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廈門資訊 » 廈門哪裡有四層加厚抽紙廠家代理
擴展閱讀
從北京騎馬到南寧怎麼走 2024-03-29 02:24:18
天津漫塔科技做什麼的 2024-03-29 01:52:00
順豐冷鏈上海到廣州多久 2024-03-29 01:21:33

廈門哪裡有四層加厚抽紙廠家代理

發布時間: 2022-09-28 17:08:55

㈠ 心心相印紙巾廠家電話

【案號】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974號
【訴訟主體】
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長。
被告: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
經營者:李愛菊。
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以下簡稱愛菊食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1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黎領、李傲然,被告愛菊食品店的經營者李愛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
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第6845848注冊商標的產品,並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系第6845848號「心相印」商標所有權人,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2015年許可原告使用「心相印」系列商標,並於2016年授權原告對其許可的商標進行市場維護,被許可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假冒或仿冒商標的行為進行公證取證,向法院提請訴訟等。近期,原告收到消費者投訴稱,被告處銷售的「心相印」牌濕巾系假冒產品,原告遂委派人員前往調查核實,並委託公證處對被告銷售假冒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原告認為,被告銷售侵權假冒產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為維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答辯】
被告愛菊食品店辯稱:答辯人是拼多多上面買來自己用的,不是用來銷售的,且答辯人有進貨的證據,且原告已經將答辯人進貨的拼多多的店鋪查封了,也進行了罰款。
商標侵權需要當事人的主觀侵權,被告是不知情的,不是主觀過錯,原告的賠償請求過高,不應得到支持,且原告沒有提供其經濟損失的證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原告請求10000元的賠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應按照被告所認為被告侵權所得的利益進行賠償。被告並不是生產者,也沒有主觀侵犯侵權產品。被告在收到法院傳票後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要求。
【一審查明】
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系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 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 , 包括:紙巾 ; 紙手帕 ; 紙面巾 ; 紙餐巾 ; 擦手紙 ; 廚房用紙 ; 衛生紙 ; 大盤卷紙 ; 柔濕巾(紙或纖維制) ; 濕巾(紙或纖維制)。注冊有效期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該商標經商標續展注冊,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2015年6月23日 , 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 許可原告使用包括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在內的多個商標 , 商標許可使用的性質為普通許可, 期限自協議簽訂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2016年2月25日 , 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權委託書》 , 授權原告自行或轉委託第三方對包括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在內的多個商標進行市場維護 , 包括但不限於對假冒或仿冒商標的行為向公安機關、行政機關舉報、進行公證取證、對假冒或仿冒產品進行真偽鑒定並出具鑒定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有權行使一切法律賦予的權利。
2017年4月,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出具的《統計信息證明》,內容為: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全國大型零售企業商品銷售調查統計顯示:「心相印」生活用紙連續十三年(2004-2016)榮列同類產品市場綜合佔有率第一位。2017年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廈門市籌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17年9月授予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心相印茶語盒抽紙、紙杯、心相印手帕紙、心相印餐巾紙、心相印珍寶紙等產品為「金磚國家領導人廈門會晤指定產品。」
2017年10月30日,世界環保(經濟與環境)大會組委會辦公室授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心相印」「品諾」「竹n」等品牌產品為2017-北京-第七屆世界環保(經濟與環境)大會「推薦產品」,並授權該系列產品享有大會名稱、標識、使用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2021年1月15日 , 湖南省長沙市湘江公證處作出(2021)湘長湘證民字第76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 : 申請人長沙商君邦衡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委託人石吉玉於2020年12月4日來到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2020年12月4日 , 公證員程某和公證員閆某2隨同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石吉玉來到位於長沙市嶽麓區路牌為「銀雙路430」、招牌標有「愛菊食品店冰激凌批發」等字樣的店鋪內,公證員閆某1使用本人手機通過網路地圖APP對該位置進行定位,並截屏一張。該店掛有顯示「名稱: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經營者:李愛菊」等字樣的營業執照。石吉玉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 , 通過微信支付的方式在該店購買兩包不同類型的標有「心相印濕巾」等字樣的商品,石吉玉通過手機微信掃碼付款十元,並將手機中「賬單詳情」進行截屏後發送給公證員程某保存。在上述過程中,公證員程某、公證員閆某2分別持各自手機拍照,購買結束後,購買的兩包濕紙巾交由公證員收持。公證員在公證處將購買的兩包濕巾查看後,隨後將兩包濕巾封存。上述封存過程,委託人使用程某的手機進行拍照。經封存的濕巾以及未經封存的濕巾交由石吉玉收持。茲證明本公證書的截屏圖片及照片列印件系現場截屏及拍攝,嗣後列印所得,與實際情況相符;本公證處封存並交由代理人收持的紙箱系本公證書的組成部分,封存在紙箱內的物品系在上述保全過程中購買所得。原告支付公證費800元。庭審中 , 原告當庭對上述封存公證實物進行拆封 , 內有濕巾一包。經當庭比對 , 雙方當事人對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標識與原告正品使用的第6845848號圖形、文字組合商標的相同相似,均無異議。另查明 , 被告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系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李愛菊 , 注冊日期為2017年5月25日。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煙草製品、國產酒類、日用百貨、日用雜品的零售。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 《商標注冊證》、《商標續展注冊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授權委託書》、《統計信息證明》、證明、《大會標識使用授權書》、(2021)湘長湘證民字第763號《公證書》、公證費發票,本院予以採用。 被告提交的訂單信息,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採用。
【本院認為】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是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的注冊人,該注冊商標處於有效期內。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達成商標使用普通許可協議 , 並特別授權原告可以實施維護商標注冊專用權的法律行為。因此 , 原告享有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 並經恆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特別授權對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維權 , 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 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 容易導致混淆的 ;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本案中 , 被控侵權的「心相印」濕紙巾的包裝上突出使用與原告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的相同圖形、文字組合商標標識 , 具有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上述被控侵權標識相較於涉案原告主張保護的第6845848號注冊商標,均由「相印」漢字、「MindActUponMind」、心形圖形及弧線線條組成,二者在字體、圖形結構、排列方式相同,構成相同商標; 被控侵權產品為濕巾 , 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中的濕巾(紙或纖維制)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經原告鑒定及當庭真偽比對系假冒產品。被告是否符合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 , 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 , 「合法取得的情形」包括 :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取得的證據,也未盡到合理的注意與審查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被告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 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因此 , 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第6845848注冊商標的產品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原告未提交證據對被告侵權產品庫存情況予以證明,被告是否還有庫存侵權產品不能確定,依法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原告提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 , 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 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 , 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 , 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 , 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被告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據,而是請求法院適用法定賠償,符合法定賠償的適用條件。對於原告提出的合理費用問題,原告雖未提供律師費票據,但原告委託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的事實及維權必然產生相關費用,且系批量維權,本院酌情予以考慮。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 , 本院主要考慮到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心相印」標識與原告的第6845848號商標相同程度、商標的知名度、被控侵權商品的種類、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00元(包含維權合理費用)。原告提出的超出部分賠償金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 判決如下 :
一、被告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經營者:李愛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6845848「」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二、被告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經營者:李愛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三、駁回原告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長沙市嶽麓區愛菊食品店負擔。

㈡ 心相印抽紙生產廠家在哪裡

心相印抽紙生產廠家在福建泉州。心相印,成立於1985年,是恆安集團有限公司的衛生紙品品牌。它是最早進入中國衛生巾市場的外資企業之一,在全國擁有40餘家獨立法人公司,擁有固定資產200多億元,生產和銷售網路遍布全國。

心相印與潔柔、維達和清風並稱為中國生活用紙行業四巨頭,銷量穩居前列,主要是因為心相印一向以價格優勢取勝。它以「愛」為軟性品牌形象,產品系列主要有捲筒紙、面巾紙、手帕紙、餐巾紙、柔濕巾、餐巾紙等。

心相印在生產規模、新品研發以及市場佔有率等方面在國內生活用紙行業獨占鰲頭,享有中國紙巾十大品牌、濕紙巾十大品牌、國家保護商標、湖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中國生活用紙行業領先品牌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