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耕地佔用稅稅率是什麼意思,具體收什麼稅
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佔用稅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征稅范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的灘塗等。耕地佔用稅以佔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採取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佔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並按佔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稅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佔有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於50%。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對獲准佔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佔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耕地佔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於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佔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佔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由於在中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調節力度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差別,耕地佔用稅在稅率設計上採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稅率規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註:哪些用地免徵、減征耕地佔用稅
1、軍事設施佔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
減征耕地佔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2、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
Ⅱ 耕地佔用稅屬於什麼稅種
耕地佔用稅,是中國政府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以保護耕地而向佔用耕地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稅種。耕地佔用稅屬於行為稅的一種。
Ⅲ 什麼是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
一、耕地佔用稅的概念
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佔用的耕地按面積徵收的一種稅,它屬於對特定土地資源佔用課稅。
二、耕地佔用稅的特點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採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佔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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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國家耕地佔用稅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財政部規定,從1988年開始,從耕地佔用稅實征稅額中提取5%作為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經費。
Ⅳ 什麼是契稅耕地佔用稅
一、契稅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台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
契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目前,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
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稅對象:土地增值稅是出讓方交,契稅是承讓方交。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三、房屋買賣: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四、房屋贈與 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五、房屋交換 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在稅率設計上,契稅採用幅度比例稅率。目前,我國採用3%-5%的幅度比例,這是國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這個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各自的適用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徵收
應納稅額的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今年新補充內容):
(1)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 同的契稅稅率。
稅收優惠
一、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二、特殊規定
1、企業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無優惠政策就要征契稅;另外,要注意不征稅與免稅是不同的概念。
企業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但在增資擴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權來認購股份,則承受方需繳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企業合並、分立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4、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5、企業關閉、破產
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6、房屋附屬設施(今年新增)
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如停車位、汽車庫等)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
7、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非法定繼承人應徵收契稅
8、其他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契稅的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契稅征管
要先交契稅,才能辦過戶手續,即先契後證。
契稅(deed tax)
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時,對不動產承受人課征的一種稅。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證明不動產所有人產權合法性的作用。徵收機關在征稅時,首先要查明產權轉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繳稅,並發給新的契證作為產權合法性的證明。
契稅的特點:
1、契稅屬於財產轉移稅。
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二、耕地佔用稅
什麼是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是以佔用耕地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向佔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 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全文見後面參考資料。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范圍
耕地佔用稅的徵收范圍包括用於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征(占)用的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耕地(佔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具體列入耕地佔用稅征稅范圍的耕地有:
(1)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土地。包括糧田、棉田、麻田、煙田、蔗田等。
(2)菜地。即用於種植各類蔬菜的土地;
(3)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4)魚塘;
(5)其他農用土地。例如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林地等。
耕地佔用稅的稅率
耕地佔用稅實行從量計征的地區差別定額稅制,以規定單位面積的稅額作為徵收標准。考慮到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均佔用耕地數量的差別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理》按人均佔有耕地面積將稅額標准分為四個檔交。具體規定如下:
(1)以縣為單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5元。
對經濟特區、技術開發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稅額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耕地佔用稅的計稅
耕地佔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佔用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率一次性計算徵收的。
耕地佔用稅的減免
(1)按照耕地佔用稅有關政策規定,下列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A、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B、鐵路線路。指鐵路線路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
C、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侯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
D、炸葯庫。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葯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E、學校。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F、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療所用地。
G、敬老院、幼兒園用地。
H、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I、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
J、水庫移民、災民、難民佔用耕地建房的,可以給予一次性免稅照顧。
(2)按照耕地佔用稅的有關政策規定,下列納稅人可享受耕地佔用稅減稅照顧:
A、農村居民(指農業戶口農民,包括漁民、牧民)在規定用地標准范圍內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B、對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給予減免照顧;
C、對公路建設佔用耕地,可在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額徵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採取以工代振辦法修築的公路,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財政部批准後,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D、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廠,應認真調查核實,確實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耕地佔用稅的徵收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徵收。目前各地根據不同情況,主要採取預繳稅款、聯合辦公、同級批地同級徵收和銀行扣款四種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於2007年12月1日由國務院公布,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Ⅵ 什麼是耕地佔用稅,怎麼計算
【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佔用稅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耕地佔用稅在稅率設計上採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稅率規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Ⅶ 耕地佔用稅
一、條例規定,菜地屬於征稅范圍,佔用菜地應照章納稅。對菜地開征耕地佔用
稅以後,部分城市對國家建設徵用郊縣菜地,已開征新菜地建設基金的,可以保留。
為保證國家稅收,菜地建設基金徵收標准偏高的,應進行適當調整。鄉鎮集體單位和
農民建房佔用菜地,只征耕地佔用稅。
根據國務院決定,耕地佔用稅50%留給地方,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開墾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現有耕地。全國統一開征耕地佔用稅以後,過去少數省決定征
收的耕地墾復費,應一律停止徵收。
二、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包括菜地、園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
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
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其他農用土地,例如佔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
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是否征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保
護農用土地資源和保護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三、耕地佔用稅以縣為單位按人均佔有耕地多少(按總人口和現有耕地計算),
並參照經濟發展情況,確定適用稅額。
一個縣范圍內,如果鄉鎮之間情況差別較大,縣規定鄉(鎮)適用稅額,也可以
有所差別。
農村居民減半徵收,是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佔用耕地建設自用的
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佔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
或聯戶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都應全額徵收。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
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四、為了協調政策,避免毗鄰地區徵收稅額過於懸殊,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
;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寧波市)、福建、江蘇、廣東(含廣州市)4省各6.0元;
湖北(含武漢市)、湖南、遼寧(含沈陽市、大連市)3省各5.0元;河北、山東(含
青島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慶市)6省各4.5萬元;廣西、陝西(含西
安市)、貴州、雲南4省、區各4.0元;山西、黑龍江(含哈爾濱市)、吉林3省各3.5
元;甘肅、寧夏、內蒙古、青海、新疆5省、區各2.5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有
差別地規定各縣(市)和市郊區的適用稅額,但全省平均數不得低於上述核定的平均
稅額。
五、免稅范圍①。對條例有關免稅的具體政策界限,按以下規定掌握執行: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於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
揮防護工程,配製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
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台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
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
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佔用耕地,不
予免稅。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
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一
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於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
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規定,鐵路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准予
免交。鐵路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佔用稅,對其中
應予征稅的建設佔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築鐵路的路線及規定兩側
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佔用稅,其他佔用耕地,應照
章徵收耕地佔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
用地免稅。
炸葯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葯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
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
產經營佔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
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業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於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佔用稅。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水利工程佔用耕地
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
六、條例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只限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可以免徵耕地佔用稅。除上述
「三資企業」外,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七、條例自發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四月一日起佔用的耕地都
應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對未經批准,已佔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後到土地管理部門
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照章徵收耕地佔用稅。截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單位或者個
人獲准徵用或佔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額。
八、凡征了耕地佔用稅,經核實確屬農業稅計稅土地,對其原來計稅常年產量和
計征的農業稅額予以核減。核減數據,隨同耕地佔用稅年終決算逐級上報。經財政部
審查核實後,相應調減省、自治區、直轄市下一年度農業稅收入任務。此項核減的農
業稅,按財政體制負擔。
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天津市耕地佔用稅具體適用稅額的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和本決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或者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二、在本市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四十元。
在本市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三十元。三、在本市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二十八元。
在本市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行政區域內,佔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二十一元。四、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