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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成為廈門戶口

發布時間: 2022-09-10 15:53:37

⑴ 廈門落戶條件2021新規

2021廈門落戶條件新規具體情況如下:
1、應屆高校畢業生在廈門就業創業的,可落戶廈門;
2、年齡45周歲以下的本科畢業生或者連續繳交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小於35歲的專科學歷生;
3、在廈門繳納保險滿1年的中級工或合法穩定就業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可落戶本市集美區、海滄區等。擬落戶思明區、湖裡區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⑵ 落戶廈門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所學專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生、取得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發的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且經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營業執照後,可以按規定將戶口遷入廈門。高校和職業院校錄取的學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按規定遷入廈門。外來務工人員持有我市居住證(暫住證)連續滿5周年、在我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周年且在本市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可將戶口遷入廈門。

法律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戶籍遷移政策的通知》一、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一)放寬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落戶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所學專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生、取得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發的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且經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營業執照後,可以按規定將戶口遷入我市。

對上述規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我市高校和職業院校錄取的學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按規定遷入我市。

二、放寬在我市居住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落戶條件

外來務工人員持有我市居住證(暫住證)連續滿5周年、在我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周年且在本市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可將戶口遷入我市。

⑶ 落戶廈門的條件是什麼

1、投靠入戶: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將戶口遷入島內的,需要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及夫妻(父母)結婚登記時間均滿5周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戶島內的,需要被投靠子女是獨生子女(經計生部門審核),且在廈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是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0%)的房產。需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及父母結婚登記時間均滿5周年2、其他入戶條件:外來人員:投資入戶:隨軍家屬;駐廈辦事:留學人員;榮譽稱號人員

⑷ 廈門戶籍怎麼落戶

法律分析:應先到戶籍所在地的窗口進行申請戶口的遷出,並遞交材料,受理後,將會出具相關證明。接著申請人將證明以及相關材料,到廈門公安部門申請遷入,然後到落戶地的戶籍窗口,進行戶口遷入手續的辦理。

1、技能落戶要求男性50歲及以下,女性40歲及以下,要有中級或*證書,中級證要有繳納一年社保證明,*證要有繳納三個月社保證明。

2、外來務工人員落戶要有本地的暫停證連續滿五年以上的證明,有廈門就業登記手續且在廈門連續參加五年社保的證明,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或子女或子女配偶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如果有共有人,被投靠人的所有權份額要在50%以上,父母男性要在60周歲以上,女性要在55周歲以上。

廈門落戶需要什麼材料

1、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外地戶口,如果要在廈門落戶,需要結婚滿三年以上才可以辦理落戶手續,還要在落戶所在地行政服務中心領取申請入戶登記表,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與身份證。

2、學歷落戶需要全日制大專或本科畢業證書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果有小孩的話,還要孩子的出生證明果配偶要隨遷,還要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及結婚證。

3、技能落戶需要在廈門人社局官網上提交落戶申請,審核通過後帶著訴原件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復審與准遷證,還要帶著准遷證回到戶口原籍辦理戶口遷出,再到落戶地派出所辦戶口本與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⑸ 外地人在廈買房怎麼能夠落戶

答:外地人在廈買房可以通過人才引進和投資辦相應規模的企業可以落戶。

⑹ 外地人在廈門落戶的條件

外地人在廈門落戶的條件如下:
1、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5年;
2、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年;
3、有固定職業,並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即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4、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
5、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外來務工人員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的,應當具備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8年,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8年,及上述第3、4、5項規定的條件。根據政策可知,取消了此前「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的要求。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一、廈門外來人員落戶申報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居住證》;
3、暫住證滿年限的證明(窗口民警系統查詢列印存檔);
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送的《社保審核信息》(窗口民警列印);
5、提供《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市國土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原件和《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權屬人為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權屬人為兩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權屬人關系證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進行核驗,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二、廈門市要什麼條件能遷移戶口
遷出戶口的具體條件以下:
1、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若需要遷移到學校所在地落戶的,由本人或戶主持蓋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通知書》和《居民戶口薄》,向戶口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戶口遷移證》;
2、縣市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動、錄用、招收的幹部、工人,以及辦理離退休人員和上述人員中符合隨遷條件的家屬,要求將戶口遷移到現工作單位、原籍的,由本人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及《居民戶口薄》,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戶口薄》和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准予遷入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4、老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擬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5、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由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簿》和擬落戶城市的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⑺ 廈門落戶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購房入戶申請表》,《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原件和《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出示的《購買商品房情況證明》或土地房產測繪檔案館出示的《檔案摘錄證明》。產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當事人、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