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重新鑒定時間
申請上海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重新鑒定的時間是從收到初次鑒定結論之日起的15日內。如果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家屬對初次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可以在這一期限內向上海市的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此規定確保了當事人在得知初次鑒定結果後,能夠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公正性和准確性。值得注意的是,超過15天提交的再次鑒定申請將不予受理,因此及時性顯得尤為重要。
上海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會對再次鑒定申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申請後的規定時間內組織專家進行復核,最終給出新的鑒定結論。這一過程確保了工傷人員權益的保護,同時也維護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在進行再次鑒定的過程中,申請人需要准備充分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初次鑒定的報告、醫療記錄、以及能夠證明傷情的相關證據。這些材料將有助於鑒定委員會更准確地評估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
重新鑒定的結果將對工傷人員的待遇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正確理解並及時行使再次鑒定的權利至關重要。通過這一機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
B. 傷情鑒定不滿意需要去哪進行第二次鑒定
法律分析: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從你收到鑒定結論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要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後將第一次鑒定的相關病志資料交到你第一次鑒定的機構,由他們把資料封存,然後你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時間通知你帶資料去鑒定,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後,出具的鑒定結論不管是升級別了還是降級別了,都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