屋補償面積即為房屋重置價格。
四、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為房屋裝修補償總分與分值之積。房屋裝修補償總分由房屋裝修補償基準分經裝修工藝調整後結合房屋補償面積計算。
五、附屬物補償金額為附屬物補償總分與分值之積。附屬物補償總分由附屬物補償基準分結合相應土地面積計算。
六、上述補償分值為100元/分。今後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適時進行調整。
七、新建房屋的重置價格(安置結算價格),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八、為鼓勵被拆遷人提前簽約和騰房,拆遷人可給予其獎勵。拆遷人在拆遷前應明確獎勵的條件和標准,並報區政府備案。
九、蕭山區、餘杭區及5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參照執行。
十、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房屋補償計分表
(一)住宅房屋分項計分表。
項目 名稱 編號 補償基準分(分/M2) 具體條件 折舊率
主體 鋼筋
混凝土
結構 1-1 9 1.基礎、柱、梁、屋蓋、樓板、樓地面、屋面均是鋼筋砼(全框架)。
2.全部為鋼筋砼承重,牆不起承重作用。
3.鋼筋砼牆或磚填充牆。 0.5%/年
磚混
結構 1-2 7 1.鋼筋砼基礎或磚石基礎。
2.鋼筋砼柱或磚柱。
3.梁、屋蓋、樓板、樓地面均是鋼筋砼。
4.牆、柱、梁共同承重。
5.磚牆。 0.75%/年
磚木
結構 1-3 4 1.磚石基礎。
2.木屋架、木樑;磚柱、磚牆(正規磚);木樓梯;瓦屋面。
3.磚牆、磚柱承重。
4.磚牆或板條牆。 1%/年
木結構 1-4 3.5 1.木屋架、木樑、木柱、板牆;木樓梯;瓦屋面。
2.柱承重。
3.板條牆。 1%/年
簡易
混合
結構 1-5 2.5 1.低標准鋼筋砼屋蓋或木屋架、竹屋架、瓦屋面。
2.牆承重。
3.自製磚、煤渣磚、亂雜磚等磚牆或泥牆。 1.25%/年
門 實木門 1-6 0.8 高檔實木門或高檔防盜鋼門(含門套、紗門)。 按房屋
主體折舊率計算
實心門 1-7 0.5 多層實心門或塑鋼門、鋁合金門、一般防盜鋼門(含門套、紗門)。
空心門 1-8 0.25 夾板空心門、木板門(含門套、紗門)。
窗 塑鋼窗 1-9 0.5 各式塑鋼窗(含窗套、窗簾箱、窗簾軌、紗窗)。
鋁合金窗 1-10 0.4 各式鋁合金窗(含窗套、窗簾箱、窗簾軌、紗窗)。
鋼、木窗 1-11 0.25 各式鋼窗或木窗(含窗套、窗簾箱、窗簾軌、紗窗)。
樓地面 現澆鋼砼
樓地面 1-12 1 現澆鋼砼樓地面。 按房屋
主體折舊率計算
鋼砼
樓地面 1-13 0.9 預制板樓地面。
一般木樓地面 1-14 0.85 帶木擱柵,平口樓地面。
水泥地面 1-15 0.4 三合土、碎磚等墊層,細石砼面。
水電 較好水電設施 1-16 1 水電齊全、上下水管、水龍頭、暗設電線、電纜、較好開關、較好插座等。
一般水電設施 1-17 0.7 水電齊全、明設電線、電纜、一般開關、一般插座等。
(二)住宅房屋主體分項調整計分表。
調整項目 編
號 調整內容 補償分調整及條件
鋼筋
混凝土
結構 2-1 層次 一層房屋,房屋主體分項加0.8分(每平方米,下同);二層房屋,房屋主體分項加1.6分;三層及以上房屋,房屋主體分項加2.4分。
2-2 基礎 樁承台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1.5分。
磚混結構 2-3 層次 一層房屋,房屋主體分項加0.6分;二層房屋,房屋主體分項加1.2分;三層及以上房屋,房屋主體分項加1.8分。
2-4 基礎 樁承台鋼筋混凝土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1.5分。
鋼筋混凝土帶形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1分。
柱支撐鋼筋混凝土圈樑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1分。
鋼筋混凝土圈樑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8分。
磚木結構 2-5 屋架 上等、粗大木料(直徑25公分以上)屋架,或者鋼筋砼人字屋架,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6分。
2-6 柱體 上等、粗大木料(直徑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6分。
2-7 基礎 鋼筋混凝土圈樑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6分。
木結構 2-8 屋架 上等、粗大木料(直徑25公分以上)屋架,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6分。
2-9 柱體 上等、粗大木料(直徑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6分。
簡易混合
結構 2-10 基礎 鋼筋混凝土圈樑基礎,房屋主體分項增加0.6分。
(三)住宅房屋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1.住宅房屋補償金額=住宅房屋補償總分×分值。
2.住宅房屋補償總分=(主體分項補償基準分+門加權平均補償分+窗加權平均補償分+樓地面加權平均補償分+水電設施補償基準分+主體分項調整分)×住宅房屋補償面積×房屋成新。
其中:(1)門加權平均補償分=∑(門數量×門分項補償基準分)/門總數;
(2)窗加權平均補償分=∑(窗數量×窗分項補償基準分)/窗總數;
(3)樓地面加權平均補償分=∑(樓地面數量×樓地面分項補償基準分)/樓地面總數;
(4)房屋成新=1-折舊率×(建房時間-2年)(建房時間>2)。
建房時間從批准建房次年起計算。
建房不滿兩年且屬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評定。房屋成新不低於80% 。
房屋經有權機關批准經過大修後,改變房屋結構類別的,按改變後的房屋結構類別評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視同建房日期。
(四)非住宅房屋分項計分表。
類別 編號 補償基準分
(分/M2) 補償基準分調整及條件 折舊率
鋼筋混凝土結構
房屋 3-1 10 按建築面積計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實際層次每增加一層,增加0.1分/平方米。
商業綜合類非住宅此項分數為12分,層次調整同上。 0.5%/年
磚混結構房屋 3-2 8 按建築面積計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實際層次每增加一層,增加0.1分/平方米。
商業綜合類非住宅此項分數為10分,層次調整同上。 0.75%/年
鋼結構
廠房 3-3 6 按建築面積計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實際層次每增加一層,增加0.1分/平方米。
層高高度為6米及以上的,該項分數為7分。 0.75%/年
磚木結構(或其它結構)房屋 3-4 4 按建築面積計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實際層次每增加一層,增加0.1分/平方米。
商業綜合類非住宅此項分數為6分,層次調整同上。 1%/年
(五)非住宅房屋補償分計算方法。
1.非住宅房屋補償金額=非住宅房屋補償總分×分值。
2.非住宅房屋補償總分=(非住宅房屋補償基準分+主體分項調整分)×非住宅房屋補償面積×房屋成新。
3.房屋成新=1-折舊率×(建房時間-2年)(建房時間>2)。
建房時間從批准建房次年起計算。
建房不滿兩年且屬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評定。房屋成新不低於80% 。
房屋經有權機關批准經過大修後,改變房屋結構類別的,按改變後的房屋結構類別評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視同建房日期。
附件2 房屋裝修補償計分表
(一)房屋裝修計分表。
科目 編號 具體要求 補償基準分
(分/M2)
裝修及設施(住宅) 4-1 1.室內裝修頂面平吊頂以上、內牆面三夾板護牆以上、地面復合地板或者拋光磚以上。
2.室外裝修頂蓋有中檔頂蓋(小青瓦、波型瓦)護欄等以上、外牆面有中檔牆面磚(仿石、仿古面磚、釉面磚等)以上。
3.設施有全套衛生潔具、污水處理系統、固定電話、管道燃氣、寬頻網、有線電視、水電一戶一表、太陽能熱水器、空調等。 10
裝修及設施
(非住宅) 4-2 按照裝修定額,統一成套裝修。 6
註:固定電話、管道燃氣、寬頻網、有線電視、水電一戶一表、太陽能熱水器、空調等設施按照行業有關規定另行支付遷移費。
(二)房屋裝修工藝調整記分表。
等級 編號 具體要求 調整系數
一等 5-1 全部符合裝修記分的具體要求,按裝修預算定額、統一由裝修公司按圖成套裝修,且工藝考究精細、裝修材料新型高檔。 120%
二等 5-2 基本符合裝修記分的具體要求,非成套裝修,按正常的工藝和施工規程裝修,裝修材料較好。 100%
三等 5-3 部分符合裝修記分具體要求。 80%
(三)房屋裝修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1.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房屋裝修補償總分×分值。
2.房屋裝修補償總分=層裝修補償加權平均分×房屋補償面積,其中:
層裝修補償加權平均分=∑裝修基準分×各層調整系數/層次。
附件3
附屬物補償計分表
(一)附屬物計分表。
類別 編號 具體項目 補償基準分(分/M2)
住宅庭院內 6-1 含園林設施、石筍、假山、池、橋、草坪、果木、樹木、苗木、花木、竹、綠籬笆、井、地坪、圍牆、庭院大門等各種地面附屬物等。 9
非住宅庭院內(企業) 6-2 含園林設施、石筍、假山、池、橋、地坪、草坪、樹木、圍牆、庭院大門等各種地面附屬物等。 3
住宅道地內 6-3 含石筍、假山、池、橋、地坪等各種地面附屬物等。 3
(二)附屬物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1.住宅庭院內附屬物補償金額 =住宅庭院內附屬物補償總分×分值,其中:
住宅庭院內附屬物補償總分=附屬物補償基準分×(批準的宅基地用地面積-房屋建築佔地面積)。
2.非住宅庭院內附屬物補償金額 =非住宅庭院內附屬物補償總分×分值,其中:
非住宅庭院內附屬物補償總分=附屬物補償基準分×(批準的用地面積-房屋建築佔地面積)。
3.住宅道地內地面附屬物補償金額 = 道地內附屬物補償總分×分值,其中:
道地內附屬物補償總分=附屬物補償基準分×道地用地面積
㈩ 廠房拆遷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1、對拆遷資產的補償,包括對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2、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的補償;
3、裝修費用的補償;
4、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