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包括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第三條本市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第四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第五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簡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務。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登記工作。第六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制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規范。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應當有唯一編碼。第八條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體登記。第九條當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第十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可以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請登記,並同時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處分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具體登記事項所需其他材料。第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第十四條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第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驗,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或者調查。符合登記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不動產有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不符合登記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登記事項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⑵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解封了嗎
沒解封。
1月9日,天津市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發布暫停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的公告。自1月10日起,天津市市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暫停受理所有不動產登記業務。服務恢復時間將視天津市疫情防控情況及時發布通知。天津市市區不動產微信服務平台暫停預約市區登記業務,已經預約成功的業務暫停辦理。由於暫停辦公造成不能如約辦理,對此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⑶ 不動產不登記會怎樣
不動產不登記不影響其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不動產是我們重要的資產,例如房產,即使自己居住,但是一旦涉及經濟利益就會成為不動產,那麼,如果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效力怎樣,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不進行登記,那麼抵押不動產就會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效力的法律效力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支撐。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並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佔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房地產抵押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產作為抵押物擔保債權實現的債務人本身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權人是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主張就拍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不動產的抵押是資金周轉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實際運用中自己一定要清楚相應的歸還期限,一旦違約就會使自己的不動產屬於他人,因此,不到萬不得己盡量不要進行不動產的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⑷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包括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第三條本市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第四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制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規范。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應當有唯一編碼。第八條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體登記。第九條當事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的登記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第十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可以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請登記,並同時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處分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具體登記事項所需其他材料。第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第十四條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第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驗,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或者調查。符合登記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不動產有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不符合登記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登記事項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六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⑸ 不動產登記到底是什麼對老百姓有什麼好處
在以前,農村很多房屋只辦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沒有辦理房產證,於是很多人就誤以為農村房屋不能辦理房產證,其實農村房屋也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而且從2015年起,我國實行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兩證合一的政策,房產證與土地證合為具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雙重性質的不動產權證,現在新頒發的都是不動產權證。
在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是農民最珍貴的財富,但因各種證件不全,也引發了很多糾紛和爭議。《不動產權證書》清楚地記錄了農村范圍內包括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權屬、位置、界址、面積、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基本情況,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於保護個人產權
個人名下的房產、土地和林地等不動產都能得到保護。
2.辦手續將更加便捷
轉賣房屋時不用土地、房屋多個部門來回跑。
3.交易將會更加安全
可依法查詢不動產產權歸屬,有助於化解一房多賣風險。
4.農民貸款更方便
有了不動產權證,用不動產權抵押貸款很快成為了很多農民解決資金難題的首選,不僅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低得多,還無需擔保。
⑹ 不動產登記的好處和壞處有哪些
好處:
1)、明確了老百姓對不動產的權屬,對老百姓權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便利了權屬的轉移,不動產登記後老百姓可以更加方便地通過出租、出資、抵押、轉讓等方式獲取財產收益和融資的需要,也可以滿足他們通過繼承或者遺贈以不動產庇蔭親屬、回報社會的意願;農民的土地可以合法流轉等;
3)、輔助好處,有利於反腐,給房地產價格帶來下降的壓力。
壞處:
不動產登記是為房產稅,甚至是不動產稅打基礎,未來老百姓需要承擔更多的稅賦;
⑺ 不動產的登記會帶來哪些影響
據報道,6月18日,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
拆遷戶分到的安置房(或者叫回遷房)。這些房子是專門為拆遷戶而建的,一般成本比較低,戶型比較緊湊,一般沒有不動產權證或者需要三至五年才能有不動產產權證,在取得證書之前,這類房子在房管局也沒有備案,也就無法上網查看。
只要一徵收房地產稅、空置稅,肯定會有多套房子的投資者要麼賣房,要麼將房子出租出去,再加上隨著我國租賃市場的不斷完善,租賃市場的不斷規范管理,一些老百姓的生活理念就會慢慢改變,買不起房的可以租房居住,這樣房價也許離下跌就不遠了,那麼「只住不炒」才能真正地實現。
文章來源:央廣網
⑻ 天津不動產登記十大問!統一登記有什麼好處
2015年11月以來,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正式啟動的消息引發了市民廣泛關注。今後,市民熟悉的房地產權證、房屋登記證明等權屬證書將集體「下崗」,不動產權證書的時代正式到來。那麼,不動產登記相對房產登記有什麼區別?不動產登記該去哪兒辦?怎麼辦?好辦嗎?實施不動產登記後,將對市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針對市民普遍關心的問題,天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為大家一一解答。
本市不動產登記全面啟動
市國土房管局發布公告稱,經市政府批准,從11月30日起,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全面啟動,本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登記業務,統一到市國土房管局設立或者委託的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辦理,領取《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根據公告,將市和區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進行整合,統一交由市國土房管局承擔,其行業管理和不動產交易監管等職責仍由原相關部門承擔。原已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繼續有效,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在今後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變更等登記時予以換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海洋部門、林業部門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記發證業務。國家規定的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仍由原部門辦理,過渡期後納入統一登記的具體時間另行公告。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門、林業部門已經受理的登記業務,仍到海洋部門、林業部門領取證書;原房地登記部門已經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記的,統一頒發新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原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負責受理全市范圍內海域使用權登記,涉及國防軍事、國家安全和保密單位的各類不動產登記(不包括軍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房改購房轉移登記),市政府所屬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地登記,不能分別辦理的跨區縣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外產代管產房地登記。不再受理原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負責辦理的各類登記業務,相關業務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區、縣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受理。
不動產登記呈現四大亮點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確保順利實施,切實方便企業群眾,本市11月30日起全面啟動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呈現四大亮點:
一是下放部分登記許可權,實現轄區內辦理。將與企業群眾密切相關的國有土地房地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土地變更登記等許可權,由原來的市房地產登記中心下放到各區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方便企業就近辦理、就近查勘現場,大大節約了辦件時間和資金成本。
二是各類登記業務在統一大廳辦理。實行一個行政轄區內各類不動產登記(除涉及國防、軍事、國家安全和保密單位的登記以外)由統一登記經辦機構辦理,改變了過去土地和房屋、林權、海域使用權登記分散辦理的狀況,為企業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是簡化辦件程序,提高效率。整合集體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登記業務,實現一次申請、一次辦結,改變了以往土地、房管兩個部門「來回跑」的狀況。
四是優化交易登記流程,做到無縫銜接。明確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二手房協議列印等房地產交易手續,與不動產登記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務、一體化辦理,實現交易管理和登記的無縫銜接。
問題一:什麼是不動產登記?
答: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按照統一的依據,在統一的登記系統上辦理各類不動產登記業務,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問題二: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以登記?
答:(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注意:「小產權房」不得進行不動產登記。
問題三: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什麼事項?
答:(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四)其他相關事項。注意:不動產登記簿證包含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其中,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記載事項與《不動產權證書》一致,不動產權證書就相當於現在的房產證,而不動產登記證明則相當於現在的《他項權證》。
問題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請登記?
答: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由當事人單方提出申請的,包括:(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問題五:怎樣進行不動產登記?
答:首先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然後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材料及書面給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完成)。
問題六:不動產登記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問題七:不動產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答:除了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位置等信息來自房產證內容外,新的《不動產權證書》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取得價格和分攤建築面積等內容,今後市民買賣房產,或者申請不動產權利變更,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申請領取不動產權簿證。
問題八:實行不動產登記有什麼好處?
答:實行不動產登記可以改變分散登記可能造成的權屬不明或沖突等問題,進一步提高登記質量,確保登記安全,避免權利交叉、重疊,有效保護權利人合法的不動產權利。同時,實行不動產登記可以實現一個轄區內一個登記經辦機構辦理各類不動產登記業務,改變了以往企業群眾分別、多次到不同的登記部門辦理的情況,提高登記效率。另外,目前,各類不動產分別管理、分別登記,登記的內容、標准以及統計的口徑都不盡相同,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理順部門職責關系,促進政府整合管理資源,有利於掌握完整准確的不動產基礎數據,為宏觀調控、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問題九:已經領取的權屬證書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換新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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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天津不動產登記之後是不是就不可以過戶買賣嗎
可以買賣過戶。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根據此條,已設立抵押權的財產轉讓的,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或提前清償抵押權人。對不動產來說,必須先將抵押權撤銷以後方能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