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天津資料 » 天津港保稅區怎麼辦理
擴展閱讀
廈門周邊有什麼好玩的嘛 2025-07-04 14:00:29
去廣州番禺區有多少公里 2025-07-04 13:19:47

天津港保稅區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 2022-08-20 04:45:26

1. 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

第一條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登記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第三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審批。其中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審批。第四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章程和有關文件,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和有關文件的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二)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審批。第五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和有關申請文件;
(二)頒發批准證書。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交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章程和有關申請文件;
(二)頒發批准證書。第七條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申請文件由中方投資者提交,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文件由外商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提交。第八條保稅區管委會收到齊備的申請文件後,在其審批許可權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復。第九條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頒發批准證書。第十條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文件,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一條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齊備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七日內核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核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第十二條企業持營業執照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海關、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十三條企業更改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稅區轉產、遷移、合並、轉讓或者提前終止的,必須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並應當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保稅區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向海關備案。第十四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和華僑在保稅區申請設立企業,按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天津港保稅區土地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土地資源歸國家所有。
保稅區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除外。
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第三條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代表機構或者個人,均可以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企業、代表機構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土地,應當向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到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第六條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其相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保稅區管委會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保稅區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稅區管委會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八條出讓合同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採取協議、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第十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出讓方和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控制指標、用地年限和其他條件,協商確定出讓金。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貨幣方式支付。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五條出讓方未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予以提供。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期滿,由保稅區管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保稅區管委會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書,辦理注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期滿,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技術設備、非通用建築物等,應當由土地使用者按時拆除、清理,或者支付拆除和清理費用。第十七條保稅區管委會根據保稅區建設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原通過行政劃撥給予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規定出讓。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在其用地范圍內,按照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上水、下水、通信、電力、熱力、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按照保稅區的規劃要求修建。第三章土地使用權轉讓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亦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合同雙方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書,並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和土地管理登記費。第二十三要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 保稅區怎麼操作

保稅區(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

保稅區亦稱保稅倉庫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准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製造,但必須處於海關監管范圍內。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但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後扣除有關費用後,餘款退回貨主。

又稱保稅倉庫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橋建立中國第一個保稅區,之後,又相繼建設了天津港、大連、深圳的福田和沙頭角、寧波、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青島、汕頭、珠海、海南洋浦等15個保稅區。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由於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為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因此,保稅區在發展建設伊始就成為國內外客商密切關注的焦點。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1990年6月,經中央批准,在上海創辦了中國第一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1992年以來,國務院又陸續批准設立了14個保稅區和一個享有保稅區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即天津港、大連、張家港、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廈門象嶼、廣州、青島、寧波、汕頭、深圳鹽田港、珠海保稅區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目前全國15個保稅區隔離設施已全部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
1992年,在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發表之後,各保稅區紛紛加快了實質性啟動,基本建設進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軟硬環境,海內外客商投資踴躍,大多數保稅區首期開發區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讓完畢,並在進一步開發二期工程,吸引外資工作也出現了可喜的局面。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全國各個地區的保稅區已經根據保稅區的特殊功能和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成為當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集中開發形成的功能有保稅物流和出口加工。
隨著中國加入WTO,全國保稅區逐步形成區域性格局,南有以廣州、深圳為主的珠江三角洲區域,中有以上海、寧波為主的長江三角洲區域,北有以天津、大連、青島為主的渤海灣區域,三個區域的保稅區成為中國與世界進行交流的重要口岸,並形成獨特的物流運作模式。

4. 在天津保稅區注冊公司應該去哪辦理注冊手續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是設有隔離設施的實行特殊管理的經濟區域,貨物可以在保稅區與境外之間自由出入,上海國際航運、貿易中心的重要載體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免驗許可證件,免予常規的海關監管手續(國家禁止進出口和特殊規定的貨物除外),因此外高橋保稅區特別適合有進出口業務的公司注冊在這里。很多人要在上海臨港自貿區注冊公司,辦公地點不在自貿區,或者創業初期沒有辦公地址,但是公司注冊需要一個地址,所以上海自貿區會有虛擬地址簡單來說就公司登記地址,正規經營,工商年報要及時申報。上海自貿區注冊虛擬地址是必不可少的,簡單來講,所謂的虛擬地址不是這個地址不存在,而是說地址本身是存在的,只不過這個地址只能用來注冊,但是不予實際辦公。如果自己在自貿區有實地商用辦公室 就可以實地注冊。企昊代辦費1000元說到自貿區公司虛擬地址。

就不得不說公司注冊在自貿區的優勢:
1. 投資行業限制放寬(1)負面清單出台,允許投資清單以外的行業;(2)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都列為開放。很多在非自貿區限制的行業,在這里能投資注冊,對很多行業及相關產業是利好。
2.金融領域的改革創新:(1)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金融市場產品創新;(2)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行先行先試;(3)推動金融服務對民營資本和外資的全面開放;(4)允許部分中資銀行從事離岸業務。
3. 稅收優惠:(1)符合鼓勵類,所得稅減按15%徵收;(2)出口退稅政策完善。
4. 貿易領域:(1)零關稅的實施,自貿區企業與境外商品的流動採取交易零關稅;(2)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所謂「一線」,是指國境線,「二線」是指國內市場分界線,也就是自由貿易區的空間分界線。(3)通關制度和手續簡化,創新監管模式,將一線監管集中在對人的監管,口岸單位只做必要的檢驗檢疫等;特別是海關方面將不再採用批次監管的模式,而採用集中、分類、電子化監管模式。
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和區外注冊有什麼區別。在上海自貿區內入住的企業一般是做進出口的企業,自貿區內操作進出口手續比較方便,並且自貿區內獨有的FT賬戶是自貿區內的企業可以享受的政策。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時間一般情況下為5個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況時間可能延長。
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材料:
1、 股東、法人原件及復印件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
2、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最好5個以上或更多)、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及投資人出資比例;
4、注冊地之租賃協議和房產證復印件(企昊可提供);
5、財務人員證件復印件;
6、其它規定的注冊材料。
注冊上海自貿區公司時間一般情況下為7個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況時間可能延長。

5. 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審批。其中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市綜合平衡的,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及以上,和投資總額雖在三千萬美元以下但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再由市有關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章程及有關文件,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及有關文件的審批:
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及以下的項目由管委會審批;二千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三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第五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報送項目建議書;
(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報送合同、章程及有關文件;
(四)申請頒發批准證書。第六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報送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章程及有關文件;
(二)申請頒發批准證書。第七條管委會負責受理投資者按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報送的文件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或轉報有關部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報批文件由中方投資者負責報送,並附其主管部門的意見;外資企業的報批文件由外商或其委託的單位報送。第八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章程和有關文件及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和有關文件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或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批准證書。第九條本市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最長審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分別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十五天;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十天;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同、章程及有關文件和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及有關文件二十天;頒發批准證書五天。
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條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文件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齊備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十日內簽發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第十二條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和華僑在保稅區申請設立投資企業,按本辦法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天津港保稅區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創造按照國際慣例運作的投資環境,擴大國際貿易,加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外國創辦自由貿易區的經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海關監管下的綜合性對外開放的境內關外特定經濟區域。第三條保稅區建立國際貿易市場,實現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對接。
保稅區以發展第三產業為主(即以貿易為導向、物流為基礎),發展第二產業為輔。保稅區主要開展國際貿易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貨物加工、整理、包裝、運輸、倉儲、商品展銷、商品零售以及房地產、金融、保險等業務。第四條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在保稅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代表機構。
保稅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保稅區企業)代表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設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並由其代表市人民政府對保稅區實行統一管理。第六條保稅區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第七條保稅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保稅區的實施;
(二)制定保稅區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實施保稅區的行政管理;
(四)制定保稅區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審核、批准在保稅區的投資項目;
(六)監督各項優惠規定的實施;
(七)協調海關、稅務、金融、商品檢驗、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公安等部門在保稅區的工作;
(八)負責保稅區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九)根據許可權,審批保稅區中方人員的短期因公出國和派赴國外培訓,邀請國外人員到保稅區從事業務活動;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八條有關部門在保稅區設立駐區行政管理機構,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外,須事先徵得保稅區管委會的同意。第三章企業權利和義務第九條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第十條保稅區企業應當依法向保稅區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第十一條保稅區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合同、章程的規定,注入注冊資本,並取得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第十二條保稅區企業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對環境有污染或者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保稅區企業必須遵守國家財務、會計、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並按照規定向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對進出口免稅或者保稅的貨物,必須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簿。第十四條保稅區企業建設工程,可以自行在國內外招標。第十五條保稅區企業對其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自行定價。第十六條保稅區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工工資標准和分配形式、職工招聘的條件,由企業自行確定。第十七條保稅區企業提出申請,經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第四章貿易和出入管理第十八條保稅區企業有權依法從事國際貿易。第十九條允許保稅區企業生產、經營的貨物、物品進口和出口。
經海關批准,保稅區企業可以承攬非保稅區的加工業務;可以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產品,但須返經保稅區出口。第二十條外國對我國實行被動配額的商品從保稅區出口,實行配額管理。
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從國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國外時,免領進出口許可證;運往非保稅區或者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不得運入或者運出保稅區。第二十二條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交通工具和人員,憑有關機關制發的通行證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接受海關檢查。第五章金融和保險第二十三條經國家金融管理機關批准,國內外銀行和保險企業,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第二十四條保稅區企業的外匯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對進出天津港保稅區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為海關監管區。海關在保稅區內依法行使職權,對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貨物和個人攜帶物品進行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並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第三條保稅區與非保稅區(指中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下同)之間的分界線應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
保稅區至天津港碼頭之間應設專用的運輸通道。
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必須經由海關指定的出入口進出,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檢查。第四條保稅區僅設立行政管理機構及有關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第五條保稅區內企業應當持天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向海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在保稅區內設立國家限制和控制的生產項目,須經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准。
保稅區內的保稅貨物和經加工的產品必須復運出境,如遇特殊情況需將貨物運往非保稅區的,應向海關申請,經海關批准後按照規定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第六條保稅區內企業、行政機構進口合理數量的自用物資、物品僅限在區內使用,未經海關核准,不得運往非保稅區。第七條國家法律禁止進出境物品不得運入、運出保稅區。
目的在於銷往非保稅區的貨物不得運入保稅區,如有特殊需要,應報經海關總署批准。第八條保稅區內生產企業,倉儲企業應對有關貨物的進口、加工、儲存、使用、出口及銷售等情況建立專門帳冊,定期列表報送海關核查。海關有權對保稅區內的貨物和有關的營業場所實施檢查。有關企業、行政機構應免費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方便條件。第二章對進出保稅區貨物的優惠第九條進口供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為加工出口產品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裝物料,供儲存的轉口貨物以及在保稅區加工運輸出境的產品,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第十條保稅區內的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進出口下列貨物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產品稅、增值稅):
一、建設保稅區基礎設施所需的進口機器、設備和其它基建物資;
二、保稅區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數量合理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三、保稅區內行政機構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
四、保稅區內企業出口的保稅區產品。第十一條保稅區下列貨物予以保稅;
一、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
二、轉口貨物。
本章第十、第十一條規定范圍以外的物品應照章征稅。第三章對運入保稅區貨物的管理第十二條進口貨物經專用通道運入保稅區,應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進口貨物經其他口岸運入保稅區時,按「進口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第十三條運入保稅區的進口物資、保稅貨物、轉口貨物,由區內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轉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四份),保稅貨物應加蓋「保稅貨物」戳記;轉口貨物應加蓋「轉口貨物」戳記;隨附進口合同、商業發票(副本)、裝箱清單(副本)、發貨通知(副本)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海關憑以驗放。第十四條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隨附出口合同、商業發票(副本)、裝箱清單(副本),向海關申報,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交驗出口許可證。應征出口稅的商品,海關照章徵收出口稅。第十五條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供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包括在保稅區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機器設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應由使用單位在上述物資、物品運入保稅區時向海關呈報清單兩份,經海關核驗認可後准予運入保稅區,對上述貨物的進、出和使用等情況,有關企業應建立專門帳冊。第十六條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已辦妥進口手續的進口貨物、物品(包括供生產出口產品的料、件)不予退稅。

8. 天津港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稅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符合《天津市總體規劃》、《天津港總體布局規劃》以及《天津港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的要求。第三條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保稅區內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規劃局的指導。第四條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五條在保稅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應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向管委會申請定點,由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會同保稅區土地、環保等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到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第六條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可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土地使用權的權屬,圈圖蓋章,由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第七條保稅區內的工程管線建設,由管委會負責審批;跨出保稅區范圍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須到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禁止在臨時用地范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應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交回或拆除,並按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準轉租、轉借和改變使用性質。第九條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保稅區內違法違章建設的監察和處理工作。第十條本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
199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