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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放街兩邊居民樓如何規劃

發布時間: 2023-05-25 04:33:44

Ⅰ 上海市外灘地區公有房屋置換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調整上海產業布局,加快外灘地區中央商務區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有房屋置換,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灘地區規劃要求,調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終止原承租合同,將騰退後的房屋轉讓、出租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外灘地區,系指北起南蘇州路,南至金陵東路(包括沿街兩側),東起中山東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兩側)的范圍。第三條按本規定被置換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質不符合外灘地區規劃要求和產業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騰退後的房屋受讓或承租的對象為金融機構、證券機構、貿易機構、跨國公司、綜合商社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其他服務機構。第四條上海市人民政府設立外灘地區房屋置換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一領導外灘地區的房屋置換工作。
聯席會議下設房屋置換辦公室,負責房屋置換的各項管理工作。外灘房屋置換公司具體承擔房屋置換的經營業務。
規劃、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郵電、電力、公安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外灘地區房屋置換工作。第五條房屋置換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外灘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房屋置換規劃和計劃以及房屋置換具體措施,報經聯席會議通過後執行;
(二)督促房屋被置換的單位、外灘房屋置換公司執行、實施外灘地區房屋置換規劃和計劃;
(三)參加外灘地區建設項目的會審;
(四)協調房屋置換中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建設和動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聯席會議授權,處理與房屋置換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六條外灘房屋置換公司的職責:
(一)提出房屋置換具體方案,報經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提出動遷用房建設計劃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計劃,按規定程序申報立項,進行建設;
(三)負責房屋置換成本核算和資金融通;
(四)負責房屋置換後的具體安置工作;
(五)受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託,接管應置換房屋的產權,並負責置換房屋轉讓、出租的對外談判和招商;
(六)處理房屋置換辦公室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七條被納入房屋置換規劃和計劃的公有房屋的被置換人(包括被置換單位和被置換居民,下同),應當服從有關規劃和計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遷。
公有房屋置換,應當按本規定妥善安置被置換人。第八條納入置換規劃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換辦公室書面通知被置換人。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換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從事下列活動:
(一)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二)以房屋作為條件進行聯營;
(三)設立新機構或遷入其他機構;
(四)增加新的建築面積;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六)按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納入置換規劃的公有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換辦公室參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第九條納入置換計劃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置換辦公室書面通知被置換人和外灘房屋置換公司,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安置被置換人。
外灘房屋置換公司與被置換人應自接到房屋置換通知書次日起的兩個月內,按本規定協商安置方式,簽訂安置協議。
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提供安置房屋的,被置換人應在接到房屋置換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或者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遷出並騰退原使用房屋。
以其他方式安置被置換人的,房屋安置協議中應明確搬遷騰退時間;被置換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退。第十條安置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換人,可以採取下列幾種方式:
(一)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易地提供安置房屋,重新建立租賃關系;
(二)被置換人自行易地安置;
(三)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提供建設基地,被置換人自行建造房屋安置;
(四)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以公有居住房屋與被置換人套調公有非居住房屋。
安置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換人,應當用現房一次性安置。
置換房屋安置,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與被置換人簽訂房屋安置協議。置換房屋需臨時過渡安置的,由外灘房屋置換公司與被置換人協商,並簽訂房屋臨時過渡安置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