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上海臨港辦理教育培訓的營業執照有什麼要求費用多少
一、辦理民辦教育機構條件:
(一)名稱
(二)場地:
1.培訓中心教學場地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不少於400平方米;培訓學校校舍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2.租賃合同須經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備案;租賃期不少於3年;場地用途不能為廠房或住宅;開展青少年課外輔導的,樓層不高於5層,培訓對象全為小學生的不高於4層。
3.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4.須取得用於成人(青少年)培訓用途的消防合格證明材料。
(三)人員:
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形式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不少於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理事長或董事長一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成員。
(四)資金:
培訓中心流動資金不低於5萬元、培訓學校流動資金不低於20萬元;培訓中心教學設備總值不少於10萬元、培訓學校教學設備總值不少於30萬元;培訓學校有滿足體育活動需要的運動場地和體育器材。
開辦資金:15萬人民幣以上(流動資金)
保證金:20萬人民幣以上(指定帳戶,凍結)
至於費用問題,每個地區的價格會有所不一樣,建議你咨詢專業的代辦公司。
❷ 上海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學費
1、機電一體化技術、數控技術、新能源汽車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計算機應用技術(移動互聯網應用軟體開發)、寶玉石鑒定與加工等專業13,000元每年;
2、酒店管理、首飾設計與工藝(藝術類)15000元每年;
3、工業機器人技術、機械製造與自動化、移動互聯應用技術、物聯網應用技術、商務日語等專業每年18,000元;
4、數字媒體藝術設計(藝術類)每年19000元;
5、餐飲管理每年20000元;
6、機電一體化技術(機器人方向—中英合作)每年24000元。
(2)上海職業教育培訓學校稅收是多少擴展閱讀:
上海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原: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創建於1993年,由上海海外聯誼會、上海市海外交流協會、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主建國會上海市委員會等六個統戰系統的社會團體及民主黨派共同舉辦的民辦公益性高職院校。
近年來,學院在高職教育國際化特色、智慧型校園建設、產教融合、探索實踐雙元制教學模式,以及以職業生涯規劃為導向的「四有」人才培養模式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❸ 教育培訓業能享受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教育培訓業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
增值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
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3)上海職業教育培訓學校稅收是多少擴展閱讀: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范性、統一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憑借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稅款。
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1、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3、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❹ 教育培訓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一、關於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准,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10.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11.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❺ 社會力量辦學的稅收優惠
第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釋義】 本條是關於民辦學校及其校長范圍的規定。
所謂民辦學校是相對於公辦學校而言的。「民辦學校」這一稱謂有一個演變形成的過程,最初稱為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憲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教育法》第25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些規定實際就是社會力量辦學的依據。依據《憲法》、《教育法》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2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稱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被稱做「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本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兩者在適用范圍上是基本一致的。在本法中,「民辦學校」作為法律用語,正式使用。為簡潔起見,本法將「民辦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統稱為「民辦學校」。
在實際生活中,民辦學校的名稱和類型比較復雜,多數民辦學校主要是學歷教育一類的學校,其名稱有大學、學院、中學、小學等,冠有「學校」的稱謂,但是也有一些民辦學校沒有冠以學校的稱謂,特別是一些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其名稱很復雜,如培訓中心、教育服務中心、職業教育服務中心等,習慣上稱其為「教育機構」,它們雖然沒有冠有「學校」的稱謂,但符合學校的特徵,要適用本法和教育方面的有關法律,因此本法用 「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將這部分民辦教育機構納入到本法的調整范圍,兩者在適用本法規定上是一樣的,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同樣,民辦教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稱校長,冠以學校名稱的稱校長;另一種則比較復雜,有的稱主任,但他們在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
第六十六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本條體現了對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與本法所調整的民辦學校有諸多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性質是營利性組織,其目的是通過提供教育培訓服務而獲取經濟利益;而本法所調整的民辦學校的性質是非營利性組織或者說是基本非營利性組織,其目的是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2.產權歸屬不同。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組織,在財產歸屬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調整。在民辦培訓機構終止、清算後,民辦培訓機構的投資人可以依法在清償債務後取得剩餘財產;而本法所調整的這類民辦學校屬於公益性組織,原則上應當遵循公益性組織運作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其財產權本質是屬於社會公共財產。
3.登記機關不同。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組織,其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本法所調整的民辦學校,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其登記機關應該是民政部門。登記機關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質上的區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形式上就屬於營利性組織,應該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優惠措施不同。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組織,其應當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登記注冊,接受年檢,繳納稅款,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等;而本法所調整的民辦學校由於是公益性組織,能夠享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和用地優惠以及接受捐贈的優惠等。本法第46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為社會主義事業培養更多的人才。
5.會計准則不同。我國的會計准則有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之分。對於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而言,其屬於營利性組織,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要採用企業會計准則,只有這樣才能夠確切地記錄其經營活動情況。對於本法所調整的民辦學校而言,應當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由國家教委、 財政部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簿,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認真搞好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
理解本條規定還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本條規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民辦培訓機構僅限於營利性的,因為民辦培訓機構中也有非營利性的,比如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設立的一些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公益性為目的,專門培訓下崗職工,這類民辦培訓機構就應當適用本法的規定。二是本條規定的民辦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學歷教育機構,僅限於培訓機構。民辦學歷教育機構不得辦成營利性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國境內外合作辦學的規定。
隨著對外交流的不斷擴大,對外教育合作日益增多,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到中國境內合作辦學。《教育法》第83條規定:「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實踐中,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境外的組織和個人所辦學校以中國受教育者為招生對象;另一種情況是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所辦學校以外國受教育者為招生對象,這種學校就是通常所說的國際學校。由於教育有很多特殊性,不同於一般的服務業,涉及如何培養人才和培養什麼樣的人才的問題,因此,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到中國境內辦學時,對於以中國受教育者為招生對象的辦學形式必須有所限制,即要求採取中外合作辦學的形式,而對於純粹以境外受教育者為招生對象的學校,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則可以在中國境內單獨舉辦。
本條規定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的學校在性質上屬於民辦學校,本法的原則適用於它們;第二,這類學校有境外因素,有許多特殊性,國務院可以專門有針對性地作出一些規定。中外合作辦學,境外的合作者是否只限於境外的教育機構,是否包括其他的組織和個人,本法對此並未明確。2003年頒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這個規定表明,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辦學有以下特徵:一是中國的合作方必須是教育機構;二是招生對象以中國公民為主;三是境外合作方也應是教育機構;四是必須以合作形式。至於合作的范圍,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有關教育服務的承諾中,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教育服務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聲明,即允許中外合作辦學,外方甚至可以獲得多數擁有權,但合作辦學的領域不包括初等教育服務中的國家義務教育,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務,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此外,《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還對中外合作辦學的設立、組織與管理、教育教學、資產與財務、變更與終止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時廢止。
【釋義】 本條是關於《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法律的公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不同。《民辦教育促進法》由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12月28日通過,並由國家主席於同日公布,但施行日期則始於2003年9月1日。《民辦教育促進法》之所以在公布以後9個月才施行,主要是考慮到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對這部法律需要一個宣傳普及的過程。民辦教育在全國各地得到很大發展,但一直缺乏一部正式的國家法律予以規范,所以在法律公布後需一段時間在全社會特別是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受教育者之間進行宣傳。而且,《民辦教育促進法》在立法過程中遇到一些十分復雜、爭議很大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法律雖然作出了規定,但需要一段時間學習和理解,以便在一些關鍵問題上能夠正確掌握立法意圖,統一認識。二是因為《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不少內容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而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需要時間。比如,本法第46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第50條規定,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第51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59條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上述條文都需要由國務院作出規定。而國務院對上述事項作出規定需要進行廣泛調研,需要一段工作時間。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在本法未制定以前,國務院於1997年制定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幾年來,這部行政法規對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民辦教育促進法》之後,該條例即完成其歷史使命,自行終止。
❻ 請問職業學校要繳稅嗎聽說有一個關於學校的稅務文件,不知是怎麼規定的
職業學校原則上不用繳稅,國家財稅(2004)39號文件已經有明確規定。現在實際情況是基本上不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營業稅各地規定有所不同,大部分地方都開始收了,只是不太嚴格。附上財稅(2004)39號文件,你自己詳細看一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教育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關於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 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准,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10. 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11.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與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三、 關於耕地佔用稅、契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1. 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佔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2.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
3. 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的土地免徵農業稅。對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徵農業特產稅。
四、 關於關稅
1. 對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一般學慣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捐贈用品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其他相關事宜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質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辦理。
2.對教育部承認學歷的大專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學研究或教學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包括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范圍等有關具體規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執行。
五、 取消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於校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徵所得稅的規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增加的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享,專項列入財政預算,仍然全部用於教育事業。應歸中央財政的補償資金,列中央教育專項,用於改善全國特別是農村地區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歸地方財政的補償資金,列省級教育專項,主要用於改善本地區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
2. 《關於學校辦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於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徵增值稅;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提供的應稅勞務免徵營業稅的規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❼ 職業技能培訓是哪個部門主管
辦學許可還是通過正常手續流程辦理吧。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注冊流程】?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舉辦者;
(2)培養目標;
(3)辦學規模
(4)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5)辦學條件
(6)內部管理體制;
(7)經費籌措
(8)使用管理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建培訓機構在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料涵蓋以下內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1)籌建基本情況;
(2)投資數額;
(3)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包括: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個人簡歷;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聘任教師和職員的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以上辦學條件者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三)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四)辦結時限
1.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
2.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
(五)納稅比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具體步驟】
一、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辦學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本法人證書、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用房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雙方的協議書。用房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證明文件。
6.培訓機構章程。內容如下(查閱海淀教育網學校章程範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
(8)該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寫明時間、地點;
(2)與會人員名單;
(3)會議決議內容:
①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
②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
③全體成員簽字。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1)課程設置
(2)學習期限
(3)課時
(4)時間安排
(5)教學目的
(6)適宜人群范圍
(7)使用教材。
9.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復印件。
10.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聯合出資辦學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須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應用小4號字正反面列印在A4型紙上。
三、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培訓學校。
2.未經國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3.未經市教委批准,不得稱「大學」、「學院」。
四、提交資料後辦理程序:
1.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給具備資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備的舉辦者發放《XX市XX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接受填寫合格的登記表之日為正式受理日。
3.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批准成立的學校應做到:
1.必須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保證學校運作時按規章制度辦事。
六、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職責:
1.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
2.通知符合條件的舉辦者到推薦的審計事務所進行辦學啟動資金驗資;
3.提醒舉辦者向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提交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七、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有以下權利:
1.鼓勵培訓機構選擇校址時考慮全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到民辦教育發展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宏觀調控,對在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扶持;
3.對在培訓機構密集地區設立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准。
八、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向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憑《許可證》完成以下程序:
1.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
2.到區人事局編辦或區民政局社團辦辦理法人登記、
3.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
4.到銀行開設帳號、
5.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6.培訓機構應將刻制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社管科備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有一年的試辦期,試辦期滿,經考核,培訓機構辦學條件降低,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取消辦學資格,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
提醒:以上內容因地區差異會略有不同,請根據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的相應規定辦理,此文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職業技能培訓是哪個部門主管
這樣的提問感覺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