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臨時牌照有效期
上海市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規定如下:
1. 對於在本市轄區內的臨時使用,每次最長允許15天。超出此范圍,跨區行駛的臨時牌,每次有效期不超過30日。對於科研、定型試驗以及特殊類型機動車,如超標車輛,其臨時號牌的有效期最長可達90日。
2. 對於未銷售或通過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但未完成注冊登記的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發放次數限制為三次。這表明購車者在正式注冊前,臨時使用期限有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所有機動車必須將號牌清晰、完整地懸掛在車前、車後指定位置,重型、中型貨車還需在車身或車廂後部噴塗放大號牌。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應粘貼在車輛前窗右上角,同時,任何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噴塗、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均需避免。
以上信息來源於上海官方發布的關於機動車臨時行駛號牌的規定。
2. 上海市臨時牌照有效期
上海市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具體如下:
1、轄區(本市轄區)內臨時行駛:每次不超過15日。
2、跨轄區(本市轄區)臨時行駛:每次不超過30日。
3、科研、定型試驗和超標的特型機動車臨時行駛:不超過90日。
4、屬於未銷售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未注冊登記的,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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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後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並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