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天津2022年12月31號還可以用醫保卡么
可以用的。天津2022年12月31日仍然可以使用醫保卡,只要用戶認可就行。
『貳』 天津醫保2023年新政策
根據天津市調整的2023年居民醫保籌資和待遇標准,可以發現本次的調整在各個方面都會有一些細微的變化,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這對於居民醫保門診急救這些范圍來說,個人的醫療費用也會有所保障,對於職工大病保險是會有參照執行的標准。其中就有合理的提高籌資標准,這也是為了提高財政補巧源譽助標准,對於個人的繳費標准也有所提高,還會完善籌資繳費的機制。個人的繳費標准就是每個人提高30元,而對於參保人員來說,每年的標准都是會有明確的調整和要求。
『叄』 2022年3月24天津可以用醫保卡嗎
2022年3月24天津可以用醫保卡的。
從今年12月1日開始,天津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了新政策,天津市醫療保險參保人的繳費、報銷等都將更加實惠。本文將為您介紹天津市醫療保險八大新政策。天津市醫療保險新政策1.統籌方式變更用人單位由按大病統籌模式變更統賬結合模式,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天津市醫療保險新政策規定了什麼的知識,跟著華律網小編一起看看吧。
2022年天津市醫療保險新政策規定了什麼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經辦服務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教育、審計、民政、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
第六條 本市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鼓勵、引導全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協同發展工作機制,推進政策制定、經辦服務、監督管理、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資格互認、醫葯產品采購、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協同工作。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合作,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學生、兒童和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職工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參保登記,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補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自行申報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應當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及時繳納的,可以按照規定補繳。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徵收。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繳費情況,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檢查。
第十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按照本市繳費費率和個人繳費基數確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按照規定標准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繳費標准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對個人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並適時作相應調整。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和政府補助標準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待遇與支付
第十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自繳費當月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中止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繳和中斷期間發生醫療費用報銷的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少於二十五年、女不少於二十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五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繳費的,享受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對新生兒等享受待遇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住院、門(急)診普通疾病和門診特定疾病等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等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置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超過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支付比例分擔。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適時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定疾病,經門診特定疾病鑒定機構鑒定病情符合標準的,享受門診特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門診特定疾病的種類和鑒定標准,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制定。
門診特定疾病實行定點就醫和特定的醫葯服務范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家庭病床治療。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報銷辦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保基金穩定、可持續運行。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政府補助資金、社會捐助資金、滯納金、利息以及其他資金構成。
第二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比例分別劃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國家和本市對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實行統一計息辦法。對存入收入戶和支出戶的活期存款實行優惠利率,按照不低於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對存入財政專戶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五章 經辦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為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檔案,完整、准確記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待遇支付等個人權益的相關信息,並提供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以下統稱定點醫葯機構)管理,規范醫葯服務行為。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葯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制定協議管理辦法應當充分聽取定點醫葯機構、相關行業協會、醫師葯師代表等方面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吸收採納。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葯機構應當優先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葯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報銷范圍外的醫葯服務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親屬同意並提供費用明細。
定點醫葯機構應當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葯管理,在提供醫葯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
定點醫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設備,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實現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協議管理,對定點醫葯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經審查核實的,依據服務協議給予相應處理。
定點醫葯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定點醫葯機構不得將被拒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市健全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管理制度,實行名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或者購葯,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並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葯機構購葯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
第三十六條 本市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葯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具備聯網直接結算條件的,優先實行聯網直接結算。
第三十七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葯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疾病診斷編碼和手術操作編碼等基礎編碼實施標准化管理。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採集定點醫葯機構的服務能力信息,加強醫保資料庫標准化建設,規范基礎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下的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引導定點醫葯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葯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
第四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定點醫葯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關的登記、申報、支付結算等檔案和憑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會同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聯合檢查。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單位和人員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等,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一)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場所進行調查、檢查;
(二)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測;
(三)通過查閱、記錄、復制等形式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四)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材料;
(五)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情況實施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暫時調整其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審核、報銷。
第四十六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定點醫葯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虛構醫葯服務或者偽造、變造就診記錄、票據的;
(二)辦理冒名就醫、虛假住院的;
(三)偽造、變造相關證明辦理門診特定疾病登記的;
(四)申報非定點醫葯機構或者暫停服務協議醫葯機構發生的費用的;
(五)冒用、斂存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冒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義申報醫療費用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參保人員或者其他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冒名就醫購葯,或者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借、出租的;
(二)偽造、變造報銷票據、醫療文書等的;
(三)偽造、變造相關證明騙取門診特定疾病待遇資格的;
(四)非法使用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套取葯品耗材等,倒賣牟利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本市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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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2022年天津醫保政策
2022年天津醫保政策
個人繳費標准調整,參加2022年度居民醫保的人員,個人繳費標准高檔為950元/人,低檔為320元/人,學生兒童按照低檔個人繳費標准執行,並享受高檔報銷待遇。
待遇自2022年起,參保人員在一、二級和本人選定的一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年度起付標准統一為600元,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4000元,高檔繳費參保人員支付比例分別為55%、55%、50%,低檔繳費參保人員分別為50%、50%、4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
醫療保險是五險中的一個險種,分為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職工醫保是我們在別處上班,公司幫我們繳納五險,五個險種是一起交的,不能分開。而靈活就業或者沒有工作的人可以單獨參加醫療保險,就是居民醫保。
天津市個人醫療保險政策:
一、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和成年居民分別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成年居民繳費標准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
規定標准對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人員按照規定的檔次參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居民應當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從繳費滿6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伍』 天津醫保2023年新政策
近日,天津市出台《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調整2023年居民醫保籌資和待遇標准,進一步鞏固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促進醫療保障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增進民生保障福祉。
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准。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高檔為980元/人/年、低檔為350元/人/年,學生兒童按照低檔繳費,參照高檔享受待遇。自2023年起,調整院校學生繳費機制,本市各級各類院校新入學學生按年度申報繳納居民醫保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自願選擇繳費檔次參加居民醫保。同步調整財政補助標准,2022年低檔為610元/人/年、高檔為1100元/人/年;對持天津市居住證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人員,按相同標准給予財政補助。
鞏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自2023年起,居民醫保住院(不含門診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額由18萬元提高至25萬元。將居民醫保、職工醫保門(急)診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分別納入城鄉居民、職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並將大病保險各費用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提高後大病保險起付線(23724.5元)至10萬(含)、10萬至20萬(含)、20萬至30萬(含)報銷比例分別為65%、70%、75%。同時,自2023年起,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救助比例分別為75%、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住院救助起付線標准按照上年度發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救助比例為65%。
接下來,市醫保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做好政策落地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相關惠民政策自2023年如期落地。同時,持續加大政策解讀力度,擴大惠民政策的社會知曉度,讓更多參保群眾享受醫保改革紅利。
『陸』 天津醫保2022年3月10日,社保升級中,看病能用醫保卡嗎
看病能用醫保卡。
天津市本輪疫情期間,在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醫保資金保障、葯品保障、待遇保障、服務保障和系統安全保障基礎上,精準支持全市醫療資源參與提升津南區救治能力,進一步鞏固完善康復人員和急診留觀人員費用報銷政策、優化代取葯報銷制度,實施脫卡刷臉就醫特殊渠道,確保患者得到及時救治。
自2022年起,個人賬戶資金不再打入銀行卡,而是記入本人個人賬戶台賬用於看病就醫使用,即,每月28日不再有銀行卡到賬記錄。歷史年度已經打入本人銀行卡的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繼續取現使用。
『柒』 天津醫保新政策2022年最新
為進一步鞏固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促進醫療保障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增進民生保障福祉,根據2022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0號)要求,現就做好2022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籌資標准
(一)提高財政補助標准。2022年本市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准為低檔每人每年610元、高檔每人每年1100元;對持天津市居住證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人員,按本市居民相同標准給予財政補助。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按照國家要求調整。
(二)提高個人繳費標准。2022年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按照《市醫保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關於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1〕86號)執行。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提高30元,具體為高檔每人每年980元、低檔每人每年350元。學生兒童按照低檔個人繳費標准執行,享受高檔繳費報銷待遇。
(三)完善籌資繳費機制。自2023年起,調整院校學生繳費機制,本市各級各類院校新入學學生按年度申報繳納居民醫保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自願選擇繳費檔次參加居民醫保,不再實施從生活補助費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學生由市教委指導高等院校按規定進行認定,並由財政部門安排預算定額資助參加居民醫保。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捌』 新換的醫保卡什麼時候在津醫保上更新
新換的醫保卡什麼時候在津醫保上更新,卡換過後電子醫保卡會自動更新新的電子醫保的親。補換卡時,舊的社保卡注銷,新的社保卡更新至持卡庫後,進入電子社保卡服務後,電子社保卡會自動更新為新的社保卡
『玖』 天津醫保2023年新政策
天津醫保2023年新政策
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發布關於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醫保個人繳費標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
- 提高個人繳費標准: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提高30元,具體為高檔每人每年980元、低檔每人每年350元。學生兒童按照低檔個人繳費標准執行,享受高檔繳費報銷待遇。
- 鞏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醫保住院(不含門診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25萬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費用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將居民醫保門(急)診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保障范圍。職工大病保險參照執行。
一、合理提高籌資標准
(一)提高財政補助標准。2022年本市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准為低檔每人每年610元、高檔每人每年1100元;對持天津市居住證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人員,按本市居民相同標准給予財政補助。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准按照國家要求調整。
(二)提高個人繳費標准。2022年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按照《市醫保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關於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1〕86號)執行。2023年本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提高30元,具體為高檔每人每年980元、低檔每人每年350元。學生兒童按照低檔個人繳費標准執行,享受高檔繳費報銷待遇。
(三)完善籌資繳費機制。自2023年起,調整院校學生繳費機制,本市各級各類院校新入學學生按年度申報繳納居民醫保費;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自願選擇繳費檔次參加居民醫保,不再實施從生活補助費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學生由市教委指導高等院校按規定進行認定,並由財政部門安排預算定額資助參加居民醫保。
二、鞏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鞏固提高基本醫保待遇。全面落實放開居民醫保門(急)診三級醫院報銷政策和提高高檔繳費人員一、二級醫院門(急)診報銷比例,降低住院和門診醫用耗材個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醫保住院(不含門診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25萬元。繼續做好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葯保障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險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費用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將居民醫保門(急)診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保障范圍。職工大病保險參照執行。
(三)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實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救助比例分別為75%、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住院救助起付線標准按照上年度發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救助比例為65%。對經三重製度保障後個人費用負擔仍較重的困難群眾,做好與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的銜接,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
三、切實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線
持續鞏固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做好與鄉村振興工作銜接。進一步優化醫保、民政部門間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實現困難群體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通過系統自動辦理。按照規定分類資助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參加居民醫保。持續做好門診、住院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開展依申請醫療救助,提高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效能。
四、促進制度規范統一
堅決落實國家和本市醫保待遇清單管理制度,推進三年清理規范專項行動。清理規範本市意外險等制度,並做好政策銜接,相關費用按規定納入基本醫保制度報銷范圍。自2023年起,兒童孤獨症譜系障礙和腦性癱瘓、肺結核、嚴重精神障礙等病種按照本市現行規定報銷後,可繼續按規定享受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待遇。實施積極生育保險政策,修訂完善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清理規范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制度,做好三孩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保障,調整完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政策。
五、加強醫保支付管理
落實2021年版國家醫保葯品目錄,全面完成自行增補葯品品種清理任務。扎實推進談判葯品「雙通道」管理,加強談判葯品供應保障和落地監測。完善醫院制劑管理辦法,動態調整院內制劑目錄。完善醫保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實推進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和按病種分值付費方式改革,覆蓋70%以上住院醫療費用。推進糖尿病等門診慢特病按人頭付費。完善定點醫葯機構管理和「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強葯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價格管理
持續落實國家組織葯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加快執行國家組織胰島素等葯品集采結果。做好第七批國家組織葯品集中采購實施工作和國家組織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落地工作。積極推進京津冀「3+N」醫葯采購聯盟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做好葯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采結果落地實施,落實好醫保直接結算、支付標准協同、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組織編制醫葯價格指數,落實醫葯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
七、強化基金監管和運行分析
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聚焦查案辦案,嚴肅查處欺詐騙保案件,堅決曝光典型案例,充分採取費用審核、協議處理、行政處罰等綜合措施,加大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強化高壓打擊態勢。充分發揮多部門參與的監管聯動機制,積極開展信息共享、協同執法、行刑銜接和行紀銜接等工作,推進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實行聯合懲戒。組織做好醫保基金決算和預算編制工作,加強醫保基金預算執行監測,做好執行進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態化基金運行預警機制。編制醫保基金運行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報告,加強基金運行情況監測,通過對參保情況、基金收支規模等重要指標項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風險預警、評估、化解機制,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務能力
按照國家要求,全面加強經辦服務體系建設。開展醫保經辦「規范年」建設,全面落實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操作規范。全面落實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繼續做好轉移接續「跨省通辦」。扎實推動經辦服務示範窗口建設。繼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醫療費用、新冠疫苗及接種費用結算和清算工作。推進「參保一件事」、「新生兒出生一件事」等聯辦。深化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繼續擴大異地門診結算定點醫葯機構范圍,將部分門診慢特病相關治療費用納入異地就醫聯網報銷范圍。
九、推進標准化和信息化建設
完善統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醫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動醫保標准化工作落地應用,積極探索場景應用,形成聯動效應。進一步拓展醫保電子憑證、電子社保卡激活率和應用場景。嚴格落實信息化管理、網路安全管理和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全面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做好「津醫保」推廣應用工作,擴展便民服務載體功能。
十、抓好組織落實
本市各級醫療保障、財政和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壓實工作責任。要加強部門間統籌協調,協同做好居民醫保待遇落實和管理服務。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普及醫療保險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強群眾參保繳費意識,合理引導社會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