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潑硫酸事件
告人楊玉霞於1996年2月起與有婦之夫徐××多次通姦。以後,雙方關系惡化,楊玉霞揚言要對徐××進行報復。為此,徐於同年9月7日起先後通過派出所及楊所在單位等有關人員進行調解,但楊不聽勸阻,決意通過傷害徐××的女兒等人對徐報復。同年9月9日,被告人楊玉霞編造謊言向其學生家長索得一瓶容量為500毫升,濃度為95%以上的濃硫酸作為犯罪工具。同年9月l1日中午,楊攜帶兩只裝有濃硫酸的玻璃瓶,騎自行車至徐××女兒徐麗君(女,1988年3月生)讀書的小學校,將正在該校上學的徐麗君騙出學校後帶至附近一建築工地內,將其中一瓶濃硫酸從徐麗君的頭頂部澆下,隨即棄下哭喊呼救的小麗君,又騎自行車趕至徐××家門口,用另一瓶濃硫酸朝正欲出門的徐××妻子顧夏萍的顏面部、背部潑灑後逃逸。被害人徐麗君的顏面、軀干、四肢及會陰等部被濃硫酸燒傷,面積占體表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一,其中深二度燒傷為百分之七、三度燒傷為百分之十四,雙眼上下瞼燒傷、雙眼角膜燒傷;顧夏萍的顏面、雙上臂、背、膝等部被濃硫酸燒傷,面積占體表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其中深二度燒傷為百分之四,三度燒傷為百分之三,雙眼上下瞼燒傷、雙眼角膜燒傷。徐、顧均構成重傷。被告人楊玉霞作案後於當日下午到派出所自首。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玉霞犯故意傷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楊玉霞及其辯護人辯稱楊犯罪後能投案自首且已認罪悔罪等,要求對楊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玉霞為泄憤報復,經蓄意謀劃,用腐蝕性極強的濃硫酸殘害無辜的婦女、兒童,致兩名被害人被濃硫酸燒灼而毀容,並傷及身體其他部位,其中徐麗君雙目失明,均構成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情節惡劣。犯罪後雖能自首,但鑒於其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且造成兩人重傷的極為嚴重的後果,應予嚴懲。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53條第l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1條第(2)項之規定,於1996年l1月1日作出判決:對被告人楊玉霞犯襲賣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楊玉霞不服,以其對被害人顧夏萍、徐麗君的傷害,不是蓄意謀劃,只是一時性精神錯亂造成,且作案後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現,原審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玉霞為對其姘夫徐××泄憤報復,竟蓄意謀劃,採用腐蝕性極強的濃硫酸對無辜的徐妻顧夏萍及其8歲的女兒徐麗君毀容並傷害身體,其犯罪動機極為卑劣,犯罪手段極為殘忍,後果極為嚴重,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原審鑒於楊的罪行特別嚴重,其作案後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並無不當。該案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l)項的規定,於1996年12月9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核准原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玉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群眾就楊玉霞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已懷孕議論紛紛,以及楊玉霞是否可以從輕處罰都曾有過不同的意見。現分述如下:
一、楊玉霞的精肢顫神狀態是否正常
一審根據辯護人提出楊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狀態不正常。為慎重起見,一審曾委託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對楊精神狀態進行了鑒定,結論為無精神病,對作案行為存在辨認和控制能力,且有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二、楊玉霞是否懷孕
案發後,社會上曾廣為流傳楊已懷孕,經查楊與其夫及徐××發生性行為時,均採取了避孕措施,楊稱自1996年9月6日起未來月經,為此市監獄中心醫院先後於同年l0月16日、11月13日兩次對楊的尿液進行妊娠試驗,結論為陰性。
三、楊玉霞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一種意見認為,楊玉霞犯罪手段殘忍,罪行特別嚴重,應受到法律制裁,但鑒於楊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認罪態度也較好,要求免楊一死,給楊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同時還認為,徐××也應受到應有的處罰。因為楊玉霞與徐××發生通姦關系後,由於徐將其兩人之間不光彩的隱私公開曝光,將楊逼到一種非常難堪的地步,才使楊產生了強烈報復徐的念頭,釀成了本案悲劇的發生,故徐有一定的責任。另外,楊玉霞不知道濃硫歷禪敗酸會給被害人造成這么嚴重的傷害後果。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玉霞不可以從輕處罰。楊玉霞辯稱其不知道濃硫酸會給被害人造成這么嚴重的傷害後果,這顯系楊在抵賴罪責。被告人楊玉霞系中專畢業生,擔任小學教師已多年,現已28歲,具有相當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對於硫酸系一種腐蝕性極強的化學品,其對皮膚的傷害作用肯定會大大超過開水燙等常識應該知道,而且幾年前發生的李新華用硫酸傷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時楊玉霞已走上工作崗位,理應知道。另外,楊玉霞的犯罪動機是對徐心愛的女兒進行報復,造成相當大的傷害,通過讓其女兒痛苦一輩子來達到讓徐××痛苦一輩子的目的。因此,根據被告人楊玉霞的生活經歷、文化知識、社會閱歷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均證明楊上訴辯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楊玉霞作案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構成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不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楊玉霞不予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1、被告人楊玉霞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意深。(l)被告人楊玉霞,長期與徐××通姦,為達到與徐結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傷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達不到,徐××又不願再與其保持這種關系時,即積極實施報復,將無辜的顧夏萍、徐麗君母女作為報復的對象,達到最終報復徐××的目的。(2)積極預謀、精心策劃。當其學生家長馬某向其提出洗廁所可用其他物品時,楊堅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決心。楊還事先窺察地形,尋找冷僻處作為對徐麗君傷害的地點,以使其既能較為順利的實施犯罪,又為下一次犯罪贏得時間,並編造徐妻顧夏萍打電話給其夫劉長生的謊言,以使其能從徐麗君的班主任處將徐麗君騙出學校實施報復。
2、手段殘忍、情節惡劣。(1)採用傷害力極其強烈的硫酸為犯罪工具,毀人容貌。(2)連續實施犯罪,犯罪態度堅決。先在建築工地的冷僻處對無自衛能力的小麗君實施傷害,目睹被傷害者極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為「情景很慘」,卻仍不悔悟,接著又趕至顧夏萍處實施傷害。
3、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民憤極大。(l)被告人楊玉霞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兩名被害人已嚴重毀容,尤其是小女孩徐麗君已雙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過餘生。為進行治療需要大量的費用,雖經社會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們的醫療費用,此不僅對她們的家庭生活蒙上陰影,也為社會增加了巨大的壓力,正像被害人顧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讓我們母女今後怎麼辦!」(2)被害人楊玉霞在「嚴打」期間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時候「頂風作案」,其行為是對法律的極端藐視,對社會公德的極大侵犯,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人民教師隊伍的形象,人民群眾對其行為極其憤慨,強烈要求從嚴懲處,民憤極大。縱觀全部案情,對被告人楊玉霞應予嚴懲。
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全面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礎上,認定被告人楊玉霞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予從輕處罰,是正確的
『貳』 上海虹口殺妻藏屍案回顧:恩愛背後矛盾重重,殺妻冰櫃藏屍! 後來怎樣了
2016年10月1日,地點上海,兇手朱曉東和死者楊儷萍,夫婦二人陪同雙方父母在飯店共進晚餐,那是女方父母最後一次看見女兒。10月18日,29歲的楊儷萍被丈夫朱曉東掐死,並藏於冰櫃中。
究竟是何原因讓朱曉東殘忍殺害自己的妻子,二人之間存在怎樣的矛盾?請跟隨小編走進上海虹口殺妻藏屍案,一起探尋案件背後的真相。
『叄』 上海殺妻藏屍案主犯宣判死刑了嗎
距開庭審理過去8個多月後,備受關注的上海虹口「殺妻藏屍冰櫃」案今日迎來一審宣判。8月23日9點30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朱曉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朱曉東在家中和妻子楊儷萍發生爭吵,用雙手扼住楊儷萍頸部致其死亡。之後,朱曉東將妻子的屍體藏在冰櫃中100餘天,並偽造妻子仍在世的假象。
「我們對這個結果感到非常欣慰,馬上去女兒墓前告訴她這個結果。」23日10點,死者的父親楊敢連告訴南都記者,這是一個公正的判決,希望能告慰女兒的在天之靈。
今天的庭審現場,是楊敢連和家人在朱曉東自首後,第一次見到他。楊敢連說,朱曉東在庭上聽到判決結果後,表情非常淡定,沒有提起上訴,他的父母也沒有出席。
23日早上,楊敢連早早起床,在女兒遺照面前,上了一柱長香。
2017年11月29日的一審開庭,由於之前做過筆錄,屬於證人,他和楊儷萍的母親及表姐均不被允許到庭,只能在分會場觀看庭審視頻。
時隔1年多見到朱曉東,楊敢連比想像中還要更恨這個奪走了女兒生命的人。
「今天的冥誕沒有生日歌,不能看到你許願,但你要相信關愛你的人有許許多多,望你在天之靈一定領受。」楊敢連替女兒收下了朋友快遞來的生日蛋糕。
網路上至今流傳著一段楊儷萍在學校上公開課《尊嚴》的視頻。身穿灰色針織薄衫,留著齊肩短發,她在講台上鎮定自如,將知識娓娓道來。
「小朋友喜歡你勝過我,因為說你笑起來特別好看,而且總是看著他們笑。你是多麼溫柔的一個人。」大學室友毛佳華談起以前和楊儷萍一起教學實習,學生們都很親楊儷萍,還畫了很多圖畫送給她們。
一審現場,朱曉東供述自己曾有過兩段婚外情。2月8日農歷小年,楊敢連在微博上發文稱,女兒在婚前婚後都知道朱曉東的一切為人,但想良苦用心教化他。
「今天是楊儷萍堂弟大喜之日,我們今天晚上去了婚宴現場,目前還在席中,愛人突然想起女兒又是一場悲傷。」楊敢連5月6日在微博上記錄,二人想起了2016年5月28日,楊儷萍與朱曉東的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