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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興泉廈門法院有什麼案例嗎

發布時間: 2022-09-23 09:24:32

① 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有什麼法院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其中地方各級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范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迴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迴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② 出賣自己的親生兒女應該定罪嗎有沒有真實的案例,有法院判決的。

1,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父母是因為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目的是希望子女有較好的生活,主觀上並沒有販賣子女(嬰兒)營利的故意,不構成刑事責任.

2,如果父母以生育子女作為販賣營利的標的,那麼就構成了刑法第240條的拐賣婦女/兒童罪.

3,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父母仍然構成違法,違反行政法規.

4,實踐中一般很難認定父母的賣子女的主觀目的,所以,只有極少數典型以生育子女作為販賣目的父母被提起公訴.

5,較難認定的原因是父母賣子女的目的是否是構成本罪的犯罪目的:以出賣為目的(法理上有學者認為就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通說和主流觀點還是以出賣為目的)

本罪構成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不是出賣行為構成本罪,這是有區別的,因為,父母的出賣行為的目的有可能是為了孩子的前途,所以,實踐中很難界定父母的主觀方面.除非,證明父母為了出賣而生育子女.

6,構成犯罪除了要看主體/客體/客觀方面,還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果都符合該罪的要求,那麼行為人就構成犯罪.如果是一般人(非父母親人)販賣,那麼就可以從出賣的客觀行為推出其以出賣為目的,但是,父母出賣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不能推出其主觀方面是以出賣為目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存疑從無,所以,無其他證據證明父母有出賣為目的就只能以無罪判斷.

7,具體案例:樓上已經有了,我就不羅嗦了.

③ 法院給我發了一個案件查詢號,我該怎麼查

您好,在確認法院信息為真的情況下,可直接去法院查詢。這樣可以確認信息是否真實,防止上當受騙。還可以在網上查詢,操作如下:

訪問法院網站或者法院訴訟服務網查詢,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例:

1、網路搜索【廣東法院網】,如下圖,打開官網。

(3)鍾興泉廈門法院有什麼案例嗎擴展閱讀:

具體案件進度查詢方法:

1、如果法院開通了微信,可以通過微信進行查詢;

2、可以給主審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情況;

3、憑本人身份證,去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情況,找到法院後也不要急於去,先打個電話咨詢下該法院檔案室的接待時間,有些法院的檔案室在其他地方。

④ 廈門玉晶是坐著上班還是站著要不要穿無塵服·

你好,我在廈門電子廠上過班,你說工資高,那也不算很高,工資高也是加班加出來的。要穿無塵服上班那是真的,不過也不是百分百,電子廠要穿無塵服上班的大概佔百分八十左右。

首先廈門是一個美麗的城市,有美麗的廈門大學,也有美麗的廈門女生。經濟發達的廈門自然電子廠是很多的,這里有來自全國各地的人來打工,一個原因除了工資還可以之外,主要是這里的天氣也是非常的好,冬暖夏涼的。那麼這里的工資大概在什麼水平呢,只能說平均是在五千左右,消費水平在工業園不高進了市區就很高。

我對廈門的感覺還是不錯的,但廈門的廠也不都是工資很高,也有三四千塊錢一個月的。這座城市是充滿挑戰的,也有很大的機遇,只要自己夠努力就可以在這座城市裡打拚出一片天。來廈門工作工資不一定是很高,也不一定都穿無塵服,但努力就一定能實現夢想,希望你多了解一些廈門的信息再做決定。

⑤ 《經濟與法》中當事人有張加田的,關於房產的案例,有誰能告訴我是哪一期

是不是以下內容(你也可以到網路網頁用「《經濟與法》中當事人有張加田的」搜索一下,可在「包青天網」上看到圖片和文字案例的報道):

六十年前的契約
百年老宅,為何突然引發權屬糾紛?

王建國:因為我們到市土地局去查,確實這個房子是我爺爺的。
張加田:我們住了70年,怎麼可能是別人的房子。

一紙契約,六十年後是否還在生效?

張家田:我這個地方還有一個協議。
王建國:我們不承認有這一回事。

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的五通村,有這么一處老房子,我們看一下屏幕,很明顯,這房子有年頭了,破舊不堪,已經好幾年沒人住,似乎已經被人們遺忘了,直到2005年年底,它才重新回到當地村民的記憶當中,而且還扯出了60多年前的一樁公案。
這天下午,村裡突然來了幾個人,他們在老房子的周圍四處測量、拍照。

王建國:祖輩留給我們的東西,我們有義務去把它保管好,因為有紀念價值,有留戀的價值。

這個人叫王建國,他說老房子是他的外祖父留下來的,這次他是要辦理房屋的產權證明。

王建國:那個土地局的管理人員問我們,房子還有沒有在,我們說有在,有在要先取證,拍照,確實房子沒有倒塌,沒有,所以才要給我們手續。

可是,就在王建國帶著國土資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取證、拍照的時候,突然走過來一個人,攔在工作人員的面前開始詢問。

王建國:他說你們在干什麼?他(工作人員)說要辦那個房產證,這一間房產證是某某人的。

一聽這話,這個人馬上阻止工作人員繼續拍照。

張加田:這個房子是我們的,莫名其妙我們住了60幾年了,還又是別人的。

說話的人叫張加田,也是五通村的村民,他說老房子是自己的父親留下來的,他從出生那天開始,就住在這個老房子里,一直住了50多年,後來家裡又蓋了一處新房,他才搬出去。

張加田:我從小到大,從來沒有人來要(爭)這個房子。

王建國和張加田都說這老房子是自己家的,雙方在現場發生了爭執。可是別忘了,旁邊還站著國土局的工作人員呢,人家既然跟著王建國來取證拍照,肯定有人家的道理,所以,他們就走上前去跟張加田解釋事情的原委,可是,張加田沒等對方把話說完,就把他們拉到一邊,說了一句話,聽了這句話,國土局的工作人員當即決定,停止拍照。臨走之前,給王建國留了一句話,說產權證的事兒,得回去研究研究再說。這個變化,讓王建國覺得莫名其妙。

王建國:因為我們到市土地局去查,確實這個房子是我爺爺(外祖父)的,確實是在民國時代就已經是我爺爺(外祖父)的了,所以到後來啊,我們土改,解放之後還是我爺爺(外祖父)的。

這就是王建國在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到的資料,其它關於老房子的檔案資料已經於30年前在一次台風中被毀,這張1948年繪制的房屋地形圖就成為證明房屋產權的唯一一份證據。圖紙經過放大之後,可以看出,在那個老房子的位置上,寫著「張君傳」三個字,而這個張君傳,正是王建國的外祖父。

王建國:從很小我就知道那個房子,我奶奶(外祖母)就說了,那個房子是我們的。

張加田的父親名叫張光簡,從這張圖紙上看,原本跟王建國的外祖父張君傳是鄰居,可是在采訪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從1941年開始,這幢老房子就由張光簡一家住著,一直住了60多年,這又是為什麼呢?

張查某:我們以前就是我爸爸我媽媽,還有我一個祖先,住在他家(老房子)里,後來我那個祖先說要去大房子那邊住,那這邊他們(張光簡家)在吵架,給他們住,我們搬過去。搬到那個大房間,這邊借給他。

張振旺:都是借給他(張光簡),借他住嘛,他沒房間嘛。

記者:么久都一直沒有要回來呢?

張振旺:他人很多了。

張振旺和張查某兄妹倆回憶說,當年父親張君傳在世的時候,家裡有好幾處房產,看到張光簡一家人口多,房子小,就把房子借給他家住。

王建國:我們幾十年沒有要回來,是因為我們有房子住,因為他們又沒有蓋房子,當時那個房子才百來平方,他們也住了一家,一家人,我們也不好意思給它要回來,畢竟是鄰居。

王建國的舅舅張振旺回憶說,1952搞土改、確定房屋權屬的時候,還給父親張君傳頒發了房屋產權證明,1959年,父親去世,1984年,他的母親也去世了,當他們整理父母遺物的時候才發現,當年的產權證明不見了,不過他們並沒有把這當回事兒,他們知道,房管部門肯定還留著原來的資料,再說了,這老房子是誰家的,村裡上點兒年紀的人都知道。

記者:現在村裡還有人知道那房子是你們家的么?

張振旺:知道啊,怎麼不知道啊。

采訪過程中,記者在村裡找到了四位70歲以上的老人。

記者:您好,請問您知道這個老房子最早以前是誰的嗎?

村民1:最早是君傳的嘛。

村民2:張君傳的

村民3:君傳的。

村民4:最早是君傳的。

張君傳的後人說,房子是借給張光簡一家住的,1948年的那份房屋地形圖上寫的也是張君傳的名字,這一切似乎都在說明,國土局給王建國辦理產權證是順理成章的事兒。可為什麼張光簡的兒子張加田不認同這件事,他說房子是他家的,又有什麼依據呢?

張加田:就是這個老房子,明明是我們家的房子……我們全家在這房子里住了6、70年了。

張加田的大姐張金戀今年已經71歲了,四姐張金足61歲,他們都是在那個老房子里長大的。

張金足:我們認為是我們的,我們從小就住在那邊。

張金戀:六七十年,七十多年吶。

張加田說,在國土局來到老房子這里拍照之前,張振旺曾經來到家裡找過他一次,說是想把老房子要回去。

張加田:我的意思是,你要把房子要回去,是不可能的。

兩個人不歡而散,幾天之後,王建國帶著國土局的人來拍照,張加田發現,張振旺也在場,於是馬上上前阻止。那麼,當時他究竟說了一句什麼話,讓國土局的工作人員馬上就停止拍照、回去了呢?

張加田:我當時就說,這個房子是他父親典當給我父親的,這種有效果嗎?

這句話果然有了效果,由於國土局認為這幢老房子涉及權屬糾紛,王建國補辦產權證的事兒就這樣被暫時擱置起來。

張加田:從我懂事我母親就給我講。

記者:講什麼?

張加田:說這個房子是張君傳典給我們的。

張加田的父親張光簡在1949年去世,去世八個月之後,張加田才出生,幾十年裡,他經常聽母親說,房子是典當來的,1989年母親去世之後,又過了十幾年,他竟然真的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中找到了這份典當契約。

張加田:五年前,人家給我借房子說給民工住,我叫我老婆去打掃,然後我老婆發現,發現一個典當(契約),用布包在一起,是然後拿回去給我看,那我打開一看,發現這個典當(契約)就是跟(張君傳)的那個協議。

這就是張加田找到的那份典當契約,從裡面的內容來看,最早簽於1941年,當時約定的期限為六年,典金為100元國幣,三年之後,也就是到了1944 年,雙方又續簽了一次,追加典金1900元,典期也延長了12年。張加田說,按照父親張光簡當時約定的期限,應該是1959年到期,可張君傳一家卻一直沒有贖回去。

一份66年前的典契,似乎在揭示另一段後人所不知道的歷史,在發現了這份典契之後,張加田也曾經想過,要去辦一個產權證,可是到國土局一打聽,人家說光靠這么一張60多年前的典當契約肯定不行,還得由張君傳的法定繼承人配合,才能辦理,可是,張加田擔心,對方可能會不認帳,事情就這樣拖了下來。到了後來,先是張振旺上門想要回房子,然後又是王建國帶著國土局的人前來拍照,張加田擔心的事情果然發生了。

進入2006年,張加田突然聽到了一個消息,讓他越來越著急。

張加田:過年才知道市政府說這個房子要拆,那時候我就是更緊張了,要把手續辦了,不辦的話,我一分錢也拿不到。

很快,張加田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張君傳的子女張振旺、張查某等四人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典當契約有效,那幢老房子歸原告所有。

六十年前的典當契約,裡面卻出現了破綻。

契約到底是真是假,現行法律能否破解迷局?

歡迎回來。張加田拿著那份六十年前的典當契約到法院起訴,把張君傳的四個子女告上了法庭,可是,被告一家卻表示,他們從來沒聽說過這老房子還有典當這回事兒。

王建國:包括我舅舅六十五歲了,六七十歲了,他也不知道有這么一回事,反正就知道房子借給他們住。

張振旺:哪裡有典給他,沒有。

而王建國他們一家之所以著急去補辦房產證明,也正是因為聽說老房子要拆遷。

王建國:政府是一平方賠一平方。

王建國說,直到法院開庭,雙方交換證據的時候,他才第一次看到張加田手裡的那份典當契約。

王建國:他不知道從哪裡揀出一張什麼典票,我們又不懂,包括典票裡面的人,沒有一個是活著的,現在都已經去世了,所以這張典票,我們不承認有這一回事。

仔細看過這張典當契約之後,王建國發現了其中的幾處疑點:裡面的文字都是由同一個人書寫,卻沒有任何一方的簽名,契約後面分別寫著中間人、見證人和代書人的名字,可是,這三個名字,就連村裡上了年紀的老人,都不知道是誰,而且他們都不知道有典當這回事兒。

王建國:能見到這張典票的人已經死了,現在手上有這張典票的人也不知道當時是怎麼回事。

張加田:那是以前的事,我就不知道,我也不認識字。

除此之外,王建國還在這張典當契約上面發現了一個更大的疑點。

王建國:因為我爺爺(外祖父)叫張君傳,他的典票裡面寫的是張根傳,不是一字之差,沒有當事人有在,那怎麼會差呢,差的地方肯定會改。所以我認為這張典票根本不是真的,是假的。

張加田:這種叫誰來偽造,這個要叫誰來偽造,這不可能。

這里的確讓人產生了一個疑問,被告方面說,自己的父親名叫張君傳,1948年的那份房屋地形圖上寫的也是張君傳,可是典當契約上面卻寫著,出典房屋的人叫張根傳,這是怎麼回事兒呢?是讀音筆誤,還是另有其人?連原告張加田也說不清楚,那麼,法官將會如何審理,他能夠打破這個僵局嗎?

經過第一次開庭之後,主審法官顏福成決定,首先去老房子那裡進行一次現場調查。

顏法官:並且要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場,對比如說原告指認的這個房子周邊的房屋設置我們都是要進行確認的。

除了現場勘察之外,顏法官還對周圍的鄰居和當地村委會進行了調查取證。

顏法官:這個現場房屋的設置情況跟典契載明是一致的,因此我們才確認說,原告指認的這個房屋就是典契里指明的這個房產。

那麼,這份典當契約是真是假呢?

顏法官:他整個的書寫習慣包括他紙張的新舊程度,一些術語都有相應的

時代特徵,他都是民國時期的一些術語,他的設置的描述,以及當事人簽章,這些都是畫押,/我們看起來符合當時的法律特徵。形成年代這些都符合當時的一些特徵。

現在,法官已經認定了這樣幾個事實:那份典當契約是真的,契約當中典當的房產正是現在的這幢老房子,幾十年來,張光簡一家始終在房子里住著,可是,前面說的那個最大的疑點到現在仍然沒有答案,張君傳和張根傳,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別著急,我們先把前面記者的幾段采訪再聽一遍,注意聽。

村民2:張君傳的

村民3:君傳的。

張水矸:最早是君傳的。

記者:你爺爺叫什麼名字?

王建國:我爺爺叫張君傳。

聽出其中的奧妙了嗎?答案就在這里。

顏法官:廈門地區閩南話的發音規則,根那樹根的根跟那個君發音是一樣的,都是棍,這是一點,第二點,社區里邊也證明了在那個年代,只有一個叫閩南話啊,張君傳的人,/那麼在當時那個農村的背景下,當然在他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又是個民間契約,都是民間的那些讀書人給他寫的嘛,代書人,在講名字的時候,肯定是講我們閩南話,就存在把這個同音字寫上去的可能。

事情似乎真的水落石出了,可是,案件的審理並沒有到此為止。因為被告方面向法庭提出質疑說,這份典當契約形成於60多年前,早年的這種做法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可是新中國成立之後,已經廢止了國民黨時期的六法全書,在我們現行的法律當中,對不動產的典當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也不提倡,那麼按照今天的法律,這張典契還有沒有效力呢?

顏法官介紹說,在1984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台了《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第58條當中明確規定:對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但土改中已解決的房屋典當關系,不再變動。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

顏法官:這條規定其實就是規定了法院對民間的這種典當關系應予處理,

也就是如果它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政策,那麼效率就應該給予確認,/那麼本案的這個房產在1952年(土改)的時候沒有證據表明它已經經過重新確權,所以我們只能按照這個規定確認這個民間契約的效力。

雖然契約的效力被確認,但被告律師提出了另一個關鍵的問題:原告至今才提出房屋歸屬的請求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因為契約當中約定的典當期限是1959年,就算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增加了10年的回贖期限,到了1969年,距離今天已經有三十多年時間,可原告方面卻一直沒有主張權利。

被告律師:《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就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他的民事權利,時效、時間、期限是兩年,那麼這民事權利呢,我們認為物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跟侵權請求權一樣也是一種民事權利。那麼對於物權的這個請求權呢,如果你沒有及時主張,你等於是把自己的物權處於一種沉睡狀態,不利於對它的保護,也不利於物權的流轉,所以我們也向法庭建議,在審理的案件的時候,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原告律師:如果是侵權,才有一個時效的問題,如果是確權就沒有,那本案恰恰就是確權的問題,確權之訴,確權在我們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確權應該在幾年以內要求確權,如果是侵權就要,侵權就是我剛才所講的,兩年以內。

一份60多年前的典當契約,雖然當事人均已過世,但老房子還在。那麼按照今天的法律法規,這幢老房子到底該歸誰,這起民事訴訟,該不該適用訴訟時效呢?這里是《經濟與法》,稍後請看法院的判決。

2006年3月,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典當糾紛做出一審判決。

法官:第一,典當關系這個典契的真氣(音)我們給他確認了,張根傳和

張俊傳是不是同一個人我們也給他確認了,第三點訟爭房屋跟典契上載明的房產的設置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確認同一性。從這三點來講,我們認為被告的祖上曾經把訟爭的房產典當給了原告的祖上,這個時候他們相應的後代來主張這個房屋的權利我們認為應該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原告之父張光簡和被告之父張君傳(又名張根傳)簽訂的典當

契約有效;訟爭房屋歸張光簡的五個子女共同共有。那麼,在法院審理當中,為什麼沒有考慮訴訟時效呢?

法官:首先本案是一個房屋的權屬糾紛,原告是依據雙方之間存在一個典

當關系來主張相應的權利的,那麼在我國相應的法律規范對這種物權,物上請求權應該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的。沒有這個規定。

在立法中,物權為什麼不適用「訴訟時效」呢,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采訪了本欄目的法律顧問。

楊立新:自己的東西被別人佔有了,能不能因為2年(訴訟)時效到了以後,我是所有權人我就不能往回要了,能不能?不能。那就不適用。就是要保護物權人的權利嘛,為什麼債權可以呢?比如你欠我錢,那法律規定2年必須往回要,你要不要的話,法律就不管了,所以債權就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物權就不可以所有物權法草案中都沒有時效問題,沒有訴訟時效的問題。

⑥ 捷信說把案例交給法院了,是真的還是嚇我的,他們不會因為一千元錢起訴我吧,可我一直都說還款的。就是那

應該不是真的是假的,在傳票沒來之前說什麼都是白話。一千塊錢不是什麼大數目 即使法院受理也只能是民事案件 涉及不到刑事 數額太小其一 其二是你人沒跑不涉及別的。 奉勸你一句一千塊錢 不大沒必要整這么大場面吧? 找個人借點堵上完了。 聽你說的好象是小額貸款公司吧? 即使不上法院他們也肯定有辦法讓你這樣的欠款者還錢的 別整那麼麻煩 對你也不好

⑦ 法院判例和案例有什麼區別嗎兩者都有案號嗎

簡單來說,法院判例具有造法功能,對以後的審判具有普遍約束力;法院案例不具有偽造功能,只起到指導作用。

判例是指對以後的審判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院判決,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國家重要的法律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判決在結構上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法官的判決根據,稱為「判決理由」,二是法官們陳述的意見,稱為「附帶意見」,其中只有判決理由可以作為今後遵循的法律規則。

案例的含義十分廣泛,通常界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導審判實踐作用的個案判決。我國法院判決的結構主要包括「經審理查明」和「法院認為」兩大部分,而法院認為部分的依據是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判決本身只是適用法律的過程,沒有創設出新的法律規則,所以不具有造法功能。雖然案例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確實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對同一類案件的審判提供了參考,力圖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異判」情況的發生,但是案例與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不同的。它不是審判案件的法律依據,對以後的審判只具有借鑒和指導作用,並且這種作用也不是判決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有權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賦予它的。

⑧ 江西省上饒市尋釁滋事罪案例我是一民事案原告在法院開迋前兩今鍾被,被告無古打成四個輕微傷請問我能不能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其次,當事人被打應該及時選擇報警,公安機關會根據受害者者的傷情進行判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⑨ 有關受教育權的案例及法院的判定(字少點)

「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侵犯受教育權案」,這是中國最著名的關於受教育權的憲法案例了。如下:

原告:齊玉苓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二審判決時間:2001年8月23日一審法院: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告齊玉苓因與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發生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糾紛,向山東省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齊玉苓訴稱:原告經統考後,按照原告填報的志願,被告濟寧商校錄取原告為90級經財會專業委培生。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其中包括:1.陳曉琪冒領工資5萬元;2.陳曉琪單位給予的住房福利9萬元;3.原告復讀一年的費用1000元;4.原告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的城市增容費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學習交納的學費5000元;6.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應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調查費1000元),賠償精神損失40萬元。
被告陳曉琪辯稱:本人使用原告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一事屬實,齊玉苓的考試成績雖然過了委培分數線,但她表示過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沒有聯系過委培單位,也沒有交納委培費用,不具備上委培的其他條件。本人頂替齊玉苓上學,不侵犯其受教育權。受教育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權利,齊玉苓據此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二且其訴訟請求已明顯超過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
被告濟寧商校辯稱:本校收到以齊玉苓名義寄來的委培單位證明後,及時對考試成績超過委培分數線的齊玉苓發出了錄取通知書,因此沒有侵犯原告齊玉苓的合法權益。
被告滕州八中辯稱:在齊玉苓與陳曉琪的糾紛中,本校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
被告滕州教委辯稱:在90屆中專招生考試中,從報名、考試、錄取到發放錄取通知書的各環節,本被告都嚴格執行了招生政策,在此糾紛中無任何過錯,不應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齊玉苓與被告陳曉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滕州八中駐地滕州市鮑溝鎮圈裡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差異,齊玉苓在90屆統考中取得成績441分,雖未達到當年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委培生的錄取分數線。當年錄取工作結束後,被告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苓為該校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該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
被告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選考試中,因成績不合格,失去了繼續參加統考的資格,為能繼續升學,陳曉琪從被告滕州八中將原告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領走。陳曉琪之父、被告陳克政為此聯系了滕州市鮑溝鎮政府作陳曉琪的委培單位。陳曉琪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到被告濟寧商校報到時,沒有攜帶准考證;報到後,以齊玉苓的名義在濟寧商校就讀,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仍然是齊玉苓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其中包括貼有齊玉苓照片的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以及齊玉苓參加統考的試卷等相關材料。陳曉琪讀書期間,陳克政將原為陳曉琪聯系的委培單位變更為中國銀行滕州支行。1993年,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自帶檔案到委培單位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參加工作,被告陳克政為使被告陳曉琪冒名讀書一事不被識破,曾於1991年中專招生考試體檢時,辦理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蓋有「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的體格檢查表,還填制了貼有陳曉琪照片,並加蓋「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的學期評語表。1993年,陳克政利用陳曉琪畢業自帶檔案的機會,將原齊玉苓檔案中的材料抽出,換上自己辦理的上述兩表。目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檔案中,陳曉琪使用的姓名仍為「齊玉苓」,「陳曉琪」一名只在其戶籍中使用。
經鑒定,被告陳克政辦理的體格檢查表上加蓋的「山東省滕州市招生委員會」鋼印,確屬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學期評語表上加蓋的「滕州市第八中學」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學財務專章」變造而成,陳克政對何人為其加蓋上述兩枚印章一節,拒不陳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將當年參加中專考試學生的成績及統招、委培分數線,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0年的招生辦法,要求報考委培志願的考生必須憑委培招生學校和委培單位的介紹信報名。為滿足這一要求,凡報考委培志願的考生事實上都是自己聯系委培單位並自己交納培費用。被告陳曉琪當時交納了5500元的委培費,原告齊玉苓既未聯系過委培單位,亦未交納過委培費用。
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二、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三、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四、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被告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五、鑒定費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200元;六、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按本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19.5萬元計收5410元,由原告齊玉苓負擔4400元,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各負擔3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負擔55元。
宣判後,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理由是:一、陳曉琪實施的侵犯姓名權行為給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嚴重的,應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二、根據當年國家和山東省對招生工作的規定,報考委培不需要什麼介紹信,也不需要和學校簽訂委培合同,滕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滕招辦定(1990)7號」文件中對報委培生工作的規定,違反了國家和山東省的規定,是錯誤的,不能採信。本人在參加統考前填報的志願中,已經根據棗庄市商業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學生的計劃填報了委培志願,並表示對委培學校服從分配,因此才能進入統招兼委培生的考場參加統考,也才能夠在超過委培分數線的情況下被濟寧商校錄取,正是由於滕州八中不向本人通知統考成績,而且將錄取通知書交給陳曉琪,才使本人無法知道事實真相,一直以為成績不合格落榜了,因此也才不去聯系委培單位,沒有交納委培費用。各被上訴人的共同侵權,剝奪了本人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並喪失了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相關利益。原審判決否認本人的受教育權被侵犯,是錯誤的。
請求二審法院判令:1.陳曉琪賠償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權而給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各被上訴人賠償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權利(即上中專權利及相關權益)而給本人贊成的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35萬元。
被上訴人陳曉琪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維持。
被上訴人陳克政答辯稱:中專預選考試結束後,齊玉苓私下曾對陳曉琪表示過她不準備上委培學校。正是由於齊玉苓有這個意思表示,所以我提供了鮑溝鎮鎮政府的介紹信和委培合同。當然,以後陳曉琪使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齊玉苓不知情,但這並不違背齊玉苓本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我們侵犯的只是齊玉苓的姓名權,沒有侵犯齊玉苓受中專以上教育的權利,更沒有因此給其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濟寧商校答辯稱: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完全是由陳克政精心策劃並實施的,如果有其他具體行為人明知是假,還為陳克政編造或更改檔案材料,應當追究具體行為人的責任。濟寧商校履行了自己應盡的審查義務,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濟寧商校在陳曉琪、陳克政實施的侵犯姓名權方面有故意行為,因此濟寧商校沒有給齊玉苓造成任何精神損害。
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答辯稱:滕州八中於當年以張榜公布的形式將齊玉苓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進行了通知。齊玉苓合法權益在1990年就已經受到陳曉琪、陳克政的侵犯,而滕州八中的財務章是1992年4月才刻制的,以加蓋了變造的財務章讓滕州八中承擔侵權責任,於理不通。
被上訴人滕州教委答辯稱:滕州教委在1990年的中專招生工作中,從考試到錄取以及考生錄取通知書的發放,都是嚴格按招生政策規定的程序進行。齊玉苓被他人冒名上學,與我委無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被上訴人滕州八中已將上訴人齊玉苓的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給齊玉苓本人,沒有證據證實,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滕州教委承認是上訴人齊玉苓本人填報了委培志願。因此被安排在統招兼委培考場參加考試。
上訴人齊玉苓在被上訴人滕州八中畢業以後,其戶口是由被上訴人陳克政持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遷出。
被上訴人陳曉琪至今仍使用上訴人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自1993年8月到2001年8月,共領取工資計52043元。
滕州市1997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100元,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為110元,1999年7月至今為143元。
上訴人齊玉苓於1990年8月至1991年5月在山東省鄒城市第二十中學(現為第四中學)復讀,其間支出復讀費1000元。1993年6月份,齊玉苓向有關部門交納6000元城市增容費後轉為非農業戶口。同年8月,齊玉苓又就讀於鄒城市勞動技校,交納學費等費用5000元。1996年8月,齊玉苓被分配到山東魯南鐵合金總廠工作。自1998年7月,齊玉苓曾有一年多時間下崗待業。
以上事實,由棗庄市招生委員會證明、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收款憑證、文檢鑒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的證明、滕州市民政局的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除此以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了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齊玉苓所訴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一案,存在著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研究後認為:當事人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來源於我國憲法第46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外,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批復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46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25號批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三、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計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六、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10元,由上訴人齊玉苓負擔8984元,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負擔19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10元,由齊玉苓負擔8984元,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負擔19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