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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失信個人如何納入

發布時間: 2022-11-17 03:32:36

① 怎麼查詢個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員

1.手機打開網路APP。

2.打開網路APP後,點擊搜索「失信人查詢」。

3.搜索「失信人查詢」後,輸入要查詢失信人的姓名/身份證,然後點擊查詢。

4.如果輸入身份證號,顯示沒有相關信息,那這個人就是沒有列入失信名單的。

5.輸入名稱後,選擇要查詢的人。

6、點擊打開後,就可以看到具體信息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四條: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② 失信被執行人夠什麼條件就能上黑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2)天津消防失信個人如何納入擴展閱讀:

上了銀行黑名單的徵信被執行人往往會在以下四個方面有影響:

1、消費方面

上了銀行黑名單的朋友難以申請借款、申請信用卡,不能居住星級賓館、酒店、夜總會、不能再高爾夫球場進行高消費,網購奢侈品,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2、旅遊方面

無法乘坐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倉位,無法通過支付寶、天貓、淘寶等平台購買度假產品。

3、工作方面

無法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不得擔任企業的法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其他方面

影響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可能會對配偶的個人信用有影響。

③ 法院執行決定書 決定將某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什麼意思

如果不履行法院裁判文書的義務,會被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影響個人徵信等,關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意思見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九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布、撤銷、更正、刪除失信信息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④ 失信被執行人申請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3,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

4,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5,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6,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⑤ 失信人員有什麼限制

一、失信人員有什麼限制
1、失信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2、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的內容如下: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⑥ 對於失信人員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⑦ 如何成為失信人員

法律分析:一、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第四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5、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⑧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⑨ 國家對失信人員懲罰有哪些規定

一、法律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一)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方式:

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二)法院採用具有執行聯動效應的失信被執行人制度,向有關單位定向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由受通報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施以信用懲戒。

1、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

3、限制在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權屬變更等手續。

4、限制在住建部門辦理工程項目規劃審批。

5、限制開展工程招投標業務。

6、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辦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8、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三)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依據:

1、《公司法》第146條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

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向相關部門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限制高消費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各企業、部門、行業成員和分支機構實時監控,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2、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聯動措施的,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等法律文書,並送達有關部門。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方式:

1、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由申請執行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

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有哪些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失信被執行人的還款方式

1、法院途徑:即和執行法官聯系,把費用給法院,由法院再給付對方,給付完畢,法院就會根據你方的申請,撤銷你的黑名單。

2、債權人途徑: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再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消除。

⑩ 如何申請把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

向法院申請把失信被執行人納入該名單庫中的問題,具體從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需符合該規定第一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
第二,在符合六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有關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將有關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此外還有兩種途徑,一是有關當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名單庫;二是了解情況的其他任何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或最高法院舉報,將其納入名單庫。在名單庫頁面有舉報信箱,您通過該信箱舉報,但需寫明具體情況。
第三,凡是納入名單庫的,都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並進行信用懲戒。
失信被執行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曝光的條件及流程
程序和規則在法釋(〔2013〕17號)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二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三條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