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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廈門養禁養犬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2-06-12 01:01:38

1. 禁養犬已經養了怎麼辦

既然已經禁養犬了,你又癢了怎麼辦?
那麼你就完全可以找一個比較不錯的人送給他
比如說找個鄉下人親戚送給她家裡寄養,你如果捨不得,可以過一段時間去看一看
否則的話,你也會堅持養狗,會有麻煩的

2. 已經養了的禁養犬怎麼處理

禁養犬已經養了,如果被有關的部門發現的話,那麼禁養犬會被沒收的,而且還會處以罰款。

由於近年來流浪狗不斷增加,加上養狗人缺乏應有的管理,流浪狗、家養狗傷人事件不斷出現,引發的糾紛不少;由於個別養狗人缺失公德心,沒有及時當好鏟屎官,破壞了環境,有的擾民,等等這些,而引起了大家的反對養犬的呼聲。在這種情況下,各地出台相關的管理法規或規定,來規范養犬。這也是適時的,正確的。作為養犬人,也應該支持與遵守。

但出台或規范養犬規定,不是禁養狗狗。不能因為狗傷人咬人,就一棍子打死,全社會不能養狗了。這個要區別開來。只要有正確的輿論導向,正確的引導,提高了全民的素質,就一定能夠實現科學養犬、文明養犬、和諧養犬的。

想要飼養狗狗,但是需要根據相應耳朵法律法規飼養。

3. 禁養犬已經養了怎麼辦

禁養犬已經養了會沒收犬只。主人養了禁養犬,那肯定是會被執法部門沒收犬只的。執法部門除了會沒收犬只,還會視情節惡劣程度對主人處以罰款。禁養犬無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這里的物業不單單指小區物業,而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禁養犬優點

實行全面禁狗政策,在短時間內狗狗的數量會急速減少,也許不會出現走在路上無故踩到狗屎的倒霉事情發生,狗咬人事件也會減少、所謂的愛狗人士高速攔車行為也會消失,狗患問題會得到解決。

從小狗、狗糧、狗服裝、狗玩具、以及相關的寵物用品的售賣,到多如牛毛的寵物醫院,無數人靠著這條產業鏈而活著。但是,可以看到光寵物相關的商品件數就高達40多萬件。

4. 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相關問題。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免疫、登記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牽頭協調養犬管理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推進養犬管理聯合執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犬只狂犬病疫病進行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相關單位負責轄區內犬只強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等工作,收集、處理和溯源公共場所發現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傳播。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養犬知識、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生活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權對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報告;發現犬吠擾民、犬只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第六條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重點管理區是指思明區、湖裡區,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是指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第七條實行養犬強制免疫制度。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銷售活動。第八條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晶元,領取犬類免疫證明。犬類免疫證明應當註明養犬人信息、犬只品種、體高、體重、體長、毛色和免疫情況,並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接種狂犬病疫苗和植入電子晶元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第九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兩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私自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條重點管理區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每戶限養一隻,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重點管理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養犬。經登記養犬的單位,必須落實專人或者指定人員管理犬只。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公安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犬類免疫證明;
(三)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出具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原件,填寫獨戶居住承諾書;
(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提供工作需要養犬的有關材料。
公安部門對養犬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且犬只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核發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將養犬登記信息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公安部門可以採取線上登記、依託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養犬登記等方式,方便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准養犬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犬類收容場所。

5. 廈門對於不文明養犬行為都有哪些處罰

關於不文明養犬行為,《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有罰款、沒收等,具體如下:

1、無證養犬或者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犬只予以沒收,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同時要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籠內、袋內。如若違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養犬登記證,對犬只予以沒收。

4、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時,應在准養犬頸部佩戴犬牌,並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和嘔吐物,如若違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罰款。

(5)在廈門養禁養犬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廈門市執法局加大養犬執法力度

6月以來,廈門市執法局聯合市公安局、區城管局開展整治行動18次,立案查處4起,罰款合計4400元;指導禾山中隊、鼓浪嶼一中隊等6個屬地中隊查處15起,罰款合計3950元。

通過多部門聯合執法,進一步加強養犬執法力度,促進市民文明養犬意識的提升。從整治效果看,截止目前,廈門市全市新增犬證辦理數量3238本,由年初的8000本劇增至11238本。

6.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相關問題。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免疫、登記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牽頭協調養犬管理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推進養犬管理聯合執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犬只狂犬病疫病進行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相關單位負責轄區內犬只強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等工作,收集、處理和溯源公共場所發現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傳播。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養犬知識、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生活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權對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報告;發現犬吠擾民、犬只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重點管理區是指思明區、湖裡區,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是指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實行養犬強制免疫制度。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銷售活動。」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重點管理區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每戶限養一隻,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重點管理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養犬。經登記養犬的單位,必須落實專人或者指定人員管理犬只。」七、將第八條修改為:「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晶元,領取犬類免疫證明。犬類免疫證明應當註明養犬人信息、犬只品種、體高、體重、體長、毛色和免疫情況,並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接種狂犬病疫苗和植入電子晶元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公安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犬類免疫證明;
(三)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出具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原件,填寫獨戶居住承諾書;
(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提供工作需要養犬的有關材料。
「公安部門對養犬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且犬只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核發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將養犬登記信息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公安部門可以採取線上登記、依託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養犬登記等方式,方便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九、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兩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十、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一、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重點管理區准養犬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犬類收容場所。」

7. 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第三條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畜牧獸醫、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養犬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安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等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知識、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生活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第六條本經濟特區實行養犬登記和強制免疫制度。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銷售活動。第七條在本經濟特區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但每戶只能飼養一隻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養犬。經登記養犬的單位,必須落實專人或指定人員管理犬只。第八條申請養犬,應先攜帶犬只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犬類免疫證應當註明犬只品種、體高、體重、體長、毛色和免疫情況。第九條申請養犬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公安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犬類免疫證;

(三)個人申請養犬的,應出具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原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的復印件,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獨戶居住的證明等材料;

(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申請養犬的,應提供工作需要養犬的有關材料。

公安部門對養犬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養犬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且犬只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在五日內核發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植入身份識別晶元。第十條養犬人應定期持犬類免疫證攜帶犬只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兩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私自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一條養犬應按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標准繳納管理服務費。

導盲犬、助殘犬,經過認定後免收管理服務費。第十二條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第十三條准養犬產幼犬的,養犬人應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幼犬送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委託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強制免疫,並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需要換養幼犬的,應到原發證單位辦理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變更手續。第十四條准養犬死亡、丟失、隨單位或個人遷移以及長成大型犬的,養犬人應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單位辦理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變更或注銷手續。

養犬人將准養犬轉讓給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當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單位辦理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視為無證養犬。第十五條臨時來本經濟特區的人員攜帶犬只的,須持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有效的動物檢疫和免疫證明。犬只被攜帶進入本經濟特區二個月以上的,養犬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申領養犬登記證。禁止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本經濟特區。第十六條犬只不得放養。

禁止攜帶下列犬只到戶外活動:

(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中轉運輸的犬只;

(三)帶入本經濟特區,尚未按本辦法規定辦妥養犬登記證的犬只;

(四)除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助殘犬之外的大型犬。

因登記、檢疫、免疫、診療等特殊情況攜帶前款規定的犬只到戶外的,應將犬只裝在籠內、袋內或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鏈牽領。

8. 廈門的養狗政策

可以養,但是必須上戶口,上了以後不能帶上街,只能呆在家裡,身長超過60cm,身高超過40cm的都不能帶上街,4月2日起開始辦證,有2個月的時間,之後沒證被抓到要沒收,還要罰你款,詳情你可以看廈門寵物網上有: www.xmdog.com

9. 廈門的28種禁養犬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廈門市禁養烈性犬的品種和大型犬的標准如下: 一、禁養烈性犬有28個品種:藏獒、比特鬥牛梗、牛頭梗、貝林登梗、凱麗藍梗、阿根廷杜高、巴西非拉、日本土佐犬、中亞牧羊犬、蘇俄牧羊犬、德國牧羊犬、川東犬、英國馬士提夫、義大利卡斯羅、大丹犬、高加索、義大利扭玻利頓、斯塔福、阿富汗、波音達犬、威瑪獵犬、雪達犬、尋血獵犬、巴仙吉犬、英國鬥牛犬、秋田犬、紐芬蘭犬、中華田園犬(土狗)。 二、大型犬標准:體高超過40厘米(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距離),體長超過60厘米(自兩耳連線中點沿背線到尾根處的距離)的犬類。

10.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廈門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廈門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劉賜貴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廈門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0年11月2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廈門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自2001年1月15日起施行。2007年1月19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由於《廈門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已為《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所代替,決定廢止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的《廈門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