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困人員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職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職工:1、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城鎮人均月收入不足560元,農村人均月收入不足305元),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2、連續6個月以上家庭實際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未經政府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職工家庭。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5倍,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殘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6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② 農村特困人員是指什麼人
法律分析: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法律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③ 特困人員認定條件是什麼
特困人員認定條件是如下:
1、無勞動能力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2、無生活來源:月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3、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特困人員的申請流程有哪些
1、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4、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所在村公布;
5、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④ 特困人員的標準是什麼
特困人員的標準是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1、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規定所稱的無生活來源。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准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並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 特困人員畢業生是指什麼人
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申請及受理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⑥ 廈門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原則上按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不高於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確定。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凡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不高於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不動產、機動車輛及其它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具體核算,參照我市城鄉低保對象收入核算辦法的相應規定執行。
2021年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如下:
1、特困供養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救助標准如下:
(1)特困人員住院、社區門診和特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屬於個人負擔的個人核准醫療費用部分,扣除因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而下調支付比例的部分後,由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不設年度醫療救助限額。特困人員就醫確實需要但不屬於我市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鎮街道、園區和村社區自行解決;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其住院、社區門診和特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屬於個人負擔的個人核准醫療費用部分,扣除因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而下調支付比例的部分後,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其中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金由醫療救助金全額支付,年救助限額為10萬元。
2、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准如下: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其住院、特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屬個人負擔的個人核准醫療費用部分,扣除因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而下調支付比例的部分後,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年救助限額為10萬元;
3、支出型貧困對象醫療救助標准如下:支出型貧困對象參照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由重大疾病保險資金支付待遇後個人自負的合規醫療費用部分,按70%給予救助,年救助限額為10萬元。
法律依據: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六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以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⑦ 特困人員是指什麼人
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⑧ 什麼是特困人員
法律分析:特困人員一般是指指城鄉特困人員,這群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而且我國從2021年7月1日起開始,最新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將實施。
法律依據:民政部發布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⑨ 特困人員是指什麼人
特困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十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