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安責險在哪裡買
保險去保險公司買就好了。我們現在主要區分和分析施工一切險和安裝一切險的區別,以及它們與安全生產保險的保障區別是,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建築工程領域重要的綜合財產險耐槐。其保險責任包括財產損失和責任賠償。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擔保對象、風險因素和風險分布的不同。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後,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多付的部分,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為自損失之日起,按照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收入不退還減少部分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要求恢復原保險金額的,自設保人要求恢復之日起至保險期限屆滿期間按日計算的保險費,按照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
拓展資料
1.工程保障保險是一種覆蓋建設工程各個階段的工程保障機制槐祥。 是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建築工程領域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一種保險。 保險公司作為保證人,因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後可以向被保證人追償。與目前國內的項目保障政策相對應,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保障保險、項目履約保障保險、工程質量保障保險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保險。 此外,一些地區還積極推廣業主合同付款保證保險和預付款保證保險。
2.工程責任保險與工程保證保險的區別最為明顯:
(1)從保險的性質來看:前者是責任險的范疇;後者是保證保險的范疇,是昌明友工程保證保險的一種形式。兩者在屬性上有著明顯的區別。
(2)從保險標的來看:工程責任險,承保因相關主體的過失或過失行為而引起的相關賠償責任;工程保證保險作為保證保險的一種形式,承保被保險人的信函。
(3)從風險的角度:項目擔保保險作為項目擔保的一種形式,處理項目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工程責任險應代替工程建設各方承擔責任賠償風險。
(4)從事後追償機制來看: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代替被保險人在賠償損失後追償被保險人,而在工程責任保險中不存在這種機制。
B. 安責險是什麼
我國自2017年開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開始試點強制推行安責險。近年來,隨著政策的推動,立法的不斷完善以及各地試點的成功經驗越來越多,安責險的發展進入了上升通道。
2021年國家和各省市地區相繼發布推動安責險發展的相關政策,從目前來桐此廳看,安責險未來或將在全國范圍內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的必要條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便於建築、施工企業、保險領域從業者理解這一趨勢,也便於監管機構驅動創新,本文就2021年全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省市政策進行了梳理。
國家政策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文件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
2021年9月7日,國家應急管理部發布《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規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規定,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針對各類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強化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各省市地區政策.
吉林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推進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廳發布《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推進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實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積極主動投保;督促保險機構履行事故預防責任,提升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建設工程安責險信息化平台作用,實現數據共享。
廣西省
《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2月24日,廣西省應急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就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進行部署,文件提出:要進一步做好安責險推動工作,積極支持新一屆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共保體開展工作。各地要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納入市級政府安全生產履職考核和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內容;將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的必要條件。
江蘇省
《江蘇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2021年11月10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江蘇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設工程安責險,本省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新開工及已開工項目)均需投保建設工程安責險。新建工程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節點前投保建設工程安責險,應當投保建設工程安責險的投保項目不得延遲投保、退保。
《2021年無錫市建築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要點》
2021年3月17日,無錫市住建局發布《2021年無錫市建築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要點》,文件提出: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關於在泰州市區建築施工行業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局隱險的通知》
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在泰州市區建築施工行業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確安責險保障范圍包括從業人員、第三者責任及相關費用。施工企業承接項目後,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主動投保建工安責險,且不得無故退保,相關部門負責協助推進建工安責險實施和事故預防工作。
《關於在徐州市市區建築施工行業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試行)》
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發布《關於在徐州市市區建築施工行業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扒空知(試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區范圍內的項目施工企業必須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責險。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牽頭組織,保險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施工企業承接項目後,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主動投保建工安責險,且不得無故退保。
廣東省
《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2021年4月9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業領域大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安責險的保障范圍進行明確,保險費率進行浮動費率,對事故預防和保險理賠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議。
《佛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服務試點工作方案》
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佛山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服務試點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選擇1-2個區和部分重點行業領域作為示範點,開展安責險「服務+監管+推廣」為一體的綜合試點工作。
浙江省
《加快推進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
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設廳發布《加快推進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積極推動建築施工領域安責險工作開展,加快投保進度,確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實現房建市政工程安責險100%投保;將安責險制度推進情況納入年度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並要求開展安責險信息化監管服務平台建設。
《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辦發布《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築施工領域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安責險的內涵內容、投保主體及保險期限,費率機制等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安責險監督管理要求,將安責險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項目評優評杯、信用等級等評價體系。
《關於推進杭州市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發布《關於推進杭州市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築施工領域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將商業保險的風險專業化控制和社會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以「安全+保險+服務」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負責、社會化保障的風險防控體系,構建完善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風險防範長效機制。
北京市
《關於明確2021年全市安責險制度建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布《關於明確2021年全市安責險制度建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提出:嚴格落實安責險推進工作,確保取得實效;科學指導保險機構為安責險參保企業開展事故預防工作,加強指導各區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服務工作,有效推進安責險制度建設。
河北省
《河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
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河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文件提出:進一步規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合法及時的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方式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山東省
《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2021年9月1日起,山東省住建廳實施《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文件提出: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投保安責險。對於不依法參保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另外引入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強化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的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進一步提升建築施工本質安全水平,切實保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雲南省
西雙版納州《關於轉發雲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雲南西雙版納州應急管理局發布《關於轉發雲南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提出:推進高危行業領域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進行責令整改和處罰,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聯席會議機制,充分發揮保險在促進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
甘肅省
《關於在高危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意見》
2021年3月19日,甘肅省應急管理廳等七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在高危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意見》,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業領域統一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應覆蓋全體從業人員,並實行同一保險金額標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將嚴格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和建立保險理賠服務機制。
江西省
《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
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贛應急字〔2021〕138號),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單位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對依法依規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重要性的認識,提高高危行業領域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責任和意識,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事故預防功能,有效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
福建省
《關於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
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在高危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內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積極投保。
貴州省
《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非金屬礦山、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貴州省應急管理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非金屬礦山、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工作,加快建立市場化安全風險防控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上海市
《關於做好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做好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十四五」規劃(徵求意見稿)》
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十四五」規劃(徵求意見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中提出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關於切實做好全市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切實做好全市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開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施安責險,未參保項目限於2021年9月30日前按規定完成投保,否則,將依照《海南省建築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認定記錄其不良行為記錄,將其納入安全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湖北省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應急體系「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應急體系「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督促保險公司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制度化。
遼寧省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三次修正)
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寧夏自治區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
2021年9月24日,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體系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及其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進一步擴大安責險推行和保障范圍。
青海省
《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圍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除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應當投保安責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保盡保,不得延遲續保、退保;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
陝西省
轉發《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
2021年9月8日,陝西省應急管理廳轉發《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實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確保取得成效。省應急廳成立由廳主要領導牽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專項檢查工作專班,負責對全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督查。
四川省
《深入推進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發布《深入推進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圍內深入推進高危行業領域安責險工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
2021年9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規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立即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自查自糾。
C.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目錄
總則
機構與職責
教育與培訓
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電信線路
易燃、易爆物品
電梯
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檢查和整改
獎勵與處罰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好悄枯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運慎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友洞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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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穗信著你的身份證、保單去當地的營業廳辦理。如果投保時約定到配首期領取的話,什麼也不用辦,到點自動到你賬上了。如果你培族數是平安的,自己在家上網就能領取,可惜你不是(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