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未成年辦理身份證流程
法律分析: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領取居民身份證。
1、辦理身份證所需資料:
(1)攜帶居民戶口薄、兩張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現場採集相片,費用自付);
(2)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和進行身份證指紋收集(從2013年起,在全國部分大中城市戶籍派出所先期試行身份證自願登記指紋信息工作);
(3)交納證件工本費。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後,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2、受理時限,公安機關從公民申請辦證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② 上海補辦身份證需要什麼
身份證過期去補辦需要帶:居民本人戶口簿,過期的身份證。流程如下:
1.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首次辦理身份證,並填寫申請表。
2.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證明提交後會進行初步審核,確認無誤後,申請人可領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3.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辦理的派出所領取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③ 上海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什麼材料
上海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如果是補辦身份證,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居住證和其它能證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證件,比如護照、駕駛證等,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2、如果是異地換領身份證,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居住證和原有效期滿了的身份證,交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④ 上海辦理身份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在上海市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當事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戶口簿,並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⑤ 外地人在上海辦理身份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機動車駕駛證、護照、上海市居住證等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之一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⑥ 外地在上海辦身份證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⑦ 上海辦身份證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身份證照片和照相館提供的身份證照片拍攝回執單,戶口本,居住證(異地辦理才需要)並且帶上加蓋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
⑧ 上海補辦身份證需要什麼材料
1、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採集單暨領證憑證》(以下簡稱《領證憑證》)。
2、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領證憑證》到指定的人像信息採集點拍攝照片。
3、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已蓋章的《領證憑證》(16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還需出具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在讀學生還需出具學生證或學籍卡)回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確認手續。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注意需本人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