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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失業險可以領多久

發布時間: 2022-09-21 11:02:36

❶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拓展資料

怎樣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這樣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❷ 失業險可以領取多久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❸ 失業險可以領多久

失業保險金交滿一年可以申領3個月,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葯費60%到80%。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❹ 失業金可以領多久

失業金多久之內可以領取時間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❺ 在廈門社保繳滿十五年能拿多少個月的失業金有什麼依據

在廈門社保繳納滿足十五年能拿多少個月的失業金,首先是需要結合自身失業的時間長短,其次是需要經過社保局的工作人員評定,再者是社會保障局會組織對應的失業人員進行工作招聘會的參加。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在廈門社保繳納滿足十五年能拿多少個月的失業金以及具體的依據。

一、需要結合自身失業的時間長短

首先是需要結合自身失業的時間長短來決定,如果失業的時間比較長的情況下是會連續給事業當事人發放失業金的,但是如果失業的時間較短的情況下發放的失業金也是比較短暫的,這樣子可以保證社會救濟金的合理分配,不會浪費公共的社會資金,從中有利於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長期發展。

領取失業金的注意事項:

需要提供自己沒有工作收入證明,還有對應的失業證明。

❻ 失業險可以領多久

失業險領取時長具體如下:
1、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❼ 失業金可以領多久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其實一般是根據之前繳費的年限來確定的,從這點上來看,也就是繳費的年限越久,相比之下之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也要長一些,但按照規定最長只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❽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年限是多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❾ 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

法律分析:一、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一、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四、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