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死亡銷戶需要哪些材料
死亡戶口銷戶需要如下材料:
1、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死者戶口簿及身份證;
3、申請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
4、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者司法部門的死亡鑒定書、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等。
辦理死亡戶口注銷手續比較簡單,死者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上述資料,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Ⅱ 老人去世後戶口怎麼注銷
老人去世戶口注銷城市是需要在葬前進行注銷;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廈門戶籍死亡後怎麼辦理戶口注銷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推斷書及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關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推斷書》的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居民死亡推斷書》由衛生、公安、民政三部門聯合管理,共分四聯,第一聯為出證單位存根;第二聯為死亡個案信息聯,由出證單位定期寄送所在地的縣級疾病控制機構;第三聯為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戶口憑證;第四聯為殯葬火化憑據,由相應部門保存。
Ⅲ 人死亡遺失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如何辦理注銷戶口
您好,如果人已經死亡,您可以到派出所去開死亡證明,然後拿著死亡證明到派出所的戶籍管理中心去辦理銷戶。
Ⅳ 去世注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只有參軍入伍和死亡能注銷戶口,在戶口所在派出所申請注銷戶口。2.需要攜帶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和死亡醫學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Ⅳ 老人去世後,戶口本身份證都找不到了,怎麼去派出所銷戶啊
老人去世後,戶口本身份證都找不到了,其親屬可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到死者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注銷其戶口。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注銷戶口,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並出具死亡證明後,再辦理注銷戶口手續。
法律分析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注銷戶口,其親屬憑人民法院的宣告決定書到死者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其戶口。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戶籍地是指經公安機關登記的,載明於居民戶口本和身份證的戶口所在地。根據戶口登記條例和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新生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即應由戶主、親屬、撫養人等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戶口遷移進行相應變更。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中公民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狀況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出現差錯以後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進行變更更正登記。辦理戶口登記事項變更一般需要出示相關證明材料,並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核。以北京市為例,辦理戶口登記事項變更可以在公安局網站查詢所需要的材料並進行預申請和預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准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Ⅵ 人死後注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人去世了注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條件:
公民死亡後,要依法及時履行注銷戶口手續
(二)辦理機關
各地公安機關的戶籍派出所。
(三)需要提供的資料
1、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信;
2、居民戶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證;
4、《死亡醫學證明》或者司法部門的死亡鑒定書、法院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Ⅶ 注銷死者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死亡人員戶口注銷程序:
1、正常死亡的,持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戶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和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戶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
3、無上述證明的,可以憑村委會、居委會證明或單位證明,經轄區民警核實後給予注銷。
注銷戶口,需要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死亡證明或入伍通知書等證件。以山西省為例。
《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最新修訂)》
第一節 死亡注銷
第四十七條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死者家屬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辦理死者戶籍注銷手續,加蓋第三、四聯公章(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死亡者,第四聯無需公安機關簽章)。第二聯由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條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第四十九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執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由申報義務人持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被宣告失蹤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被宣告失蹤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一條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十二條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無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暫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治安、交管、刑偵、消防等有關部門對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證明的,應當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節 入伍注銷
第五十四條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
第五十五條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據人民武裝部門提供的應征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經書面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服現役公民未注銷戶口的,經調查核實並書面告知應征公民入伍人員直系親屬後,可以直接注銷其戶口。
第五十六條對因入伍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在其戶口頁上蓋章注銷,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Ⅷ 人死後如何辦理銷戶及社保
【法律分析】
人去世後注銷戶口有時間規定。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1、公民死於醫療單位的,要有《死亡醫學證明書》;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要有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要有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死亡公民已經火化的,要有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