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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倉山區金陵路在哪裡 2025-05-23 06:13:55

廈門海天碼頭駕駛員進港證哪裡辦

發布時間: 2022-10-01 03:45:30

㈠ 有香港身份證 但從蛇口碼頭坐船到香港機場去美國 需要入境香港嗎

從蛇口碼頭坐船到香港機場,是不需要入境香港的。需要注意的是開船時間與飛機起飛時間最少要預留3個小時。

先在蛇口碼頭辦理值機手續,托運行李及領取登機牌,然後過海關出境。如果您的航班在蛇口沒有值機櫃台,那就得到香港海天碼頭之後辦理登記手續。

㈡ 你好,我想考一個快艇類駕駛證,請問要怎樣辦理,請告知具體辦理

當地轄區內報考快艇類駕駛證,由當地市地方海事局負責遊艇船員的考試發證工作。遊艇船員培訓單位須經當地市地方海事局認可後,方可申請報考遊艇駕駛員。

申請報考遊艇駕駛員的資歷要求頗為嚴格,具體有以下規定:

1、持有內河五等級以上的船舶駕駛員適任證書者,須參加不少於15個小時實際操作訓練;

2、具有在各種機動船上服務六個月以上的資歷;

3、經遊艇會(俱樂部)確認在遊艇上見習不少於30個小時者。

上述2或3項者還需參加不小於7天的專業基礎知識培訓。

對於考試科目,除駕駛基礎、船舶機械常識和實際操作外,還要求進行游泳100米考核。

凡持有實習駕駛員證書的人員,在六個月的實習期內累計駕駛遊艇不少於20個小時的實習資歷,可憑《船員服務簿》和《職務適任證書》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正式遊艇駕駛員。

遊艇駕駛員需要掌握的理論知識:

一、航行規則及相關航行法規。

二、遊艇常識及航行基本安全知識。

三、遊艇操縱基本知識。

四、遊艇航行避碰技術。

五、遊艇機械推進動力裝置基本知識。

六、遊艇水上生存技能。

七、維修保養和故障的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遊艇駕照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管理規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各港口的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簽證,但下列船舶可免辦簽證:
(一)軍用船舶、公安船舶;
(二)體育運動船艇;
(三)經縣級以上港航監督機關批准免辦簽證的其他非營業性船舶。
軍用船舶、公安船舶、漁船從事營業性運輸時,應按本規則的規定辦理進出港口簽證。第三條船舶進出港口簽證工作,由各級港航監督機關及其設置的簽證站(點)負責。
簽證工作實行「誰簽證、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船舶進出港口,一般應在出港時一次辦理進出港口簽證。船舶因修理、待命、封存或者其他原因暫不能夠確定出港時間的;應在抵港後24小時內辦理進港簽證,出港時再辦理出港簽證。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進港和出港均需辦理簽證。第五條船舶在未設置簽證站(點)的港口始發,應在開航後途經的第一個設有簽證站(點)的港口辦理簽證。第六條船隊進口港口,由拖輪統一辦理簽證。第七條船隊在始發港簽證時,已詳細註明在中途港停靠或者加、解作業的船舶,在中途港可免辦簽證。第八條在中途港被加、解的船舶,除本規則第七條規定情況外,必須單獨辦理進出港口簽證。無人駁船的簽證由無人駁船基地或者其在港口的代理人負責申辦。第九條已辦理出港簽證尚未離港或者辦理定期簽證後尚未到期的船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及時向港航監督機關報告並重新辦理簽證;
(一)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變更;
(二)船舶技術條件發生變化;
(三)船舶證書過期或者記載內容改變;
(四)改變航線或者用途;
(五)改裝載危險貨物或改變大批貨種;
(六)辦理出港簽證後24小時內未能出港。第十條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簽證,應由船舶駕駛員或者駕長向港航監督機關提交《船舶進出港口簽證報告單》、《航行簽證簿》和在船船員的《船員職務適任證書》,並接受查驗和詢問。《船舶進出港口簽證報告單》和《航行簽證簿》必須如實填寫,港航監督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盡量實施現場簽證。第十一條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簽證放行。
(一)具備下列有效的船舶證書和文件:
1.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船舶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執照;
2.船舶檢驗證書;
3.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4.按規定由港航監督機關核發的其他證書和文件。
(二)客、貨裝載符合配、裝載的技術要求並滿足核定的干舷高度。
(三)船隊的隊型、尺度和拖帶量符合預定航線的有關技術要求,包括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技術規定和要求。
(四)按規定(見附表)配備持有有效《船員職務適任證書》的船員,《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所載內容必須與持證人及所在船舶實際相符。
(五)按國家規定必須投保船舶險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保險文書或者證明文件。
(六)港航監督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為航行應具備的其他必要安全條件。
軍用、公安等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其船員配備及船員證書應按本規則規定辦理。漁業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航行長江干線的船舶除應符合第十一條的規定外,其載重噸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A級航區不得小於25噸;
(二)B級航區不得小於15噸;
(三)C級航區不得於小5噸。第十三條港航監督機關對符合簽證條件的船舶應予以簽證,在《航行簽證簿》加蓋簽證印章,填寫簽證人員的姓名和簽證日期,並在《船舶簽證登記簿》內登記。對不符合簽證條件的船舶,在該船舶採用必要的措施使其符合簽證條件前,不予簽證。第十四條對要求免辦簽證的非營業性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船舶用途、航行區域和免辦簽證的理由及期限,經縣級以上港航監督機關批准後,可在批準的期限內免辦進出港口簽證。第十五條對下列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港航監督機關批准,辦理定期簽證:
(一)工程船舶;
(二)港內渡輪;
(三)港口輔助工作船;
(四)在本市市區或者本縣范圍內定線短途運輸船舶。
定期簽證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15天。

㈣ 廈門海天碼頭龍門吊司機月收入多少

3500左右~~~

看作業量的~~~做多拿多(不過近年來 呈下降)

㈤ 危險品碼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怎樣查詢在哪個網站

第一步:申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含危險貨物運輸駕駛、裝卸管理、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當事人向政務服務中心縣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並填寫《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登記表》;
第二步: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請後按審批許可權及時報送申請材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交通委員會窗口,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市交通委員會窗口對當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安排對申請人進行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
第三步:經考試合格且符合辦理條件的,審批通過的在10日內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審批未通過的,退回申報資料,當面或者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內部審批流程
1、 窗口受理
2、 經辦人登記、審查、提出意見
3、 經查符合前置條件後,派工作人員實地堪驗
4、 經辦人整理資料上報市局
5、 市局批復後由窗口發證
所需材料: 1.申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3)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4)從業單位證明;
(5)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6)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2、申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單位證明;
(2)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4)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辦事機構: 交通運輸局
辦公地址: 政務中心交通運輸局窗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備注說明: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申請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4)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5)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援救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6)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申請條件:
(1)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以上學歷;
(3)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援救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㈥ 遊艇駕照在哪裡可以考呢需要准備些什麼

到當地海事局咨詢報名。具體辦法見下面:

艇駕駛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遊艇駕駛員的技術素質,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監督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海事局管轄的遊艇俱樂部、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遊艇駕駛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
第四條 遊艇駕駛員必須通過主管機關規定的培訓並通過主管機關考試,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遊艇駕駛員證》。
第五條 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並按要求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章 申請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六條 申請遊艇駕駛員證書者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 ) 年滿十六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 二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海船船員體檢要求》(港監字〔1994〕208號)標准,特別是要符合視覺、聽覺和會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遊艇
者報名時應遞交以下資料 :
( 一 )本人身份證或護照(或復印件);
( 二 ) 《遊艇
、評估、發證申請表》;
( 三 ) 體格

( 四 ) 四張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 五 ) 有效的船艇駕駛證書(如適用)。
第八條 申請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 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所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理論考試滿分為100分,70分合格,實際操作評估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由主管機關另行頒布(見附件一)。
第九條 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均合格才視為培訓合格。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不合格者,允許其在一年內補考二次,否則必須重新培訓。
第十條 考試合格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遊艇駕駛員證》,主管機關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一條 《遊艇駕駛員證》等級分為:
(一)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適用於機帆一體的遊艇;
(二)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適用於普通的機動遊艇。
第十二條 申請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件一)所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
第十三條 申請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必須參加遊艇駕駛員的培訓,並經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件一)所規定第1部分至第7部分內容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
第十四條 持B級遊艇駕駛員證書申請A級遊艇駕駛員證書者,只須參加主管機關頒布的《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附件一)所規定第8部分至第11部分駕帆部分遊艇駕駛員的培訓,經考試合格。
第十五條 持異地(含境外)遊艇駕駛員證書者,經主管機關認可後,通過港口情況和法規培訓及主管機關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可換發主管機關簽發的《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 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者,經《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規定的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可申領《遊艇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遊艇駕駛員證》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八條 《遊艇駕駛員證》的基本內容:
( 一 ) 證書編號;
( 二 ) 持證人姓名、國籍、身份證(或護照);
( 三 ) 發證日期和終止日期;
( 四 ) 主管機關印章和主管機關正式授權官員的簽名;
( 五 )持證人審驗、再有效換證等有關信息;
( 六 )適用航區:上海海事局管轄的水域。

第三章 審驗和再有效換證
第十九條 《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及再有效換證,由遊艇俱樂部或遊艇駕駛員本人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 《遊艇駕駛員證》每二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應在審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凡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再有效者,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 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遊艇駕駛員證》的再有效換證。
第二十二條 凡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審驗、再有效換證者 , 須安全記錄良好,參加法規知識更新培訓,且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 《遊艇駕駛員證》審驗或再有效換證需交驗以下資料:
( 一 )《遊艇駕駛員證》;
( 二 ) 體格

( 三 ) 《遊艇駕駛員審驗/換證申請表》;
( 四 ) 兩張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或再有效換證。
第二十五條 《遊艇駕駛員證》逾期未審驗的,持證人除應進行法規知識更新培訓外,還需進行實際操作評估,合格後方可申請《遊艇駕駛員證》的審驗。
《遊艇駕駛員證》逾期十二個月未審驗的 , 按規定須重新培訓考試。
第二十六條 《遊艇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後 ,未申請辦理再有效換證的持證人除應進行法規知識更新培訓外,還需進行實際操作評估和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遊艇駕駛員證》再有效換證。
《遊艇駕駛員證》有效期屆滿後超過十二個月未再有效換證的,按規定須重新培訓考試。
第四章 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應滿足《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准》要求,相關材料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 從事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教員,須滿足《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所要求的知識及技能,實操訓練教員還須滿足不少於60小時遊艇駕駛資歷,同時應將個人信息、履歷等有關資料事先報備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 符合《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准》(附件二)要求 , 申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的機構,需向主管機關遞交以下資料 :
( 一 ) 載明符合《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准》全部內容的書面申請;
( 二 ) 機構的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時,在培訓開班前報備主管機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主管機關可責令其限時整改。
( 一 ) 未滿足《遊艇駕駛員培訓機構資質標准》;
( 二 ) 不按《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 三 ) 教員不符合培訓的要求;
( 四 ) 隨意改變或調整

( 五 ) 違反其它有關培訓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遊艇駕駛員駕駛遊艇時,應隨身攜帶《遊艇駕駛員證》 , 否則視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定義是:
( 一 )「遊艇」系指長度≥5米並以休閑、娛樂為目的的非營運性機動(或機帆一體)船艇。
( 二 )「遊艇駕駛員證」系指持證人業經相應的培訓、評估、考試達到《遊艇駕駛員評估、考試大綱》要求 , 具備駕駛遊艇能力的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遊艇駕駛員依據本辦法申請考試、評估和發證及審驗、再有效換證,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㈦ 從香港海天碼頭怎麼坐接駁車到香港機場裡面登機希望能詳細說一下這個流程是怎樣的!

流程:到海天碼頭從船上下來之後,前行,先到運輸帶取回行李,再前行,到航空公司櫃位,辦值機取登機牌,及取香港離境退稅卷,及托運行李,再前行,通過保安檢查, 再前行,到退稅櫃位,領取120元香港離境稅,,再前行,坐接駁車到香港機場候機大堂,後自己行去正確登機閘口登機,{登機牌上一般有印上登機閘口編號}, 明白請.....

㈧ 1 從香港海天碼頭到香港國際機場 需要哪些證件 2 從香港海天碼頭到香港國際機場 需要多久 如何去

1.海天碼頭和國際機場同屬禁區內,如果你能順利抵達海天碼頭,則無需任何證件即可到國際機場航站樓。
2.有免費接駁巴士,十分鍾即可到航站樓。
3.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到海天碼頭,如果坐噴射飛航,需要45分鍾(每天只有一班);如果坐金光飛航,需要一小時(每天四班)。每天一共五班,前四班都是金光飛航的,最後一班是噴射飛航的。不需要提前訂票。必須是當天到香港機場坐飛機的才可以乘坐這條航線。

㈨ 內貿船舶怎麼簽證 流程是什麼,還有報港怎麼回事

進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計劃,在錨地時將所有的入行手續備妥,報備給交通管制,這個過程就是報港。
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進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進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3)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證書文書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三)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進港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3、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四)老舊運輸船舶進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五)持IC卡船舶辦理進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進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六)進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採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海(行)日誌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存在違法行為的,應按規定程序立案調查處理。
(十一)船舶進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二)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業務流程
一、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函》
(十)《關於發布<船舶IC卡管理規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崗位職責
受理人負責船舶出港簽證受理、審核,負責有關材料的歸檔、台帳登記等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傳遞。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出港簽證申請後,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及《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復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復印件;
(7)防止油污證書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
(10)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於繳納證明;
(11)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
(12)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
(13)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
(14)船舶營運證及復印件(適用的船舶);
(15) 委託證明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前款第(3)項至第(8)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經由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記載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的,可以免於提交。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交申請人,並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對申請人遞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一致,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審核
1、受理人審核同意後,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准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人審核不同意,在船舶簽證簿簽證欄內簽注不準予簽證的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編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三)辦理與告知
1、由受理人將船舶簽證簿當場交申請人。
2、受理人發現船舶簽證簿內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內校核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辦理完畢後,受理人應登記,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發給現場監管部門/人員。。
(四)歸檔
受理人應及時將《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等材料進行歸檔。
四、執法主要標准
(一)相關申請材料內容填寫完整、規范。
(二)審查要點:
1、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和資料;
2、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3、船舶狀況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應急預案;
4、載客、載貨符合乘客和裝載技術要求;
5、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裝載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規定;

6、船舶、船隊的尺度和拖帶量符合擬通過的船閘、橋梁、架空設施、淺窄航道的通航規定和要求。需要護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7、已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的要求糾正所存在的缺陷,並已復查合格;
8、已按規定繳納船舶港務費;
9、在本港有違法行為的,已經處理完畢;
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11、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種類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三)證書文書審核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與船舶檢驗證書中是否相符。
2、適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相符。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總噸及以上非油輪應持有《防止油污證書》。檢查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是否進行了法定的年度檢驗。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注意檢查《船舶簽證簿》中所填寫的總噸、凈噸與證書所載是否相符。
5、船舶載重線證書:對於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法定年度檢驗應在證書到期日每周年前後三個月內進行。
6、乘客定額證書正常情況下,長期有效。臨時乘客定額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個航次或最長不超過3個月。
7、適拖證書,單程一個航次。
8、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及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書相對應;按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應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單一並檢查,要特別對照GMDSS操作員配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確定是否與實船相符及是否滿足適航證書及配員證書中的要求;定線船舶可以按證書後的備注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舶種類、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查驗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任該船舶,重點查驗證書上的限制項目。
9、「符合證明(DOC)」 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DOC和中間審核。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船舶上次安全檢查日期距今是否已達六個月、是否符合97安檢規則規定不受6個月限制條件、是否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的安檢,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上次檢查報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糾正或已糾正尚未復查的,以確定是否需在本港復查;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還包括:
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裝運輸有毒物質污染證書;
②海上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上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④內河船舶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⑤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適裝證書等;
⑥應注意查驗船舶實際所載貨物品名在證書附件內是否載明;
⑦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適拖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明;
⑧其他相關文書的檢查:如經審核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書和證明文件、水上拖帶作業許可證等。
(四)對已經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出港簽證: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重大變化;
3、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
4、出港簽證辦妥後48小時內未能出港。
(五)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任務完成後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六)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於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
2、上下旅客;
3、裝卸貨物。
(七)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八)受理員在辦理船舶出港簽證中發現船舶情況可疑的,應及時將該信息傳遞給動態監管部門,發現黑名單上的船舶應將信息傳遞給船舶安全檢查部門。
(九)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由受理員組織現場核查。
(十)按規定現場辦理滾裝客船的出港簽證,應注意收存《船長開航前聲明》與《滾裝船舶車輛安全裝載記錄》。在辦理滾裝貨船出港簽證時,應當登輪檢查搭載的乘客(包括車輛駕駛員)數量,使其不超過11人。滾裝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糾正;開航前仍未糾正影響航行安全的,不得為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1、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
2、船員不符合有關要求;
3、滾裝貨船載客不符合要求的;
4、沒有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運轉;
5、未按《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實施值班;
6、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部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辦理出港簽證的情形。
(十一)老舊運輸船舶出港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中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按一般簽證程序執行外,還應交驗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運輸批准文件(國際航線),符合特別檢驗的船舶,還應核查特別檢驗情況。
(十二)持IC卡船舶辦理出港簽證
1、首次持卡辦理出港簽證時,船舶應攜帶IC卡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簽證。受理員需校核IC卡內船舶基本信息,並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港等信息錄入IC卡。以後辦理簽證時,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辦理簽證。
2、注意事項:
(1)如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及以上IC卡的,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匯報;
(3)船舶IC卡內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書信息為准;
(4)船舶IC卡或IC卡遺失在補卡期間,可按簽證規則規定要求辦理簽證。
(十三)出港簽證,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港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出港簽證可以與進港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
(十四)船舶簽證應當由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申請辦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經營人申請,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船舶簽證。
(十五)船舶簽證數據應按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六)出港簽證時,對出港船舶進行必要的氣象海況安全提醒。
(十七)船舶出港簽證當場辦結。
(十八)受理的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的程序符合規范,受理情況登記清楚。
(十九)印章使用正確、規范,台帳記錄、檔案收集完整。
五、執法文書和台帳
(一)《船舶簽證簿》(略)
(二)《船舶簽證簿》內的《船舶進(出)港簽證申請單》(略)
(三)《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略)
(四)《船舶簽證簿》內的《簽證欄頁》(略)
參考資料: http://www.npmsa.gov.cn/E_ReadNews.asp?NewsID=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