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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1年防暑降溫費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5-06 11:48:26

① 2021年天津防暑降溫標准

法律分析: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都能領到防暑降溫費。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防暑降溫費的月標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xx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265元,以此推算,20xx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准約為158元,四個月合計約為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夏季高溫天氣導致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為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事件,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

防暑降溫工作季節性強,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前謀劃,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大對防暑降溫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信等各種宣傳手段,普及防暑降溫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廣大勞動者和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② 天津市防暑降溫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2021年天津市防暑降溫補貼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約為防189.7元/月。

法律依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18〕13號》第四條規定:高溫津貼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

③ 2021年天津市防暑降溫標准

法律分析:防暑降溫費發放標准為:189.7元/月;按照本市規定,每年6、7、8、9這四個月,用人單位要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對於所有在崗工作的職工,按本市規定的標准,可以一次性發放;注意: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35元/天。

法律依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簡稱「高溫天氣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准。

④ 防暑降溫費2021標准天津市

法律分析:天津防暑降溫費2020年的標准: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准為189.7元/月

按照本市規定,每年6、7、8、9這四個月,用人單位要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對於所有在崗工作的職工,按本市規定的標准,可以一次性發放。

注意:高溫津貼、防暑降溫費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

高溫津貼發放標准為35元/天

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後發放,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准。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於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用人單位無法准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不能代替防暑降溫費,必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代替。發放方式為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⑤ 天津防暑降溫費標准2021

天津防暑降溫2022年標準是每天35元,6、7、8、9月,共4個月。
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都能枯伏老領到防暑降溫費。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為6、7、8、9月,共4個月。防暑降溫費的標准,是每天廳凱35元。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升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